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從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恐怖主義以及恐怖活動成為當前國際政治的討論焦點。依照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的界定1,恐怖活動基本上是涉及以劫持、扣押、拘禁、暗殺、暴力攻擊等手段企圖達成特定目的的非法犯罪活動。簡言之,恐怖組織與行動就是非法的犯罪組織與行為,這樣的基本態度不僅美國政府為然,其餘各國政府的態度從其對911事件的聲明中亦清晰可見:恐怖活動是不可容忍與饒恕的犯罪行徑。
但是,如果從恐怖組織與恐怖活動發生的原因來分析,可以明白的知道,當前國際上知名的恐怖組織多半具有極強烈的政治性格,其採用恐怖攻擊作為政治訴求的手段通常也有自認為不得不然的理由。就如德西達(Derrida,2002:107)所說的,使用恐怖暴力的手段作為攻擊的武器,通常是因為他們自己認為已經遭到恐怖攻擊般的對待,且不得不以恐怖攻擊作為最終的回應。基於這樣的認識與瞭解,學者對於界定恐怖主義與恐怖活動的要件通常包括兩個項目:暴力手段與政治敵對性。例如逖利(Tilly,2004:5)認為恐怖意味著一種政治策略,其使用外在於例行性政治運作的威脅與暴力手段來對抗敵人。亞歷山大(Alexander,2004:88-89)亦指出恐怖主義可以被界定為一種(後)政治行動的類型,其依靠暴力方式來達成對手在政治上、社會上與道德上的混亂與失序。
從概念的探討中可以發現,911事件絕不能單純的視為一項暴力犯罪行為,因為其擁有極強的政治動機與政治敵對性,更根本的來說,911事件其實就是一件軍事行動。如同蓋達組織所宣稱的,這一次的行動是該組織對美國所發起的一項聖戰。
那麼,為何不說911事件如同珍珠港事變一般,是一場卑劣的軍事偷襲行動,相反的,人們普遍還是以恐怖(terror)一詞來描述並界定911事件所擁有的特性?換句話說,恐怖活動和戰爭行為的差異何在?
重點在於除了暴力攻擊之外,恐怖活動還包括兩種特性,第一是某種不確定感,這種不確定感同時伴隨驚懼、害怕、恐慌、緊張、擔心等心理狀態。這種不確定感分作兩種程面,其一是在完全沒有準備下遭受攻擊時的震驚狀態,另一則是在意識到遭受攻擊後又處在不知何時會再度遭到攻擊的恐懼中。第二項因素則是遭受攻擊的目標從軍事人員擴大到一般平民,嚴重影響居民商業活動與與日常作息。這兩項因素是恐怖活動不同於戰爭行為的地方。
但是,上述所有的一切難道不會在戰爭中發生嗎?難道戰爭不正是因為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人們心理的普遍恐懼、社會秩序的失序與混亂所以成為人們反對的目標嗎?這樣說來,戰爭與恐怖活動的差異何在呢?
其實戰爭並非是完全沒有規則的行為,也不是一種完全不能測度的情勢。戰爭不論從衝突開端、正式宣戰、進入交戰、甚至到媾和階段,都有一定的脈絡可循。而且即便戰爭有許多的不確定性,但因明確知道身處於戰爭之中,所以就算是遇到大量的傷亡或是不願意面對的失利處境,交戰國彼此之間仍然有相當的心理準備。不過,凡事總有例外,這個例外就是游擊戰。
眾所知識,游擊戰的特點就是利用神出鬼沒的奇襲戰術造成敵人心理上普遍的恐懼感,進而取得勝利的一種作戰方式。就某種程度上而言,游擊戰的效果和恐怖攻擊幾乎完全相同,著名的坦米爾之虎、巴勒斯坦解放組織與車臣反抗軍等都因為曾經施行過恐怖活動,因此被界定成恐怖組織,但很明顯的,他們也是游擊隊組織。所以,如果要更深刻理解恐怖組織與恐怖活動,從理解游擊隊的方式來進行分析是個不錯的參考路徑。
對此,施密特(Schmitt, Carl)的《游擊隊理論》是一個很好的理論參照點,他在其中曾經強調:「游擊隊理論是認識政治現實的鑰匙。」這本書中絕不僅只是闡釋關於游擊隊的種種特性與發展歷程,事實上也關係到他對政治的態度、對國家與國際關係的理解,甚至也可從這看出他對戰爭與和平的看法,或者,更根本的來說,這樣的觀點也代表他對民族國家現代特性的分析,及在這個基礎下所衍生的國際關係的一種解釋。
本文打算從施密特的游擊隊理論出發,仔細分析政治、敵對性、戰爭與恐怖活動之間的關係,並在文末討論該理論對於理解911事件所具有的啟發性。
游擊戰的特色—從國際法對戰爭的定義談起
首先要討論的焦點即為施密特對於戰爭的看法。他在書中引述1814-1815年之間維也納會議中對於歐洲戰爭法的概念,這次會議的內容使得第一次世界大戰之際歐陸交戰各國對於戰爭與交戰國的態度與理解仍然是在這次的會議框架中進行的,施密特稱此為「古典戰爭法」,其特點為確定了戰爭的正規性是建立在對「戰爭與和平、作戰人員與非戰鬥人員、敵人與罪犯的清楚區分」之上,並且可視為一種文明活動:「戰爭—正規的國家軍隊之間的戰爭…即便在戰爭中,這些主權國家之間做為敵人也是相互尊重,不將對方視為罪犯來歧視,這樣便有可能媾和—甚至媾和是戰爭的正規且不言而喻的終結」(Schmitt,2003:355-356)。
與正規戰爭相較,游擊戰強調完全是沒規則可尋的戰爭,而且進一步導致傳統對戰爭定義的鬆動與模糊。造成的第一項原因,或許是最重要的一個即為游擊隊員是非正規戰士。然而這個非正規性,並非由戰鬥人員對戰爭的理解與訓練程度的差異來界定,相反的是透過非常形式化的要件—軍裝。施密特曾強調:「軍裝就表示了正規性…它展示了對公共性的控制,隨軍服亮出來的還有公開展示給人看的武器」(同上引:360)。關鍵就在於公開展示這一層面。區隔軍人與平民的差異是古典戰爭法最重要的一環,與其說穿著軍裝的目的在於容易辨識,不如說其為戰爭限制了交戰的對象從而界定戰爭的範圍。所以「一支正規軍紀律愈嚴明,便愈正確地區分軍人與平民,只將穿著軍服的對手當成敵人」(同上引:382)。更進一步的的說,屠殺平民之所以會被視為罪行,是因為古典戰爭法根本就把平民排除在參與戰鬥的範圍之外。
然而,不著軍裝的游擊隊員卻根本的改變了此點,這不僅讓正規軍無法準確找到敵人進行有效攻擊,另也因為無法確定作戰對象使得正規軍陷入草木皆兵的窘境,進而使得一方面「著軍服的敵人士兵是現代游擊隊圓的活靶子」,另一方面亦因平民與敵軍無法有效識別而造成「正規軍變得非常敏感和神經質」。
也因此,與古典戰爭法強調承認敵人正規士兵的權利(例如戰俘條例)相較,「游擊隊不指望敵人尊重其權利,也不期望被施予恩典。」並且為了阻止游擊隊攻擊所造成的損失,「軍人便以嚴厲的鎮壓、槍殺扣押人質、破壞鄉鎮來做出反應,認為這是對付暗算和陰謀的正當性防衛」(同上引:382)。但是這樣的敵對性卻造成「撇開受遏制和限制的戰爭的傳統敵對性,進入另一種實際的敵對性領域,這種實際的敵對性通過恐怖與反恐怖上升為絕滅」(同上引:356-357)。
然而,儘管游擊隊與正規軍有著極大的差異,我們卻不能忘卻一件事實:與正規的國民軍相同,游擊隊也是近代民族國家交戰下的產物。
和中古歐洲相較,現代國家的軍事動員方式,特別是民族國家軍事的動員方式已經使得戰爭的參與人員與意涵有了重大的變化。拿破崙戰爭算是劃時代的大事,這是因為法國當時首次實施全國徵兵制,這使得參戰的人員從過去的職業傭兵擴大到一般平民的身上,這種動員力量使得法國隱藏性的兵力高達七十萬人,儘管大多數人員未曾受過專業的軍事訓練,但是這樣的人數已經使得過去依賴職業傭兵進行戰爭的歐洲各國難以承受,這也是一開始拿破崙的大軍橫掃歐洲的一個重要因素(Grange,2004:170)。
因此,關鍵在於我們要如何看待「總動員令」的意義。施密特認為1813年4月由普魯士帝國發佈的詔書算是「整個游擊戰史上最令人驚訝的文獻之一」,是游擊隊理論的「大憲章」,在詔書中普魯士王室詔令:
每個公民都有義務用各種武器抵抗入侵之敵—特別推薦斧頭、乾草叉、鐮刀和散彈槍。每個普魯士人都有義務不聽從敵人的任何指令,而是以各種可能利用的手段破壞它。即使敵人想重建公共秩序,都不可以順從,因為這將使敵人更便於展開軍事行動。詔令明確說,與其讓敵人從容支配所有部隊,不如縱容「放蕩不羈的傢伙們的荒唐行為」。為了保護游擊隊員,應不惜採取鎮壓和恐怖措施以恐嚇敵人(Schmitt,2003:387-388)。
在這份詔書說,游擊戰,包括西班牙戰役,是正當的自衛戰,「一切手段皆為神聖」,那怕引起全面混亂(同上引:388)。
從這裡可以看的出來,總動員令其實就意味著游擊戰,這是因為如果人民不是被當成國民對待,則沒有參與戰爭的必要,而游擊戰也因被定義為保衛國土的聖戰,因此過去被視為犯罪的暗殺行動成為合理的游擊戰術,並且在全民之支持下,其實士兵與一般平民的區別已在「總動員令」中消失。但是這個「全民的支持」卻必須在現代民族國家的意義中才有可能產生,特別是游擊戰還是在國家與國家對抗的框架中進行時,游擊隊的現代特性更是明顯。
同樣的例子發生在1870年的普法戰爭,當普魯士軍隊在色當取得絕對性的勝利時,甘必大領導的新共和政府宣佈全民抵抗外國入侵者:「將戰爭打到底。」這樣的做法不僅讓法國軍隊取得了新的勝利,也讓普魯士軍隊陷入恐慌,因為他們根本沒有打算打一場持久性的戰爭。要不是甘必大堅持傳統性的大軍團決戰,普法戰爭到底勝敗為何尚未可知。對此,施密特引述戈爾次男爵的話說明他對這場戰爭的觀點:「甘必大想打大戰,也這麼做了,這是他的不幸。因為對當時在法國的德國軍隊而言,一場小戰、一場游擊戰或許要危險的多」(同上引:384)。
從這樣的觀點來看,軍事佔領區的問題也是游擊隊戰爭的一項關鍵。國際法中不僅承認佔領政權為了維護該地區的安全與秩序得採取必要統治手段的權利,亦強調佔領區的原有公務體系在這一目標下有配合敵軍行政的責任與義務。然而,在強調全民總動員式的作戰方式中,根據國際法需要配合敵軍維持社會秩序的公務員即會陷入一種矛盾且危險的處境中,特別是警察。「佔領國當局要求警察在維護治安方面服從命令,而擾亂治安的又恰恰是游擊隊員」,那麼「游擊隊和對付游擊隊很快會將警察推進鎮壓和反鎮壓的魔圈」(同上引:367)。
從這樣的觀點我們可以理解,為什麼在西班牙與俄國因為游擊戰給予拿破崙軍隊重大的打擊,維也納會議仍然堅持訂定一個強調以正規軍作戰為主的國際戰爭法。即便1949年二次戰後的日內瓦公約承認了游擊隊員的合法地位,但是仍然是在古典戰爭法的架構下,也就是堅持:「清晰區分戰爭的國家性質和基於這一性質對戰爭的限制,區分戰爭和和平、軍人與平民、敵人與罪犯、國家間的戰爭和內戰」(同上引:373)。如果戰爭仍然被視為一項文明的行為,須在一定的規則下進行,並得清楚區分戰鬥對象的話,那麼游擊隊員就不會是戰爭的要角。對施密特而言,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是「值得景仰的人文思想和人道思想發展的產物」。或者更根本的說,這是一個反對將戰爭陷入恐怖與反恐怖泥沼的堅持成果。
游擊隊理論的進程-從實際敵人到絕對敵人
現在我們必須重新探討何謂游擊隊員。與正規軍相較,施密特界定游擊隊員有四項特性:非正規性、高度靈活的積極戰鬥、高度強烈的政治責任感、依託大地的品格(同上引:360-363)。非正規性的特點前面已有說明,而高度靈活的作戰方式必須和第一項特點一起說明,因為所有的戰爭理論都強調作戰的靈活性與機動性是決定勝負的關鍵之一。然而,與正規軍的靈活機動性相較,游擊隊員是在非正規這一特性下才取得靈活性的特點-其非正規性讓正規軍無法準確確認敵人的外貌與位置-而這靈活的作戰方式也讓游擊隊與恐怖攻擊的聯想無法分割。但是第三項特點,即政治責任感讓游擊隊員與強盜與暴力份子有效區隔開來,「後者的動機是為個人獲取財富」(同上引:360)。但是,這個政治責任感可以是歸屬於對民族國家的認同,也可以是因為對革命政黨的獻身。且因為政治認同的差異,導致兩種類型的游擊隊員-防守型與全球性革命戰士型的差異,這兩類的差異又和第四項特徵,即依託大地的品格有著不同程度的結合。我們現在就仔細區分這兩者的不同。
根據施密特的分析,1808年的西班牙戰爭是現代游擊隊的濫觴,也是游擊隊理論分析的始點。當時的游擊隊員除了非正規與靈活作戰的特色之外,其政治責任感是來自對國家的保衛感,對他們而言,「把敵人趕出家園」是他們作戰的核心價值,是故儘管其作戰靈活,但是整體上是採取防守的態勢,而所謂依託大地的品格其真正的意含就是「保衛家園」,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游擊隊員取得政治上的正當性,儘管在古典戰爭法中他們可能被當成犯罪者一般對待。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態度也規範的戰爭的範圍與限度。對此,施密特這樣強調:「在我看來,游擊隊員立足於大地的品格非常必要,由此才能證明自己在空間上處於守勢-即限制敵對性,從而防止一種抽象政治的絕對訴求」(同上引:363)。
相對的,如果在政治認同上歸屬於革命戰士類型,特別是類似全球共產革命的訴求,那麼,游擊隊員的本質就會變化。這個變化在於,第一,「把敵人宣佈為罪犯,並將敵人關於法、法規和名譽的一切概念視為意識型態的欺騙」(同上引:371)。第二,其敵人並不是單純的「家園入侵者」,而是普遍存在的意識型態犯罪結構,所以敵人從「真實敵人」(real
enemy)變成「絕對敵人」(foe)(Schmitt,2004:47)。在這樣的意義下,游擊隊員不僅改變了自身的性質,也改變了敵人的特性,從而也改變其對待敵人與戰爭的基本立場。對此施密特強調:
只要戰爭是國家對國家,雙方打的是一場非歧視性的戰爭,游擊隊員便是邊緣角色,不致摧毀戰爭框架,也改變不了政治進程的總體結構。但是如果戰爭在整體上針對的是對手的種種犯罪行為,比如戰爭被看成階級敵人對階級敵人的內戰,其主要目標是消滅作為敵人的國家政權,敵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革命的爆炸效果便使游擊隊員成為戰爭的真正英雄。游擊隊員執行對罪犯的死刑判決,自己也承擔了被當成罪犯和禍害來對待的風險。這是一場有合法依據和不承認合法的敵人的戰爭邏輯。革命的游擊隊員由此成為戰爭的真正中心角色(Schmitt,2003:371)。
這裡最關鍵的地方在於對待敵人與戰爭的基本立場不同,而這不同又是因為最基本的政治立場的差異所導致。依託大地的游擊隊員在戰爭裡的正當性取得是來自於對自己國家的忠誠,所進行的是保衛家園的抗戰,也因此並未改變這場戰爭是國家與國家對抗的基礎關係。但是在革命型的游擊隊員中,其正當性的訴求是來自於對革命意識型態的認同,因此敵人從敵國軍隊變成意識型態罪犯,戰爭範圍從國家與國家的對抗轉變成一種革命關係(從國內到國際),所以戰爭的目標並非僅只是將入侵者趕出家園,而是要摧毀既存整體性的社會政治結構。戰爭從一個有限的框架,轉變成無所不在的生死決戰。
從列寧到毛澤東-絕對戰爭的特性
「列寧進一步認識到,在革命時代,區分敵友是首要的事-這不僅決定著戰爭,也決定著政治。對列寧來說,只有革命戰爭才是真正的戰爭,因為它產生於絕對的敵為關係,所有其他的戰爭都不過是常規遊戰(spiel;conventional
play)。」「與絕對敵對性的戰爭相比,按公認規則進行的有限制的古典歐洲國際法意義上的戰爭,與要求賠禮道歉的騎士決鬥差不多。」(Schmitt,2003:394;2004:47)
施密特的這兩段話清楚的點出兩種不同意義下的戰爭關係,從而也點出不同的戰爭意義,實際上,施密特想要界定的正是冷戰時期的國際戰爭關係。
從戰爭的角度來看,區分敵友從來就是首要的事,而問題的核心即在於觀看的視角。從前文的討論可以得知,西班牙戰爭的特性即是一場以民族國家為單位的戰爭型態,隨著軍事理論的推進,二次大戰時期游擊隊員的地位已取得長足的進展,特別是在蘇聯對抗德軍戰爭中。在這場戰爭裡,史達林成功的將「防守性的、依託鄉土抗擊外來征服者的愛國主義力量與國際共產主義世界革命的攻擊性結合起來」(Schmitt,2003:397)。但是,這樣的情況卻有著一種深刻的內在矛盾:游擊隊員在這場戰爭中所面對的到底是享有國際公法意義下敵國的正規軍,還是已經遭到犯罪化的罪犯?而這場戰爭是國家與國家的對抗,還是全球階級鬥爭下的產物?
這樣的問題其實並不僅只是理論上的空想,而是有著實際上的需求-自二次大戰起以及冷戰體系下的國際新秩序,以及在這新秩序中的戰爭關係需要被重新界定。根本來說,自從波茲坦宣言要求軸心陣營必須「無條件投降」開始,新的國際戰爭法便已開展,軸心陣營是被當成罪犯而非敵對國,戰爭已從過去的有限戰爭擴大到全面戰爭-不再僅是將入侵者趕出家園,而是一場你死我活的鬥爭型態。在這種意義下,敵對關係從相對性變成絕對性,而游擊隊理論也是在這個意義下主宰著全球的游擊鬥爭。
在施密特看來,列寧是將敵對關係從相對性轉變到絕對性的開山祖,在這個意義下游擊隊從戰爭配角轉身成為戰爭主角,而毛澤東則是這個理論貫徹且發揚光大的代表。但實際上來說,絕對性的敵對關係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到底誰是游擊隊員?如果普魯士的「總動員令」是游擊隊史上最驚人的文獻之一,那麼總動員令下的平民與士兵的區別其實已然消泯,但總動員令意義下的戰爭並非絕對性,如果對手是入侵國,那麼這場以守勢為主的作戰仍有著限制性的意含。但是在絕對的敵對關係中,不僅平民與士兵的區分不復存在,戰爭與和平的區別也要重新界定。對施密特而言,戰爭與和平的區別是重要的,因為這牽涉到敵對關係的劃界問題:「政治始終包含著敵對關係的成分,如果和平本身包含著戰爭的可能性,那麼,便也包含著潛在性敵對關係的因素」(同上引:400-401)。當毛澤東將共產革命與中國民族革命結合起來後,不論是抗日戰爭還是國共內戰,其政治意義上的敵對關係都是絕對的,所以「和平也只是一種實際的敵對關係的表現形式」(同上引:401)。換句話說,絕對性的敵對關係下,和平也僅不過是達到最終政治目的的一種手段與進程,雖然其最終也是達到和平,不過那一個已經是沒有敵人的狀態。
所以隨著游擊隊理論的進展,到冷戰時期的戰爭定義已有著明顯的變化。在普魯士詔書發布總動員令的同時,「即便最激進的軍事思想家也區別戰爭與和平,將戰爭看成可以與和平清楚區分開來的分常狀態」(同上引:388)。但與此相對,「冷戰並非半戰半和,而是實際的敵對關係已不同於公開暴力的另類手段進行的與事態相映的活動」(同上引:401)。
所以如果不是從冷戰時期的國際關係架構下為認識的基礎,我們就不能清楚的知道,施密特所謂「核心在於,其本質特點為『世界政治的特徵』在今天就是實際的敵對關係」,「游擊隊理論也是認識政治現實的鑰匙」(同上引:402)的真正意含。
恐怖活動與社會結構的崩潰
在游擊隊員將敵人從真實敵人演變成絕對敵人之際,讓游擊隊員成為政治核心的要角並非在於其靈活的戰術,而是對既存政治與社會結構的根本破壞。施密特寫作之時,法軍在越南殖民戰爭的失敗讓人清楚認識到游擊戰爭的恐怖,「在那裡,共產黨人不僅讓不涉及政治的平民為其服務,甚至指揮法國軍官和官吏的家屬以及法軍補給部門的輔助工人為其效命」(同上引:418)。由於共產革命在政治上的態度是從絕對敵對性出發,其不僅將敵人看人罪犯,並且將所有既存的社會與政治制度都當成共犯結構,所以這場革命戰爭的勝利也唯有在資本主義社會完全崩潰的時候才能達到。過去在普法戰爭時期,為了對付法國的狙擊手,普魯士軍隊以扣留法國士紳與社會名流扣人質、處決狙擊手並採取鎮壓手段來為之對抗(同上引:382-383)。但是到了共產革命戰爭之際,共產黨要打倒的正是以社會名流-律師、銀行家、企業家、醫生等-所組成的市民社會,因此「誰如果利用這些紳士為人質,誰就為共產主義這一方工作。」政治認同的驅使使得游擊隊員在這場戰爭中表現的義無反顧。這是一場六親不認的戰爭(Derrida,1997:148),不僅「正規軍的每個士兵、每個穿軍服的人都是人質」(Schmitt,2003:419),更重要的,每個站在市民社會資本主義這一邊的人都會是共產游擊隊員作戰的目標。與抵抗入侵家園的游擊戰相較,共產主義游擊戰不僅是讓正規軍成為敵人,每個服務於市民社會的市民都成為攻擊的對象。所以,「少數幾個恐怖份子便足以對眾多人產生強大壓力。公開的恐怖活動是一個狹小空間,與之相聯繫的卻是不安、恐懼和普遍猜疑的廣大空間」(同上引)。
從這點來看,游擊隊員的戰場從國家與國家間的戰爭轉移到革命鬥爭,特別是在共產革命的年代。但是施密特並不欣賞這樣的結局,原本在古典戰爭法意義下的游擊隊員,其最大的特性是依託鄉土,也就是採取一種守勢作戰,其正當性也來自於此。但是在在冷戰時期,許多的游擊戰爭並不是為了抵抗入侵者而生,相反的是以一種內戰的形式,更要緊的,許多的游擊隊或反抗軍是在美蘇兩強的扶植下才能生存並取得一種正當性-他們是自由世界或共產世界的盟友。他們的敵對關係從實際變成絕對,從有限戰爭變成無限戰爭,從防守轉成攻擊,他們成為世界強權的棋子。在這樣的情況下:「游擊隊員受人驅趕,被騙走了一切-被騙去了自己為之戰鬥和依託土地的品格、被騙去了游擊隊員非正規性的正當性根植於其中的一切」(同上引:420)。
對施密特政治理論的反思
現在是對施密特的政治理論做一反思的時候。從游擊隊理論的諸般探討從而也根本指向一個問題:政治到底意味著什麼?敵友區分又意味著什麼?
根據施特勞斯的分析,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一文的出發點為「在一個自由主義的世界上承擔起對自由主義的的批判」,但是又因為未能認清霍布斯這個自由主義的奠基者對於自然狀態的理解,以致於未能逃脫自由主義的框架(Strauss,1996:107)。實際上,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認知在此至關重要,這是因為霍布斯將自然狀態描繪成一個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恐怖狀態,也是戰爭狀態,就是立基於此種情勢而又承認人們保護生命為最終價值的立場,所以產生擺脫此種自然狀態的心理,職是之故,霍布斯成了近代自由主義的奠基者,並在此基礎下形構了自由主義者對政治的否定。然而施密特要反對的就是這種將國家中立化去政治化的態度,與霍布斯不同的地方在於,他將自然狀態界定成群體對群體的戰爭,並透過:「政治就是人的狀態,事實上,政治乃是自然的、根本的和極端的狀態」的認知再度肯定政治的必然性(同上引:90-93)。
霍布斯的立場肯定了一件事,對生命的肯定與保護是國家成立的基本要件,自然狀態的不可欲不僅是在於戰爭本身,更是在於處處可能戰爭的情勢所導致的心理恐懼感。就是在個基礎上,近代自由主義者的立場就是要儘可能的排除敵對性,並把經濟的、道德的、審美的各種範疇排除在政治之外,在此情勢下,國家成為一個中立的載體,否定各種政治決斷的意義與可能性。但是,只要立基於現實情況中敵友劃分的無法消除,敵對性就不可能消失,戰爭也不可能消失。對施密特而言:「作為一種始終存在的可能性,戰爭乃是典型地決定著人類活動與思想並造成特定政治行為的首要前提」(Schmitt,1996:34;2003:146)。
所以,根本的來說,施密特對政治與敵對關係乃至戰爭的理解都是立基於一種現實感,而非一種理念或理論的觀點。近代自由主義試圖將國家經濟化,並將政治敵對性簡化成經濟競爭關係,但實際上卻將反對自由經濟的陣營說成敵人,造成了另一種政治上敵對關係。
讓我們回到恐怖活動的問題上來。從霍布斯來看,自然狀態中的處處敵對性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懼感,為了擺脫這種恐懼感人們成立了國家。同樣的在古典戰爭法中,正規軍的對決被認可為合法的戰爭局勢,且視造成恐怖狀態的游擊隊員為犯罪者而非戰士。從實際上來說,恐怖之所以有效是起因於不確定性,韋伯在界定西方現代性的重要特徵時將理性化視為重要關鍵,理性化的特點就是在於可預測性。作為理性化的對反,恐怖的不合法性就是因為種種的無法預測性。和平之所以能從戰爭中產生,就是因為投降或媾和可以在規則上視為一種戰爭狀態的正式終結,但是游擊隊員的出現卻對這種規則定義造成威脅。很明顯的,普魯士的國家總動員詔令事並未如預期的發揮效果,事實上普魯士政府也對此做了修正,所以拿破崙很自豪在法軍攻佔普魯士多年中,沒有一個德國平民向法軍放過一槍,但是卻抱怨西班牙是暗殺的民族(Schmitt,2003:388)。但如果總動員令沒有修改也如預期的發生效果,那麼六十萬法軍在俄羅斯覆滅的悲劇可能會提前在普魯士上演。
對施密特而言,他想要肯定的並不是游擊戰的恐怖狀態,而是透過游擊戰所顯現的敵對關係,但這是真實的敵對關係,是這種真實關係肯定著政治性。但是相反的,他卻並非想要肯定絕對的敵對性,很多人,包括德西達(Derrida:1997)在內,都認為施密特因為著重敵友關係的分別,因此必然在理論觀點上肯定絕對敵對性的重要。實際上,我卻認為不能忽略施密特從現實政治面出發的這一特點,他所反對的正是自由主義思想將國家去中立化與去政治化的觀點,從而將種種政治上的敵對性化約成道德上的善惡之別,經濟上的獲利與損失,但卻遮蔽了這之中種種實際層面的政治敵對性。而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發生了西方文明對待戰爭態度的弔詭:一方面在古典戰爭法中放棄將戰爭對手犯罪,放棄了對敵人的歧視與詆毀;但在另一方面卻從自詡的普世價值出發(不論是自由主義、共產主義或是其他自命放諸四海皆準的觀點),將反對者打成破壞世界和平的推手,說成全人類的敵人,這造成一種危險:
危險在於一種道義強迫的不可迴避。…他們必須將作為整體的對方宣佈為犯罪和非人性,說成徹底的非價值,否則,他們自己便是罪犯和非人。價值與非價值的邏輯發展出他們整個的毀滅性結構,並被迫不停更新、深化對所有生命價值的歧視、罪犯化和貶低,直到趕盡殺絕為止。對手們相互消滅之前必先將對方推入全盤貶低的深淵,在這樣的一個世界上,不產生新的絕對的敵對關係才怪!(Schmitt,2003:435-436)
對施密特而言,游擊隊理論之所以是《政治的概念》的補述,主要是從游擊隊對古典戰爭法的威脅中看出人道主義理想上對現政治敵對性現實的荒謬忽略,又從列寧到毛澤東看到戰爭進程從實際敵人演變成絕對敵對人的狀態,從而指出當代人道主義(或者是自由主義)對和平理想的不切實際。只要現實政治裡敵對性存在的一天,任何政治理論便不能忽略這點,唯有正視這個問題,當今的政治理論才能對政治提出更正確的理解。我認為這是施密特真正的意圖所在。
游擊隊理論與911事件
如果施密特尚在人世,他會怎麼樣分析評述911事件與蓋達組織?
根據他的分析,游擊隊員可以簡單區分成兩大類,其一是防守型游擊隊員,另一則是全球性的革命戰士。但雖然這兩種在政治動機著上有極大的不同,多少和依拖大地的品格有著不同程度的結合。不論是史達林、毛澤東還是胡志明,儘管打著全球共產革命的旗號,但是其正當性的取得多少和愛國主義有所牽連。但施密特也強調,在冷戰架構之下,許多的游擊隊員的正當性的取得反而是依靠利益第三者,也就是美蘇兩強的扶植才能獲得。因此,他們原本依拖土地而來的正當性遭到取代,成國際強權的棋子。
但蓋達組織有著明顯的差異。首先,他們一方面擁有三項相同的特性:該組織成員是非正規戰士,有著強烈的政治(宗教)動機,也有著高度的靈活特性。然而,他們缺少依拖大地的品格,更甚者說是對這項原則的完全棄絕。這不僅與共產主義的革命鬥士不同,也和當今世界其他的恐怖組織,例如車臣反抗軍不同。蓋達組織最大的特點是:他們不是一個特定的地區組織,其目的也不是為了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主權國家,他們甚至沒有固定的群眾與特定的作戰基地。911事件所代表的是在這個基礎下所產生的新類型的游擊戰,其特徵是建立在毫無限制性的戰爭、絕對的政治敵對性、瞬間的攻擊和極小的易遭反擊性(Grange,2004:173-174)。他們一方面擺脫了對利益第三者的依賴,但是又徹底放棄防守型的作戰方式,在新思維的主導下,全球各地都成為他們可能選擇的戰場,與他們所信仰的教義與理念相抵觸的國家、政府、人民、組織、企業、宗教都可能成為他們攻擊標的。根本的來說,靠著技術的支持與資金的挹注,蓋達組織是施密特所謂的「絕對敵對性游擊隊」的完成型。
蓋達組織的威脅性,與911事件所造成的震撼性是無與倫比的。此事件真正讓人震驚的地方不在於攻擊所造成的毀滅效果,而是恐怖份子以自身的生命作為攻擊的武器。過去游擊隊員必須承擔被視為罪犯而喪失人道權利的風險,但現在這風險已經不存在了,因為當他們以死亡回應時,這種風險顯得毫無意義。相反的,他們的存在對於既存的世界秩序就是一種風險。而西方世界所堅持的人道主義,一種立基於自由主義對生命保存重視的觀點,一種零死亡的策略,對於這種以自身性命作武器的攻擊戰術,伴隨著高科技與龐大資金的支持,根本就顯得無能為力(Baudrillard,2002:21)。
然而威脅還不僅於此,絕對敵對性的特點就是在於,他們把對手當成罪犯,這就意味著與蓋達組織理念相抵觸者都不配有資格被當成人來對待。因此恐怖份子才會強調,當他們以性命相搏時,他們會因為奉獻的情操上升到天堂,而伴隨他們死去的人卻因為同為美國帝國主義的共犯結構而墮至地獄。再者,和平也成了空虛的名詞,因為所有的短暫的安寧可能就只是代表下一次攻擊的開始。與冷戰時期相較,蓋達組織更對手頭疼的地方在於,你甚至不知道敵人來自於何方。這也是布希向恐怖主義宣戰後普遍遭到的質疑:「對手在哪?你跟誰宣戰?」
911事件的一切對於當今全球盛行的自由主義思維的正當性都是一項嚴酷的考驗。施密特(Schmitt,2003:203-204)對自由主義當道的國際政治架構曾經提出這樣的批評:「一種全新的、根本上的和平語彙就得以形成,它再也看不到戰爭,僅看到執行、制裁、懲罰性考察、
安攘、契約的保障、國際警察、和平保障的措施。對手現在不再叫敵人,而是被當作和平的破壞者和干擾者。」從這點上來看,把敵人當成罪犯,剝奪敵人在古典戰爭法架構下的應享權利的始作俑者,就是自由主義。當蓋達組織宣布自己從事的是聖戰,恐怖攻擊不過是一種作戰方式時,其思考的邏輯和自由主義相較,本質上並沒有太大的差異。
施密特(同上引:428)曾言:「誰如果想自己要求規定敵人,就需要一種自己的新的合法性,如果他不願意服從迄今合法政府的敵人規定的話。」同樣的道理,不論是基於道德、倫理、宗教爾或是意識型態的判斷,蓋達組織的成員自認已經超越既存的規範,從而成為法律的立法者,或者是宗教預言的實踐。而從國際戰爭法的制訂過程觀之,實力較小的國家因為害怕軍事強權的侵犯,因此通常對游擊隊員的權利及其作戰方式採取認同的看法,而軍事強權則持相反的態度。類似的爭執在外交場合中亦常見到,史托爾曾強調,強權動武或威脅動武通常被描述成強制性外交(coercive
diplomacy),但相對的,如果非強權國家威脅動用或採取暴力方式以期待達成政治目的的話,則會被描述成恐怖主義國家而遭到譴責或報復(引自:Chomsky,2001:17-18)。長期以來中東的國際局面的複雜性眾所皆知,巴勒斯坦與以色列的緊張敵對關係一直是中東回教國家對美國與西方世界不滿的導火線,911事件在蓋達組織來看正是一場為了回教聖戰所採取的合法暴力手段。但有趣的地方在於美國的回應,布希政府對恐怖主義宣戰,除了指責恐怖份子是作惡者,也宣稱這是一個為了捍衛自由而進行的十字軍戰爭(Alexander,2004:103)。所以問題又回到施密特在《游擊隊理論》一書結論的觀點:「對手們相互消滅之前必先將對方推入全盤貶低的深淵,在這樣的一個世界上,不產生新的絕對的敵對關係才怪!」
與蓋達組織對抗能取得正當性與勝利的關鍵,其實並非投入龐大的戰爭資源與之對抗,相反的,應當是要對當今宣稱具有普世價值、由美國所主導的自由人權思潮,以及在這種思潮下所衍生的國際政治經濟架構做出的徹底的反省。如同薩依德(Said,2002:237)所說的,「捍衛自由」「對抗恐怖主義」等名詞掩飾了美國在中東地區巨大的實質利益與衝突:石油、國防、日益強勢的猶太復國主義,以及對伊斯蘭世界層出不窮的無知與敵意。當然,面對當前全球日益世俗化的趨勢,蓋達組織對抗的目標似乎不僅是美國,也包括美國的盟友及日益世俗化的伊斯蘭政權。而其採用的自殺式攻擊手段及以極端保守性的伊斯蘭教義作為正當化的訴求,能獲得多大程度的迴響,也不禁讓人質疑。如果蓋達組織的目的就是要讓前的世界產生恐慌,那他確實做到了。國際社會當前對反恐的嚴密檢查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與時間,就是一種證明。可是這樣一個幾乎只建立在極端教義與仇恨的組織能夠有多少的持續性,也是蓋達組織終將面對的困境。在冷戰後的國際關係中,具有敵對的雙方是否還要採用冷戰時期那種將敵對關係絕對化的戰略架構,也值得人們進一步思考。
國家在承平時期倡導人道主義,對於任何導致傷亡的政治暴力予以譴責,但又在需要(不論是出於何種理由)之際振臂高呼,驅使國民踏上殺人與被殺之路,在這樣一個時代,施密特的游擊隊理論仍然值得人們省思。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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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lly, Charles
2004. “Terror, Terrorism, Terrorists,” Sociological Theory,
22:1, pp.5-13.
附錄一:美國國務院《外國恐怖主義組織報告》節錄
根據美國國務院在2001年10月5日公佈的【外國恐怖主義組織報告】,其認定恐怖組織的標準是依照1996年反恐怖與死刑生效法修訂之移民與國籍法的規定而進行,該法定義恐怖主義活動為:在進行活動之地點屬於非法行為,並涉及下列任一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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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或破壞任何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船舶,或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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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或拘禁另一人,威脅加以殺死、傷害或持續拘禁,而迫使第三者(包括政府機構)以做或不得做任何行為,當成明示或暗示之條件,以交換被扣押或拘禁者之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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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攻擊一位受國際保護的人或攻擊此等身分者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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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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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任何的
a. 生化劑、化學劑、或者核子武器或裝置,或是
b. 炸藥或者火器,意圖直接或間接危害一人或多人安全,或對財產造 成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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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企圖或陰謀進行前述任一行為。
上文引自《9-11》pp.137-148。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