戰爭、戰士赴死的準備、從肉體上消滅敵人——所有這些都不具規範上的意義,而只有生存上的意義,尤其與真正的敵人實際交鋒時更是如此。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1932:48-49)
「我不曉得上帝愛還是厭惡英國人;我只曉得他們必須被趕出法國」。每位堅守捍衛國土的正常游擊隊員會做出類似的回答。
——Carl Schmitt, Theory of
the Partisan (1927:76)
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於1963年出版了一份由兩篇演講稿輯成的精彩論文〈游擊隊理論:政治概念的中介評注〉(‘Theory
of the Partisan: Intermediate Commentary on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距他1927年發表的《政治的概念》(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一書間隔三十六年。《政治的概念》是施密特十分重要的一部政治哲學的著作,論述中對「政治」的界定、敵友劃分與戰爭狀態的強調、對自由主義式民主的嚴厲批判等論點,自三0到九0年代間引發多方政治哲學思想家深刻的解構與回應。相較於《政治的概念》所招惹的高人氣關注,〈游擊隊理論〉則被視為該書的一種歷史佐證(劉小楓,2001)。施密特也於1963年重印了《政治的概念》,他在〈游擊隊理論〉的前言卻特別說明,儘管〈游擊隊理論〉難免會論及敵友劃分的問題,但它並非對於《政治的概念》之相關論題的論證,而是一篇獨立的作品。施密特為這篇文章下了一個有趣的副標:「政治的概念」的中介評注。
這似乎是「一種」有趣的文類:獨立的作品,同時是中介評註(intermediary
commentary),而非附錄或補遺(supplementary)。中介評註,Zwishenbemerkung,一種插入語或一組圓括號(parenthesis)內的文本,猶如鑲嵌在另一個文本中的文本,它既被獨立閱讀,卻又能夠涉及跨文本的雙重理解。作為一個獨立作品,〈游擊隊理論〉可以說是精鍊而特殊的(1808年至1962年)戰爭史——更精確地說,它是關於「游擊隊」這個「理念型」如何隨著敵友的劃分方式、戰爭形態、國際法對戰爭的界定等轉變而隨之流變的系譜式論述。藉由大小的戰爭事件、國際間對戰爭行動所訂定的公約、以及戰爭論述等幾個不同面向在歷史時間軸線上的相互交疊作用,施密特的「游擊隊理論」的操作手法頗接近傅柯式的歷史書寫。另一方面,作為一篇對《政治的概念》的「中介評注」,〈游擊隊理論〉就不應被純然視為是《政治的概念》的歷史佐證;它的理論層次上的意涵反而與施密特於三十多年前對「政治」之概念界定,形成內在的理論性對話。這個內在理論性對話似乎又頗為召然若揭,因為〈游擊隊理論〉裡不乏如國與國的戰爭狀態、敵友劃分等在《政治的概念》中反覆出現的關鍵措辭。然而,施密特這篇分析時期跨一個半世紀的歷史書寫究竟還表達了什麼?它透露出什麼樣的意涵而能夠「中介」於兩部獨立作品之間?我們如何理解與釐析〈游擊隊理論〉當中所隱含的「政治的概念」,無論它是獨立作品、中介評註或附錄補遺?
I. 游擊隊理論的系譜:一種倫理性的提問
1808至1813年間西班牙人民為抵抗外來征服者軍隊進行了一場游擊戰(guerrilla),它被施密特稱為「開啟了戰爭技藝的新局,擘畫出對戰略的新式理解,最後蘊生出戰爭與政治的嶄新理論」——而這場由「前布爾喬亞、前工業、前公約的人民」與一支「現代的、組織精良的、正規的軍隊」(Schmitt,
2004:11;我的強調)交鋒的游擊戰,也是施密特思考游擊隊理論的原初典型,因為來自1808年西班牙的這個火花「造就了一種關於戰爭和敵人的理論,這種理論合乎邏輯地在游擊隊理論中達到頂峰」(中譯本:354)。直到1813年普魯士王室抵抗拿破崙軍隊而將游擊戰納入作戰詔令中,施密特帶有詩意地說,「1808年從西班牙點燃而飛到北歐的這個火花,在柏林才具有了理論形式,從而有可能保持其烈焰,並傳遞到另一些人手裡」(ibid.,
p.43)。施密特認為普魯士參謀軍官克勞塞維茲(Clausewitz)的《戰爭論》(On
War)正是在1808到1813年期間萌芽,而且「他『戰爭即政治的延續』的名句已經簡要地包含一種游擊隊理論,而此理論的邏輯則通過列寧與毛澤東達到極致」(ibid.,
p.15)。
1808年的西班牙與1813年的普魯士對抗拿破崙、1917年俄國的列寧領導布爾什維克奪得政權、1936年中國毛澤東的民族解放、以及1961年法國的薩蘭將軍(Raoul
Salan)進行阿爾及爾政變,這些歷史時點是施密特所勾勒出來的游擊隊理論的系譜。不過,並不是游擊隊員或游擊戰的歷史事件本身構成游擊隊理論意涵的轉化,因為「游擊隊的戰鬥是非正規的(irregular),但正規與非正規戰鬥的區別仰賴於何謂『正規』的界定,並且只有在戰爭組織的現代形式中才能夠找到」(ibid.,
p.12)。因此,必須配合著國際法、戰爭論述以及戰爭技術的考慮,上述歷史時點的戰鬥事件才可能讓「游擊隊」之理論上的意義以及內涵上的轉變得以建構出來。
1808年的西班牙人民的抵抗之所以成為施密特的游擊戰原初典型,是因為在法國的革命戰爭中首度出現了現代組織形式的軍隊,正規與非正規的作戰也在此出現具體的對立面。值得留意的是,一方面,施密特描述這場游擊戰的性質所使用的措辭:「前布爾喬亞的」、「前工業的」、「前公約的」、「人民」。這三個措辭說明的是與「現代」的對立,也是1808年西班牙游擊戰作為原初起點的理由所在。然而,施密特重複挪用「人民」這樣的概念貫穿於後續游擊戰事件的歷史時點中,儘管「人民」的涵意各自迥異。另一方面,「人民」與「非正規」未必是同義的,詞彙本身指涉的對象並不相同(公民vs.
戰鬥人員),其相應的參照脈絡也有所差異(國家vs.
正規軍)。「人民」與游擊隊究竟有什麼關係,使得由西班牙「人民」所點燃的火花能夠傳遞到德意志、俄國、中國、甚至法國內部的「人民」手中?答案必須延著這條游擊隊系譜尋找出來。
1813年4月,普魯士王室詔令「每位公民都有義務用各種武器抵抗入侵之敵」,「每個普魯士人都有義務不聽敵人的任何指令,而是以各種可能利用的手段破壞它」。詔令明確說,「縱容『不羈暴民的暴行』,比起讓敵人任意運用其部隊來得不危險」(ibid.,
p.40;我的強調)。施密特稱此詔令是游擊戰的「大憲章」(Magna
Carta),因為它是一份特殊的正當化文獻(legitimation),游擊戰在此被認定為正當的自衛戰。施密特特別提醒,當時普魯士首都柏林(Berlin)具支配地位的心態與哲學觀是此正當化的基礎。他認為「柏林知識階層的民族主義是傳承自教養菁英階層,而不只是來自純樸甚至不識字的人民(illiterate
people)」(ibid.,
p.41)。換言之,從西班牙到普魯士的游擊戰已經出現轉化——公民替代了人民、國家收編與挪用人民的自發性、正當性取代了不正當、有教養菁英階層驅動素樸人民的民族情感。在這樣激盪的民族情感與哲學教養融合的氛圍中,游擊隊的意涵獲得哲學層次的提升。克勞塞維茲是這個氛圍的重要代表,施密特引用其書信的一句話:「所有戰爭中最優者,是一個民族在自己的土地上為自由與獨立而戰」(ibid.,
p.41)。
然而,這個1813年的戰爭動員令卻十分短命。1814-1815年的維也納會議確立了一套戰爭原則,直到1914-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仍支配著歐洲陸戰的軍事實踐,施密特稱之為「古典」的歐洲戰爭法:
它規定了清楚的區分——尤其區分戰爭與和平、作戰人員與非戰鬥人員、敵人與普通罪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戰爭,是正規的國家軍隊之間、戰爭法(jus
belli)之主權體(sovereign
bearers)之間的戰爭;在戰爭期間他們身為敵人,仍會相互尊重,不將彼此視為罪犯,這樣便有可能媾和...。從這種古典的正規性來看,游擊隊依舊是邊緣現象。(ibid.,
pp.15-16)
換言之,古典的歐洲戰爭法中,根本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游擊隊的位置。這種戰爭的規範是基於以下的考量:
一支正規軍隊紀律越嚴明,便越正確地區分軍人與平民,只將穿軍服的對手當成敵人;如果對方不穿軍服的平民也參加戰鬥,正規軍會變得分常敏感和神經質。於是軍人便以嚴厲的鎮壓、槍殺、扣押人質、破壞鄉鎮來做出反應,認為這是對付暗算和陰謀的正當應急防衛。人們越尊重作為敵的正規的、穿軍服的對手,即使在浴血苦戰種不將他與罪犯混淆,非正規的戰鬥人員便越會被無情地當成罪犯。這樣的態度是古典歐洲戰爭法中區別軍人與平民、戰鬥人員與非戰鬥人員的自然結果,從而具有不將敵人視為罪犯的大優點。(ibid.,
pp.33-34)
然而,施密特認為,隨著普通兵役制的實施,所有戰爭從理念上看都變成了人民戰爭,因而產生種種古典戰爭法難以解決的情況,譬如臨時的群眾起義、義勇軍、志願兵等。為了讓倉促上陣、穿臨時制服的戰士得到國際法意義上的承認,1907年的〈海牙陸戰法規〉(Hague
Convention)將民兵、志願兵和人民自發起義的參戰者在「歸屬於責任上級、固定和遠處可分辨的標誌、公開攜帶武器和遵守戰爭法的規定和慣例」(ibid.,
p.26)等條件下,能夠與正規武裝力量處於同等的地位。到了1949年〈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更擴大了〈海牙陸戰法規〉的規定,在軍事佔領區內「以往被當作游擊隊員對待的抵抗戰士,只要是有組織的,便被視為正規戰士」(ibid.,
p.28)。1907年與1949年這兩個國際法表面上看起來讓游擊隊具有合乎戰爭法的依據,但是實質內容上卻是與游擊隊的特性相衝突。因為「隱密與黑暗是游擊隊員最強大的武器」(ibid.,
p.35),游擊隊必須避免公開武器、暴露識別。施密特認為這樣的規定「只是為國際紅十字會和其他中立組織的人道干預創造出『交戰時相互尊重』(inter
arma caritas)的法律基礎」(p.26)。再者,雖然游擊隊獲得合法依據使得被佔領區的人民的權益備受強調,但佔領國仍然保留鎮壓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一個游擊隊員並非真正合法,也不是真正非法,而只是自己承擔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游擊隊員乃以風險行事」(ibid.,
p.29)。換言之,「這是一場有合法依據(justa
causa)而又不承認敵人合法(justus
hostis)的戰爭邏輯」(ibid.,
p.31)。這裡出現了一個弔詭的轉折:〈日內瓦公約〉基於「公正對待敵人」的人道考量,卻因而鬆動了古典歐洲戰爭法基於國家性質而訂出的戰爭與和平、軍人與平民、敵人與罪犯、國家間戰爭與內戰等區別;然而,由於這些國際公約鬆動了戰爭的種種區別,進而「給一種故意破壞上述清晰區別的戰爭敞開了大門」(ibid.,
p.31),也因此使得游擊隊的界定含混不清,更加擴大了戰爭的參與。
這裡的弔詭頗耐人尋味。如果我們留意施密特的書寫語調,可能會發現它們潛藏著兩種不同的語調,呈現出同樣的弔詭矛盾:游擊隊越朝「正當性」的方向進展(其界定卻越含混不清),戰爭則越朝全面且慘烈的路徑邁進。從西班牙游擊隊的首度「現身」、普魯士將游擊隊納入正式動員令中,到克勞塞維茲將游擊隊視為「戰爭中最優者」,施密特對於游擊隊之「正當性」的描述帶有某種讚賞的味道。然而,強化游擊隊之正當性的種種戰爭規範卻弔詭地激化了戰爭的全面性,施密特在此的語調則是帶著警語式的提醒。歷史的弔詭轉折與情緒的矛盾心態(ambivalence),將會在後續的俄國與中國革命內戰上演,並在薩蘭將軍的故事中達到悲劇般的高峰。情緒的矛盾心態,難道不是對歷史的弔詭發展的一種倫理學式的反應?施密特並非好戰份子,意不在頌揚戰爭。當他歷經兩次大戰、革命戰爭、直到冷戰時期高張的衝突緊張,他試圖從實際的戰爭或敵對狀態中尋找解答與出路。換言之,他並非從放棄敵對性的方向思考,因此他必須從倫理的面向切入1,讓敵對性能夠處於某個「合理」的狀態中。然而,施密特對於「合理」狀態所抱持的預設,讓他的「倫理性計畫」同時洩漏出個人思路的矛盾心態——這也是理解〈游擊隊理論〉的切入點。
我們別忘記施密特的隱喻——1808年西班牙游擊戰的「火花」,以及「人民」這個主題——隨著二十世紀的弔詭轉折也有了不同的內涵。在列寧與毛澤東的帶領下,「火花」變成烈焰,「人民」也愈加強悍:「克勞塞維茲將人民戰爭和游擊隊員——他稱為夥黨(party
followers)——視為『戰爭中具有爆炸性的力量』的基本部分」,「少數幾個游擊隊員甚至可以『使用一支軍隊的名義』」,但這股新的「力量」的碩果「是在很長一段時間以後才結出來的,為此需要積極的職業革命家」(ibid.,
pp.42-43)。自二十世紀起,基於古典政治概念的純國家之間的戰爭,已經被革命黨派之間的戰爭所取代。施密特認為:列寧認識到暴力以及流血的革命內戰和國家間的戰爭不可避免,進而肯定了游擊戰是整個革命進程的必要成分。在列寧的觀念中,游擊隊是國家內戰和國際內戰的重要形象,他並試圖將游擊隊變成共產黨中央領導的有效工具:
在列寧看來,游擊戰是『一種不可避免的鬥爭形式』,使用這種形式毋須教條主義或者預定的原則,...目的是在世界各國實現共產主義革命:凡服務於這個目的的,便是好的和正當的。游擊隊問題因而可能非常間單地得到解決:受共產黨中央控制的游擊隊是和平戰士和光榮的英雄;一旦脫離黨中央的控制,游擊隊就成了無政府主義流氓和人類的敵人。(ibid.,
p.46)
對列寧來說,革命戰爭產生於絕對的敵對關係,而且這種絕對的敵對性不受限制。問題是:誰是這種絕對的敵人?很明顯地,列寧的絕對敵人是階級敵人,這也是他強大戰鬥力量的所在。他認為:「現代游擊隊原是真正的非正規者,並因此成為對線存資本主義制度最強有力的否定,成為敵對關係真正的貫徹者」(ibid.,
p.47)。革命烈焰燃燒到中國,有個具體的要素讓毛澤東比起列寧更接近游擊戰的深層內核:「毛澤東的革命比列寧的革命更植根于本土」。施密特認為,中國共產黨人經歷長征直到1949年才控制中國,他們猶如克勞塞維茲等普魯士軍官所具有的教養的民族情感,是「一群具體的、經過游擊戰洗禮的『紅色菁英』」(ibid.,
p.51)。在毛澤東的具體處境中,他將異種族殖民的敵對關係、階級敵對關係、同種族的日本入侵者的敵對關係、以及同民族弟兄的敵對關係等「各種類型的敵對關係交會在一起,強化為一種絕對的敵對關係」,「這種絕對的敵對關係不受外在的限制,而只能由戰爭指揮者本身做出決斷」(ibid.,
p.52)。由於正規軍與非正規的階級鬥爭不再明確區別,施密特進一步釐清一個實踐上的問題:「公開戰爭的正規軍行動與非軍事性的階級鬥爭方法處於怎樣的數量比重關係」?毛澤東的清楚拿捏是:「革命戰爭有十分之一是公開的軍事戰爭」。換言之,「正規紅軍只是在建立共產主義政權的形式趨於成熟時才出現」(ibid.,
p.53)。
施密特的游擊隊理論系譜,在這裡推到了一個極點:隨著戰爭之敵對關係的界定邁向革命的意識步伐而進,游擊隊的敵人也從「實際的敵人」(real
enemy)變成了「絕對的敵人」。在20世紀的革命戰爭中,游擊戰越來越淪為服務於戰爭勝敗的手段。古典的歐洲戰爭法以及後來的國際公約一方面試圖從敵對關係的界定中拿捏被佔領者與佔領者的權利——這本身就是人道主義的考量與軍事利益計算兩相混淆的後果;另一方面,卻也開啟了游擊隊身份的曖昧性。當歐洲戰爭經驗之外的革命戰爭將游擊戰作為戰略手段時——游擊隊因此被納入國家的控制而獲得正當性,但戰爭的規範反而更無法將游擊隊納入其中。施密特所憂心的正是游擊隊的「正當性」在戰爭中越加被認可,而其敵對目標又飆漲到「絕對敵人」的地步,這將會使得「游擊隊撇開受約制與框限的傳統戰爭協定的敵對性(conventional
enmity),進入了另一種、實際敵對性的領域,並經由恐怖與反恐的手段而持續上揚,直至相互毀滅的境地」(ibid.,
17)。
然而,游擊隊的位置是不可能消除的。施密特提醒:
誰都沒有預料到,非正規戰爭的爆發意味著什麼。誰都沒有考慮過,一旦公民穿上軍服、游擊隊員脫下軍服以便在不穿軍服的情況下繼續戰鬥時,平民對士兵取得到的勝利將會產生怎樣的影響。正是由於缺乏對這種情況的具體思考,變成就了職業革命家們的破壞事業。這是一大不幸...(ibid.,
p.74-75)
如果「游擊隊」是戰爭的敵對關係中不可能消除的一種存在,而「游擊隊」又無法從外部透過對戰爭的限制來遏止其敵對關係的絕對化傾向,那麼,施密特對於游擊隊理論的倫理學關懷就必須轉而從游擊隊的概念自身來限定,畢竟,「這種絕對的敵對關係不受外在的限制,而只能由戰爭指揮者[也是游擊隊員]本身做出決斷」(ibid.,
p.52;我的補充)。這就是為什麼施密特在游擊隊理論的歷史耙梳中,縝密地置放各種討論的視角與面向,並且帶有規範性地界定了游擊隊員的字義與概念。從施密特的書寫就可以發現,設定「游擊隊員」的理念型並不只是為了在理論上獲得一個客觀的參照——我們別忘了,1808年西班牙游擊戰的原初典型中的種種特質也必須與施密特對游擊隊員的概念界定合併來看待;而且,這將意味著那顆西班牙火花,那個與「正規軍」對立的「人民」,也包藏著這個理念型,並貫穿整個施密特游擊隊理論系譜的論述。至此,一部游擊隊戰爭系譜也同時過渡(中介)為一種內在的評注。
II.「游擊隊」的理念型作為「政治統合的人民」的「原型」
就理論層面而言,對游擊隊員的理念型界定有其方法上的必要性。Partisan在德語中具有政黨、同行、同黨、並肩作戰等含意;也包含由交戰各方、訴訟各方、議會民主制的黨派、派系等多種政治性的含意。它可以是名詞和形容詞。獨來獨往或不隨波逐流的人,也可能以partisan來形容。從廣泛的字義來解釋「游擊隊員」這個詞,可能會導致它的抽象化、甚至概念的解體。因此,「為了使討論不致過份抽象、漫無邊際,可取的辦法是精確界定幾個特徵和判準」(ibid.,
p.19)。施密特將游擊隊員的特徵界定為:1.游擊隊員是非正規的戰士;2.擁有強烈的政治品格(political
character);3.具有高度機動性;4.擁有依托大地的品格(telluric
character)。其中兩個特徵——強烈的政治品格與依托土地的品格是較為特殊,也是施密特在文章中極為強調(當然也是最具規範性)的判準。他認為,強調游擊隊員強烈的政治品格,是為了把游擊隊員與卑劣的強盜和暴力罪犯區別開,因為後者的動機是為個人獲取財富。相反地,「游擊隊員在政治陣線上戰鬥,也正是因為它的行為和政治的品格,才能表達出partisan這個詞的原初含意」,因為這個詞「表達了與某種方式作戰、打仗或從事政治活動的政黨或群體的關係。這類關係在革命年代變得特別有力」(ibid,
pp.19-20;我的強調)。另外,施密特認為,儘管游擊隊員具有種種靈活機動性,但他們「原則上仍處守勢,依托土地的品格對於這種狀況至關重要。如果游擊隊員認同一種世界革命或者一種技術至上論的意識型態的絕對攻擊性,他們便會改變自己的本質」(ibid.,
pp.23)。
從第一節游擊隊理論的系譜發展便可以知道,施密特強調這兩個特質的對話對象所在。游擊隊特質中的非正規性與高度機動性,並無法對游擊隊形成內在的限制。因為,這兩個特徵都取決於外部的因素,如區分正規性或敵對性界定的國際法,以及戰爭形式從陸地擴展到對海洋或天空的軍事技術。因此,「政治品格」與「依托土地的品格」正好是對「非正規性」與「高機動性」的游擊隊特徵形成牽制;這樣的設計同時也是對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的一種倫理性的回應:「在我看來,游擊隊員立足於大地品格是非常必要的,由此才能證明自己在空間上處於守勢——即限制敵對性,從而防止一種抽象正義的絕對訴求」(ibid.,
pp.23-24)。施密特再度發出警語:「當一個如列寧這樣的職業革命家的戰爭學說盲目摧毀一切傳統的戰爭限制時,戰爭成了絕對的戰爭,游擊隊員變成對絕對敵人懷有絕對敵對性的承載者」(ibid.,
p.74;我的強調)。施密特認為:
政治的核心並非絕對的敵對關係,而是區分敵友,並以此二者(敵與友)為前提。(ibid.,
p.75;我的強調)
游擊隊員有實際的敵人,卻沒有絕對的敵人,這是來自其政治品格。另一條劃分敵對關係的界限基於游擊隊員依托土地的品格,游擊隊員保衛著一塊有懷鄉之情的土地。...基於這種原則上的守勢,其敵對性也隨之有原則上的限制。實際的敵人並不會被宣布為絕對的敵人,更不會被稱為人類的最後敵人。(ibid.,
p.76;我的強調)
從上述這些話語中我們可以發現,施密特所界定的游擊隊員的理念型,其四項特質的「客觀性」(尤其是政治品格與依托土地的品格)深刻地回應著游擊隊理論系譜中逐漸失控與失焦的「全面戰爭」傾向。那麼,為什麼施密特想透過「游擊隊理論」來反省這樣的戰爭發展,從而尋求倫理上的出路?我們得對那兩項關鍵性的游擊隊判準予以細部探究。
游擊隊員的政治品格在於他們仍帶有「強烈的政治責任」。就partisan的原初字義來說,游擊隊員並非單獨的個體,而是具有某種集結性的集體。這樣的集結性並非鬆散的連帶關係,它具有非正規性而與組織化的國家正規軍相區隔;換言之,游擊隊員得具備某些強烈的理念與情感,才能讓「游擊隊員」(partisans)能夠以「複數而一體」的方式出現。那麼,在施密特的腦子裡,這種強烈的理念情感內涵究竟是什麼、如何形成?游擊隊員的第二個重要品格——依托土地——正是這種情感的實際基礎:「另一條劃分敵對關係的界限基於游擊隊員依托土地的品格,游擊隊員保衛著一塊有懷鄉之情的土地」。「保衛著一塊有懷鄉之情的土地」,意味著存在一個可能侵犯該土地的敵人——這正是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中的政治核心所在:「政治的核心並非絕對的敵對關係,而是區分敵友,並以此二者(敵與友)為前提」。
我們可以在《政治的概念》中找到相互呼應的理路。《政治的概念》是從對政治概念的界定切入,與〈游擊隊理論〉從「游擊隊員」的界定來切入,形成了一種相互界說的迴圈。換言之,〈游擊隊理論〉中的「政治核心問題」必須從《政治的概念》得到說明;而《政治的概念》中「政治統合的人民」(politically
united people)又得藉由〈游擊隊理論〉獲得清晰的圖像。
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國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為前提」。儘管他展開了以「政治」為主軸的論述界說,在我看來,他想藉由釐清政治的概念來回答的仍是「國家」的本質問題。或者說,施密特試圖從政治概念著手,扭轉「國家是在封閉的疆域內,一個有組織的人群擁有的政治狀態」(Schmitt,
1996:19;我的強調)這種對國家本質語焉不詳的界定,因為「政治狀態與民族狀態所具有的一切特徵均是從某種更為特別的政治特性中獲得其意義,因而若政治的本質受到誤解,它們終將無從把握」(ibid.,
p.20)。我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由於《政治的概念》在書寫上看似從「政治本質」的理解發散出去,但它的論述邏輯仍是朝向「國家本質」收斂的。
施密特認為,所有政治活動和政治動機之具體的政治判分在於朋友與敵人的劃分:
敵友的劃分表現了最高強度的團結或隔離、聯合或分裂。它能夠在理論上或實踐上獨立存在,而毋須同時藉助任何道德、美學、經濟或及他方面的劃分。...政治敵人畢竟是他者(the
other),是外異者(the
stranger);他的本性就足以令他具有某些生存方面的迥異,在極端的情況下便可能和他產生衝突。這些既非取決於預先訂立的一般規範,也不取決於無涉利害的中立第三者的評斷。(ibid.,
pp.26-27;我的強調)
朋友與敵人並非隱喻或象徵,也不是私人情緒傾向上的一種心理表現。它們不是規範性的對立,也不是純然精神性的對立。它們的概念必須在生存的具體意義上來理解。只有在實際具體的情況中才能夠予以正確地辨識、理解與判斷敵對者是否打算否定我方的生存方式,繼而決定是否為了維護自身的生存形式而必須反擊。換言之,敵友的劃分不是抽象概念也不是規範性的觀念,而是涉及某種現實的可能性。那麼,何謂「敵人」?施密特認為,敵人並不僅是競爭者或一般的衝突對象,也不是個人所痛恨的敵對者,「當一個戰鬥的民族集體對抗另一類似的集體時,敵人才存在。敵人就是公敵(the
public enemy),因為與這樣的人群集體及國族有關的任何事物,會因為通過這樣的關係而具有公共性」(ibid.,
p.28)。施密特在這裡的敵人界定,指的並非絕對敵人,而是在具體的生存意義上發生衝突的實際的敵人。鬥爭、戰爭所具有的敵對性,都必須在生存的意義來理解。其中,戰爭起於仇恨,是否定敵人生存最極端的後果。「朋友、敵人與戰鬥這三個概念,正是在於它們指向肉體殺戮的現實可能性(the
real possibility of physical killing)」(ibid.,
p.33)。
從敵友劃分作為政治的判準,到戰爭作為敵友劃分之極端的現實可能性,似乎讓所有的政治都帶有毀滅性戰爭的意味,但是施密特進一步釐清:「我們在此提出的政治定義既不偏好戰爭,也不偏好軍國主義,既不鼓吹帝國主義,也不鼓吹和平主義」,因為「戰爭既非政治的目標,也非政治的目的,甚至也不是政治的真正內容。但是,戰爭作為一種始終存在的可能性,典型地決定著人類活動與思想,繼而產生特定的政治行為」(ibid.,
pp.33-34;我的強調)。
在上述簡略的整理中,施密特勾勒出「政治—敵我劃分—戰爭」的論述邏輯,小心翼翼地在「戰爭並非政治的目標與目的」以及「戰爭是始終存在的可能性」之間拿捏分寸,似乎深怕政治與戰爭之比重上的差池,要不誇大了政治的好戰性質(或毀滅性),就是貶損了政治的敵我劃分的極限張力。這是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中的一個矛盾心態。〈游擊隊理論〉中,施密特的矛盾心態在於「游擊隊員正當性」與「戰爭敵人的絕對化」之間所呈現的弔詭。他放棄了從游擊隊外部尋求規範,而轉向從其內部挖掘構成游擊隊員自我規範的「政治品格」與「依托土地的品格」。然而,游擊隊理論是從「戰爭之極端可能性」的「已實現」(actualization)的基礎作為討論的前提,而這個前提又是立基於「游擊隊員是無法避免的存在」之上,因此,倫理的判準必須從擁有行動與判斷力的游擊隊身上設定。在《政治的概念》這裡卻出現十分不同的問題:如果戰爭仍是一種始終存在的「可能性」,而令此可能性實現的前提在於做出正確敵友劃分的戰爭決斷的話,那麼誰才具有這個決斷的能耐?施密特的回答是:
國家作為具決斷力的政治統一體(political
entity)擁有龐大的力量:即發動戰爭,繼而以國家為名處置人民的生活的種種可能性。戰爭法權(jus
belli)便包括這種處置能力。它意味著雙重的可能性:有權要求國民準備赴死,並毫不猶豫地消滅敵人。(ibid.,
p.46;我的強調)
所謂戰爭法權,就是「在具體的情況下決定誰是敵人並傾政治統一體之全力與之戰鬥的那種現實可能性,它歸屬於本質上是政治統一體的國家」(ibid.,
p.45)。然而,這裡仍存在一個倫理問題。如果〈游擊隊理論〉的倫理問題在於游擊隊員的決斷(即自身擁有的品格),那麼擁有戰爭法權的國家的倫理問題並非在於如何做出正確的決斷(施密特或許會說這不是抽象的論題,而得視具體的生存處境而定),而是國家是在什麼條件基礎上「有權要求國民準備赴死,並毫不猶豫地消滅敵人」、決定「生殺大權」(jus
vitae ac necis)?在《政治的概念》中,施密特僅從敵我劃分作為政治的判準形成一種迴圈式的解答:
一個人類群體若放棄了政治統一體的這些成果[即生殺大權以及戰爭與敵人的決斷],就不再是一個政治群體,因為它由此也放棄了決定誰是敵人以及如何對付敵人的可能性。正是藉助於這種支配人的肉體生命的權力,政治團體才超越了所有其他的組織和社團。(ibid.,
pp.47-48)
對於《政治的概念》的批評並不是此處的重點。我想先順著施密特的脈絡釐清幾個問題。國家「有權要求國民準備赴死,並毫不猶豫地消滅敵人」,也就是說「國家」此一政治統一體或政治實體擁有「戰爭決斷力」與處置人民的「生殺大權」。換言之,為了保衛國家免於生存方式遭受否定,「國民」得有成為隨時赴死的戰士的準備。這裡涉及一串命題:國家進行戰爭決斷,人民變成戰士,並親赴戰場殺死敵人。讓我們逐步加以分解:國家與人民的關係是什麼?人民如何能夠轉變成為願意赴死且殺死敵人的戰士?此外,國家一旦決定敵人並發動戰爭,是否是由組織化的國家正規軍上戰場?若此,非正規軍的游擊隊員的位置何在?他們在戰爭中又擔負何種角色?這些提問又涉及到施密特所說的戰爭是何種意義上的戰爭?我們又如何釐清國與國之間的戰爭限制,以及其中可能潛藏的游擊隊戰鬥位置曖昧性?我上述的種種問題其實是以〈游擊隊理論〉的脈絡出發的。如果〈游擊隊理論〉是「政治的概念」的中介評注,我其實是希望能從理解施密特的書寫意圖的立場來回應這些質問。
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中並沒有清晰地分析人民以及人民與國家的關係,他僅提到國家是一個「政治統一體」,而基於這個政治統一體,「人民」是「政治統合的人民」。由於政治概念是國家概念的前提,因此,敵我劃分的政治判準,以及國家基於此政治前提所握有的決斷戰爭與生殺大權的能耐,也決定了「人民」的「政治性」與「統合性」——亦即,這樣的「人民」是在戰爭狀態中統合起來的政治群體。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儘管《政治的概念》強調戰爭狀態作為一種真實的可能狀態,施密特並未進一步說明交戰雙方的軍隊與武力,以及可能的戰爭形式,但這並不表示他沒有考慮戰爭的可能後果。前面已經提到,施密特避免讓政治帶有毀滅性戰爭的意味,他所指涉的鬥爭、戰爭等敵對性,都必須在生存的具體意義來理解。所以,在戰爭狀態中統合起來的「人民」已經鑲嵌著兩股倫理的要求。第一個倫理要求,就是施密特在這兩部作品中所浮現出來的矛盾心態:在《政治的概念》裡,為了避免掉「政治概念」中的好戰性質(或毀滅性)並且維持政治的敵我劃分的極限張力,就得在具體的生存意義以及「公敵」的條件上達成政治的倫理意義。這也正是〈游擊隊理論〉的「游擊隊理念型」中兩個重要的特徵:「為捍衛家園而戰的依托土地品格」,以及「群黨的強烈政治責任感的政治品格」。因為,透過這兩項特徵,戰爭不會提升到絕對敵人的恐怖毀滅狀態。或許有人會追問:如何確定戰爭中非正規的游擊隊員就是在戰爭狀態中「政治統合的人民」?那麼,我會這麼說:別忘了,〈游擊隊理論〉的西班牙游擊戰中象徵「人民抵抗」的那顆火花,貫穿著游擊隊理論系譜的不同戰役中,無論游擊隊員究竟是身份確定的非正規軍,還是全民皆兵的隱匿抵抗者。當施密特引用英法百年戰爭(1339-1453年)之女英雄受審時的一段話:「我不曉得上帝愛還是厭惡英國人;我只曉得他們必須被趕出法國」,而施密特對此的評論是:「每位堅守捍衛國土的正常游擊隊員會做出類似的回答」——這裡所說的「正常游擊隊」不就是奉行國家生殺指令、捍衛家園的「政治合的人民」嗎?換言之,施密特的游擊隊理論可能透露出一個訊息:「游擊隊員的理念型」其實是「人民」的「原型」(archetype)。
第二個倫理要求是,國家究竟是在站何種基礎上能夠對無論是「游擊隊員」或者「政治上統合的人民」有權要求「國民準備赴死,並毫不猶豫地消滅敵人」?這樣的國民,即處於戰爭情境中的游擊隊員,他們的生命又是何種性質的存在?這可能得從生命政治的角度(而不只是政治的概念)來回答了。
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