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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康德的〈論永久和平〉
羅立佳,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版權所有
摘要:
本文試圖透過康德〈論永久和平〉的互文式閱讀,建構一自身對戰爭與和平的觀點,也期望這樣的觀點,能提供戰爭與和平的相關討論一另類可能性。
關鍵字:康德、永久和平、戰爭、施密特、傅柯
一、〈論永久和平〉的幾個問題點
康德(Immanuel Kant)
的〈論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n)〉作為一建構永久和平的哲學性規劃,對後世影響深遠。尤其自九○以來,「歐洲共同體」逐漸轉型為「歐洲聯盟」,使康德「永久和平」之理念似乎顯示出某種程度的現實性,而不再是哲學家的夢想。(李明輝,2002:譯者序)
透過〈論永久和平〉的閱讀,我們可大略知道,歐盟對〈論永久和平〉的重新討論,主要集中於兩面向:一來,民主政體能否促成永久和平,如果能,該如何促成;再者,則是〈論永久和平〉一文所提到的國際法、國際組織與世界公民權,如何透過三者,在國家主權的基礎上,進一步促成永久和平這理想的哲學性規劃之完成。
仔細閱讀〈論永久和平〉,我們可以得知,永久和平一文的確認為,它的建構,必須倚賴代議制國家間,彼此在國際政治的層次上,建構促進和平的國際組織,以及世界公民權。可是,要是我們稍微忽略〈論永久和平〉中的論證問題,稍微忽略永久和平是否能在康德的規劃下能實現;然後,將焦點轉向「永久和平」這概念來看,我們會發現,通篇文章並未向我們展現永久和平的確切意義為何。頂多,康德在文中有一小段對永久和平的簡單界定,他說:
「和平表示一切敵對行為之終結,而將『永久的』這個修飾與加諸其上,是一種大可懷疑的堆砌。」(Kant, 2002:170)
如此的回答似乎留下許多謎團,以至我們仍無法理解與設想康德所指涉的「永久和平」這概念到底為何?它是否是個狀態呢?如果是,又是什麼?
儘管永久和平的概念在康德文中是個謎,但就文章內容而言,永久和平一文想做的是永久和平的可能建構方法,以有別於以往經常出現的戰爭方法的討論與建構。因此,和平的定義與探討在文章中鮮少看到;相反,文章不斷討論的是戰爭止息與消除如何可能,間接地,所謂的「和平」,似乎就是戰爭止息的狀態;「永久和平」就是戰爭永遠止息的狀態。可是,令人難解的是,我們要如何理解與設想「永久」和「和平」的概念、意義與狀態呢?顯然,在康德此篇文章裡很難找到類似的討論。
或許,我們一開始得藉由字典來理解和平這個字的意義。首先,在Cambridge International Dictionaries Online (以下簡稱CIDO)裡,對和平做了兩種界定。
1.「[沒有暴力],(一段時期)免於戰爭與暴力,特別是,當人們快樂地在一起生活與工作而沒有爭執。([No Violence],(a period of)freedom from war and violence, esp. when people live and work together happily without disagreement.)」1
2.「[平靜],平靜與安靜;沒有擔心、問題、噪音或被迫行動的打擾或煩擾。([Calm],calm and quiet; lack of interruption or annoyance from worry, problems, noise or unwanted
actions.)」
CIDO的第一種界定或許會和我們一般對和平的認識相符,然而,疑惑便在此:上述界定,仍是從否定的方式確立和平概念,我們無法從這樣的和平定義獲得更多對和平的理解,反而,問題必須不斷指向我們對戰爭(War)和暴力(Violence)的理解。
同樣,線上版的Merriam-Webster Online
Dictionary(以下簡稱MWOD)對和平有以下五種界定:
1.「安靜或寧靜的狀態,如a:免於民間動亂;b:一社群經由法律或習俗所提供的安全或秩序的狀態:。(a state of tranquility or quiet: as a : freedom from civil disturbance b : a state of security or order within a community provided for by law or
custom.)」
2.「 免於不安或壓迫的思想與情緒。freedom from disquieting or oppressive thoughts or
emotions.」
3.「人際關係間的和諧。(harmony in personal
relations.)」
4.「a:政府間相互同意的一個狀態或一段時期;b:處在戰爭或敵對狀態者,為終結敵意所簽訂的合約或協定。(a: a state or period of mutual concord between governments. b: a pact or agreement to end hostilities between those who have been at war or in a state of
enmity.)」
5.「─發語詞,用來要求沉默或安靜,或用來當作迎接或再會。(--
used interjectionally to ask for silence or calm or as a greeting or
farewell)」
和CIDO的界定相比起來,MWOD的幾個界定和CIDO的界定並不衝突,反而替CIDO的界定加入更多具體的元素。像是「法律和習俗所提供的安全或秩序的狀態」、「政府間相互同意的狀態或時期」,或「終結敵意所簽訂的合約或協定」。
然而,疑惑還是存在。兩個對和平的界定都指涉戰爭,或說敵對行為的理解與消除,並將消除的可能放在政府或法律,以至談論和平狀態時,無法迴避戰爭的討論,也只有從戰爭的討論與理解,才有可能獲致和平概念的理解,乃至康德所謂永久和平的理解。
所以,〈論永久和平〉作為一和平的建構方法,也可說是一消除戰爭的方法。然而,通篇文章中,康德並未明確界定戰爭與和平是什麼,僅僅提到:
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和平狀態並非自然狀態(status naturalis);自然狀態其實是一種戰爭狀態,也就是說,儘管並非一直有敵對行為之爆發,卻不斷有敵對行為之威脅。因此,和平狀態必須被建立… (Kant, 2002:177~178)
這種態度其實符合了康德三大批判的立場,亦即,區分理性並劃定界線。因此,在《純粹理性批判》中,他試圖回應休姆(David Hume)
摧毀因果律的懷疑論,並向我們證明,先驗綜合命題讓外在世界的因果律得以可能,是人替大自然立法;可是,因果法則建立之後,卻讓人成為因果律所決定的對象,人的自由反而陷入危機,因此,《實踐理性批判》便認為,一旦人之理性主動替自身設立道德律法,並遵守之,便能擺脫自然因果律的決定,得到自由,這也就是說,人替自身立法,自身的本質與價值才得以彰顯,也才能獲得自由。《判斷力批判》則是要解決前兩個批判造成的理論/實踐、理性/感性、人/自然…等區分,以及如是區分帶來的對立和分裂。(Copleston, 1993:239~409)
因此,設定法則並遵循之,一直是康德哲學的重要特色。
同樣,我們也能在他的〈答「何謂啟蒙?」之問題(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 What is
Enlightenment?)〉中看到類似的操作。其文章開頭就說道:「啟蒙是人之超脫於他自己招致的未成年狀態。」(Kant, 2002:27)首先,未成年狀態是自己所招致的;二來,未成年狀態之超脫,不假外求,得由人自身的主動及意志之要求才得以擺脫。同理,戰爭是人自身所招致的敵對狀態,是被自然所決定的狀態,為了達到自由,為了擺脫自然律的決定,人必須主動超脫這樣的敵對狀態,和平也因此必須被建立。
然而,不論道德王國,或是全人類啟蒙的理想,康德都並未向我們提供任何具體的圖像,我們從〈論永久和平〉也因此僅能知道,和平的建立奠基於敵對行為之消除,消除的方式展現在整個文章的鋪陳中。不過,既然建構和平的方法可看成戰爭消除的方法,我們或許也可以透過康德文章的佈局,試圖解析出康德對戰爭的界定與看法。
〈論永久和平〉全文分兩章,其書寫格式則以類似法律條文與釋文的形式寫成,讓條文具有設準效力。第一章是「國家之間的永久和平底臨時條款」,共有六個條文,較像從消極面鼓勵和平合約的締結,並藉和平合約的締結,逐步使常備軍失效,進而廢除常備軍;第二章則是「國家之間的永久和平底確定條款」,共有三個條文,它積極且明確地要求共和制的公民憲法、聯邦主義為基礎的國際法,與世界公民權。類似康德的道德哲學,〈論永久和平〉的條文像定言令式般,是具有強制力的設準(postulate),實踐它是出於自身對法則的理解與敬畏,一旦真正實踐,永久和平就可能如同道德王國般的實現。2
從這樣理解〈論永久和平〉,可間接看出,康德消除戰爭的方式,是以國家為單位,乃至以超國家國際聯盟為國家間實踐和平的場域。那麼,我們也可以藉此猜測,康德心目中的戰爭,仍是國與國之間、主權與主權間的正規軍肉體殺伐,並遵守著古典規則的戰爭形式。這樣對戰爭的理解,顯然排除了內戰、宗教戰爭、游擊戰、恐怖主義戰爭…等其他我們現今所知,且各種有別於主權間戰爭形式的其他戰爭形式。
不過,一旦引入施密特(Carl Schmidt)的〈游擊隊理論(Partisan
Theory)〉,以及傅柯(Michel Foucault)在《必須保衛社會(Society Must Be
Defended)》對權力、戰爭與主權國家的分析之後,康德所建立的止戰方法,將成為另一種形式的戰爭,另一種形式的權力關係鬥爭。這時,康德永久和平的概念與狀態,也將陷入更大的謎團。
二、〈游擊隊理論〉對戰爭界定與國際法的擾動
施密特於1963年寫就的〈游擊隊理論〉,主要討論一種新的戰爭方式─游擊隊,如何改變我們對戰爭的理解和視野,進而改變我們原有對主權與國際法的見解。
一開始,他以「1808 至1813年間西班牙人民為抵抗外來征服者的軍隊而進行的游擊戰(Guerilla-Krieg)」(Schmidt, 2004:268),為思考游擊隊問題的起點。他探查的結果發現,字源源於政黨(party;Partei)的游擊隊(partisan),具有四個特性:非正規、高度靈活性與機動性、政治品格、依托土地。
之所以具有這四特性是在於,「 歐洲國際法的古典戰爭法中,根本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游擊隊的位置」(Schmidt, 2004:274)。過去的正規軍或許有類似游擊隊般具高度靈活性與機動性的軍隊,然而,那通常仍在正規軍編制之內,而非外於正規軍的獨立軍隊。因此,那時仍對游擊隊十分陌生的歐洲,對戰爭的看法仍近似於康德對戰爭的看法,這在施密特的文章有明確的說法:
戰爭─正規的國家軍隊之間的戰爭,是在戰爭法的主權載體之間進行的,是國家對國家的戰爭。即便在戰爭中,這些主權國家之間作為敵人也相互尊重,不將對方當罪犯來歧視,這樣便有可能媾和─甚至媾和是戰爭的正規而不言而喻的終結。(Schmidt, 2004:273)
西班牙游擊隊便成為第一個獨立、不同於正規軍之外的非正規軍隊,說它是非正規,僅是相對於軍事技術上而言,因為他們不穿著制服,不遵守古典的戰爭規則進行戰爭,他們打了就跑,隱藏在暗處,往往僅需幾個人,就可控制好幾百人的正規軍。
古典正規軍之間的戰爭,往往以制服作為敵人的記號,制服象徵軍人的正當性,被捉到的敵人,不會因此被殺掉,而是被當作人質,以作為未來媾和談判的籌碼。然而,不著制服、不依循戰爭規則戰鬥的游擊隊,已將那些穿著制服的每位正規軍軍人看作潛在的人質,媾和不是其目的,捍衛土地,將敵人從領土趕出去才是其目的。
所以,游擊隊的起源,跟內戰和殖民戰爭密切相關,但在游擊隊出現之前,甚至之後的好幾十年,內戰和殖民戰爭往往不被認為是戰爭,而是綏靖、維安或警察(policing),這也一直是歐洲公法與國際法的問題。施密特在文中便如此說道:
歐洲公法定義的戰爭,是一支國家正規軍與另一支正規軍展開的國家之間的戰爭。公開的內戰被視為可以靠警察和正規軍部隊圍剿鎮壓下去的武裝起義,如果這場內戰沒有導致承認起義者為交戰一方的話。(Schmidt, 2004:274)
因此,作為遊走在古典戰爭界定範圍邊緣的游擊隊,在抵抗敵人時,必須師出有名,必須使自身和盜賊或海盜這類不被認為正當的武裝集團有所區別,游擊隊的政治品格是身為游擊隊的重要特質,他們必須不吝於獻身,必須組成一有共同目標的總體性組織,在他們所熟悉的大地上,擊退「來自外地」的敵人,他們必須依托大地,必須取得大地人民所賦予的合法性或正當性。
然而,這並非總是十分容易。在施密特的分析中,西班牙或普魯士對於法國的「入侵」,並非總以敵意看待,有些貴族甚至是持歡迎的態度,因此,游擊隊的地位往往並非正義之師,而是近似於非法抵抗和地下活動份子。這樣的困難,使得游擊隊在取得正當性時,第三利益團體的分析必須納入考慮。
也就是說,與內戰和殖民戰爭相關的游擊隊,在與其實際敵人作戰時,仍須考慮外在的國際情勢,必須判分敵友,得到第三利益團體的支持,才不至陷入腹背受敵的兩難情境。因此,在西班牙游擊隊對抗拿破崙的例子中,英國扮演十分重要角色。儘管英國是以自身利益出發幫助西班牙,但對西班牙而言,敵友判分從自身的利益不考慮他方的真正動機是十分清楚的。
從西班牙游擊隊的分析,施密特替游擊隊建立類似理念型的檢視標準。不過,游擊隊的概念並非只停留在西班牙游擊隊的典型。從西班牙游擊隊為起點,游擊隊的戰爭方式被普魯士、俄國、中國…等所吸收,以至游擊隊有進一步的發展,列寧和毛澤東則是這個發展的巔峰,他們都從游擊隊的戰鬥方式獲取靈感,進而使用游擊隊的概念取得國家主權的領導。(Schmidt, 2004:268~288)
順著分析西班牙游擊隊,乃至列寧、毛澤東,施密特建構四個視角與概念,得以觀察游擊隊晚近階段的發展。「這四個視角分別是:空間視角、社會結構的崩潰、與國際政治情境的瓜葛,和技術─工業。」(Schmidt, 2004:314)這四個彼此糾纏、相互影響的概念,展現游擊隊成功滲透入古典的戰爭方式,大大改變過去戰爭的空間概念;而其所具有的內戰性質,對社會結構具有顛覆作用;為了取得作戰的正當性,國際政治的變化,與自身可能對國際政治的變化也必須納入考慮,一旦無法取得正當性,游擊隊也將被罪犯化;最重要的,則是技術的演進,不但改變一般戰爭的進行方式,也將改變游擊隊的許多性質。至少,就當時施密特的分析已可發現,當時的游擊隊,已逐漸擺脫依託大地的性質。( Schmidt, 2004:314~323)
施密特認為,未來,這四個視角與概念,將使游擊隊產生更多的變化,我們對戰爭、主權和國際法的理解也將不斷鬆動。
從施密特的分析,我們發現,介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游擊隊,它影響了古典的戰爭方式,擾亂了「法律的主權性質」與「法權的主權性質」3(Schmidt, 2004:325)之間的關係。它暗示,國家主權本身也在變動,不斷在內部與外部遭逢敵人、判分敵友。
所以,我們如何確立主權,及其伸展出的領土和人民?是康德所說的理性的、先驗的存在嗎?難道不是歷史的概念,是權力鬥爭、運作、維持的結果?那麼,永久和平試圖以國家和聯邦主義為途徑,戰爭難道就不是或不會以內戰或維安的方式持續下去嗎?
再者,九一一攻擊之後,恐怖主義(Terrorism)以近似於游擊隊的方式出奇不意地攻擊美國,讓美國政府將恐怖攻擊行動重新界定為戰爭行動。從此事件開始,戰爭完全地脫離國與國之間、主權與主權之間的正規軍交鋒,它是一場主權國家與特定組織、正規軍與游擊隊間的戰爭,也是一場意識形態、文化、利益的戰爭。我們如何期待這樣的一場尚未終結的戰爭,能以康德的方式止息呢?
三、傅柯談權力與戰爭
如果施密特的〈游擊隊理論〉擾動了戰爭、主權與國際法的理解與界定;那麼,傅柯對戰爭的分析,更進一步將戰爭帶進政治、法律與暴力的領域。
《必須保衛社會》最重要的分析,是以戰爭作為分析權力關係和統治技術的模子
(Foucault, 1999:41)。他要問的是:
為什麼,從何時起以及怎樣人們開始感到或想像正式戰爭在權力關係之中和之下運轉?人們為什麼,從何時起以及怎樣想像一種無休止的戰爭影響著和平,最終,民事範疇(在其基礎上、本質上和根本機制的意義上)屬於戰鬥範疇?[……]是誰把和平的言外之意理解成戰爭呢?是誰在戰爭的喧囂和迷霧裡,在戰場的泥濘中,尋找秩序、國家、它的制度和歷史的可理解性的根源呢?
(Foucault, 1999:41~42)
傅柯在此處理的是如何以戰爭理解秩序、國家、制度的可能,戰爭不再屬於戰場上的軍事對決,而是在日常事物(民事範疇)中無休止的運作過程。此處的「和平」,是「被理解」為戰爭的言外之意,「被建構」成與戰爭相對立的概念。但在戰爭的深處,我們找到屬於和平才有的景象,亦即,和平並非遠離戰爭,而在戰爭之中找到本質,和平含括戰爭,戰爭內在於和平。
從這樣對戰爭、權力關係與統治技術的提問,他根本地質疑,克勞塞維茲(Karl von Clausewitz)的著名命題:「戰爭僅僅是政治的延續」,應該從其反面來看,亦即「政治是戰爭通過其他手段的繼續」( Foucault, 1999:42)。於是他發現,宗教戰爭之後,戰爭從十六世紀開始就已經國家化,被國家所壟斷,由此,一國之內戰爭消失了,卻不是真正消失,國家邊境仍發生著微小的衝突;我們以為國家內部的戰爭消失,戰爭就真的消失,國家主權所保障的法律秩序,就是秩序與和平的象徵。然而,傅柯想告訴我們的是:和平狀態並非戰爭的休止,只是使戰爭從兩方對立的大規模傷害,轉為國家內部的邊界戰爭和維安政策。
法律不是和解,因為在法律之下,戰爭仍然在一切權力機制,甚至最常規的權力機制中咆哮。戰爭是制度和秩序的發動機:和平,在它最小的齒輪裡也發出了戰爭的隆隆聲。(Foucault, 1999:44~45)
戰爭成為日常生活無止盡的鬥爭、對立、傷害。我們也因而從權力運作的分析,看出社會處在一個無處不是戰爭的權力鬥爭的狀態。政治是戰爭的延續,止戰狀態只是戰爭以政治掩飾的另一種方式。
當我們回頭想起康德的「和平」─必須透過止戰狀態達成,透過閱讀傅柯「政治是戰爭通過其他手段的繼續」,卻發現另一弔詭的事實:戰爭透過中止自身的手段,延續的是政治,戰爭否定自身換來政治的生存。但政治帶來的國家秩序、安定和制度,卻發現戰爭的本質,並且以更細瑣的方式運作─不時發生的權力鬥爭。戰爭否定自身又確定自身,戰爭中止了,但又開啟了。
戰爭結束換來的和平,法律條約規範的秩序,不是戰爭的終結,而是開始。和平並不與戰爭衝突,而是戰爭的另一個化身。現今的「綏靖」或「維安」,不正是為了國家的「和平」與安寧4?國家的合法性建立在統治權的單一,內部一致換來整體和平,然而,這是誰的和平?是人民的和平,國家的和平,還是主權的和平?
傅柯告訴我們,應當透過和平辨認出戰爭:戰爭,是和平的密碼。(Foucault, 1999:45)
這令人不禁懷疑,是否有本質上的和平意義,還是與戰爭一體兩面的和平,戰爭與和平被建構成對立的兩端、無法共存的單一概念;實際上,兩者同時存在,又互相保證,沒有其中一方,另一方的存在就沒有意義,它們之間存在模糊的等號。
傅柯也重新詮釋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利維坦》(Leviathan),認為人的自然狀態並非戰爭,而是戰爭狀態,戰爭的出現只是戰爭狀態最極端的爆發。國家的出現並非人們對戰爭的厭倦,而是戰鬥中害怕失去生命的恐懼,人們因為恐懼而臣服;這也透露出國家的另一個假面具,征服的假面具,國家只有透過征服,才能得以提供「和平」的保障,一國之內的人民,因著自身的恐懼與國家的征服,成為生命政治中的裸命,國家對之具有生殺大權的財產。( Foucault, 1999:77~99)
在此,和平不是結果,而是一種手段,驅除戰爭帶來的死亡威脅,完成國家的政治。我們看到一個重大的轉變,戰爭不再是國與國的戰爭,而是人與國家的戰爭,裸命與主權的戰爭。人害怕戰爭帶來的死亡,卻把生命交給國家,藉由統治換來的生存,卻是自身生命的交付。當我們說國家保障著人民的生命安全,換個角度來說,是國家看管人民的生命。如果說有最終的戰爭,不是以國家為單位的世界大戰,而是無時無刻不與主權戰爭,人與加在他身上微血管般的權力奮戰。
從傅柯的分析看〈論永久和平〉會發覺,傅柯並不否定國家作為和平的概念,也不否定國家的成立是由於理性之人的理性第三者。然而,以國家為單位的和平聯盟主義,其所達到的「永久和平」,會是人們快樂地工作與生活在一起,無憂無律且安和樂利嗎?抑或是如同傅柯所分析,是用更大、更無形、更隱藏的暴力遮蔽戰爭的真相?
四、重新詮釋〈論永久和平〉
施密特與傅柯的分析,似乎向我們揭示,戰爭的意義、方式、類型與界定不斷在變動;甚至,戰爭的方式,已從肉體間的殺伐,轉變成政治間、法律間、歷史間、意識形態間…等論述層次的戰爭:戰爭因而無所不在。
經過一長串戰爭的討論,間接地質疑康德的〈論永久和平〉其實只是將肉體的戰爭轉為心靈的戰爭,將對外的戰爭轉為對內的維安。這樣說來,是否意味著〈論永久和平〉這樣具有時代意義的文章,其實不值一提?
事實上,經由戰爭的討論來「否定」康德〈論永久和平〉實現的可能,並非真正「否定」這篇文章的價值。而是試圖藉由戰爭的討論,避開一種對康德永久和平的詮釋。這種詮釋,將康德提出的臨時條款與確定條款,看成程序與自然律般的「實行」之,一種簡單的理論與實踐的關係。如此理解康德對永久和平方法的建構,對戰爭與和平的關係,都將可能落入一種固定與時間性的困局。也就是說,將歷史看成是一線性的發展模式,可預測且有其進程,能透過一套固定的「方法」,讓歷史走向某種「軌道」之上,不斷綿延下去。
永久和平成了類似彌賽亞般的到來,人們在仰望救贖的等待,不知是將來還是未來5;同時,和平最終成為一種修辭,一位懸置的救世主,一個理想的烏托邦,召喚人們對這種修辭的渴望,卻未發現,和平以最極端形式回應它的信徒─以極權主義的方式肉身化,通往和平的進程,將自身化為生命政治之中的裸命狀態。
如此,設想永久和平將更為困難,〈論永久和平〉不但落入另一種形式的戰爭,也成為一則神話,它唯一能實現的時刻,則是它所諷刺的那個時刻,死亡、安息的時刻。6
如果,我們必須重新理解永久和平是什麼?必須重新詮釋〈論永久和平〉到底表達了什麼?那將會是什麼樣的思考?
康德的一句話,耐人尋思:「『永久的』這個修飾與加諸其上,是一種大可懷疑的堆砌。」(Kant, 2002:170)也留給我們極大的謎團。然而,康德在另一篇討論永恆與末日的文章─〈萬物之終結〉,卻有一對永久的看法:
『永恆 (Ewigkeit)』7必然意謂在人之綿延不絕中一切時間之終止,而這種延續(人底存在被視為量)卻又必然意謂一種完全無法以時間去比擬的量(duration noumenon[理體之綿延])─對於這種量,我們當然無法形成任何概念(除非是純然消極的概念)。……這種綿延及其狀態就只能從道德上去決定其特質。(Kant, 2002:146~147)
康德這番對永久的看法,顯然是將永久放置到時間性去看,卻發覺它有別於末日,有別於「時間的最後一個小孩」
(Kant, 2002:147);乃至它又成為一個深淵,一脫離時間性的深淵,必須從道德上去決定其特質,從道德的設準去成就它,而非從時間性去構想它。
那麼,我們得去問,永久和平這樣的概念,又是什麼樣的設準決定其特質?
我們可以發現,對和平的探討,總是無法脫離戰爭來談(或說幾乎是戰爭的一體兩面),〈論永久和平〉一文,也從未向我們揭示永久和平狀態為何,只是以各種條款的方式,呈現其止戰的方法。因此,我們或許也可以說,永久和平的設準,並非在於止戰的臨時條款和確定條款,而是在於整篇文章所構成的要求─終止戰爭。8
然而,施密特和傅柯卻又告訴我們,戰爭不斷變動,戰爭無所不在,那終止戰爭這樣的道德律令,又是一怎樣的要求?並且,脫離時間而無時間性的道德律令,我們又該如何在時間當中看待它?或許,從另一種方式來看終止戰爭,永久和平的概念會較清晰。
〈論永久和平〉一文寫於1796年,而我們針對康德戰爭理解的不足,是從施密特的〈游擊隊理論〉與傅柯的《必須保衛社會》所得出。進一步看,游擊隊作為一明確的、新型的戰爭型態,施密特是以1808到1813的西班牙游擊隊為起點,這種新型態戰爭的發生年代,已是1804年去世的康德所無法見到。同樣,傅柯在《必須保衛社會》對戰爭所做的另一種解析,認為戰爭即使在表面看來已經停止,卻不斷在邊境持續發生,不斷以另一種形式持續進行;這樣的看法,則是出於康德之後民族國家的發展,乃至於納粹發展至極致,也是康德所無法預見。
這樣說來,難道是作為康德文章的一種托辭嗎?我想應該不是。透過這種時序上對戰爭認知的差異,我試圖表達的,其實是康德〈論永久和平〉的最大貢獻:他向我們展現的並非止戰的方法,而是止戰的態度。也就是說,他站在所處的當下,對他所理解到那個當下的「戰爭」的方式與意義,思考與提出一可能的終止方法。這樣的態度,才是永久和平的概念之所在,也是我認為康德的〈論永久和平〉的貢獻。
然而,這種詮釋〈論永久和平〉的方式,其實早在傅柯談〈何謂啟蒙〉(What is
Enlightenment?)已出現過類似看法。
傅柯這篇對康德〈答「何謂啟蒙?」之問題〉的回應,將康德定位為一歷史學家,一位明確地站在當下,探問他所處的當下,並試圖對當下提出可能性的第一人。康德這種探問當下的態度,有別於過去史學家探問當下的態度。
傅柯在〈何謂啟蒙〉認為,過去的史學家在探問當下時,通常有三種態度:第一種是將當下固定在一段有別於其他時代的特殊時期;第二種是探問當下的態度,則是期望從當下描繪出即將到來的時代的暗示;第三種探問當下的態度,則是將當下看成是新舊時代轉戾點。這三種探問當下的態度,都並非真正探問當下,而是另有所指。有別以上三者,康德的態度,才是真正探問當下,讓當下不只是過去和未來的跳板,而是我們真實存在的此刻,這種探問當下的態度,才是現代性的態度。(Foucault, 1984:32~35)
「處在當下且探問當下」變得十分重要,甚至,「當下」也和「永久」這概念息息相關。儘管在康德的著作不見得能看出彼此的關係,我們卻能在另一個哲學家─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著作發現其關係。
他在《名理論》(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9一書的最後一段提到關於死亡與永久的關係,他寫道:
死不是生活中一事件:我們並不能活著去經驗死。
如果我們認永恆不意謂無限的時間延續,而只意謂無時間性,那麼則所謂永恆的生命將屬于那些生活于現在中者。10
我們的生命無終結,其無終結所依之路恰如我們的視野所依以為無限制者。(Wittgenstein, 1987:157)
因此,永久不僅是康德所認為,由格律決定其特質;永久也意謂著我們的當下。
透過反覆解讀「永久」概念,永久和平似乎不再是個難解的概念,也不再是個時間或時序上的概念,更不是一固定、穩定的概念。取而代之,永久和平是一動態的概念,指稱我們在自身所處的當下思考當下,並不斷嘗試思考終止戰爭的可能性。
戰爭與和平不再是一個時間上的關係,而是一邏輯上與態度上的關係,彼此互相指涉與共生。永久和平之意,便是在每個我們所身處的當下,在當下辨認出戰爭的意義,試圖提出可能的應對方案,試圖逾越它。永久和平之處,也是提出戰爭休止方法的每一個當下,它就在我們每一個思考的時刻,思索休止戰爭的可能性之中出現。
五、更加不可捉摸的戰爭,與更多止戰的思考
布希亞(Jean Baudrillard)在《恐怖主義的幽靈》(The Spirit of
Terrorism)中提到,九一一之後,恐怖主義像是病毒般無所不在、擴散全球,使得不能不以恐怖主義的方式回應恐怖主義,以全球化對抗全球化;於是,全球成為可能的戰場,戰爭的地圖與地點可以無限解析下去,這樣一來,隨處都有可能發生戰生,戰爭也不再規模龐大,而是片段、零碎與細微,布希亞稱之為「碎形戰爭」。(Baudrillard, 2002:10~12)
另一個對當下戰爭有不同見解的則是阿根本(Giorgio Agamben)。他在〈主權維安〉(Sovereign
Police)一文提到,波灣戰爭之後,一種新的國家態度出現,它以維安之名,行戰爭之實,將對方罪犯化,也讓自己陷入潛在被罪犯化的可能。(Agamben, 2000:103~107)
他們對戰爭的分析,向我們指出,戰爭越來越捉摸不定、擴及全球、無所不在,越來越以各種看似「非戰爭」的形式出現。以和平之名的戰爭中止戰爭,以理性的呼喚摧毀理性,和平的論述遍佈,但真正的和平卻未曾來到(或說,有真正的「和平」嗎?)。他們的觀點提醒我們,在這個當下,需要的不是舊的止戰方式的繼續實行,因為舊的和平願景已成為新的戰爭模式,敵我之分的二元對立,已瓦解在邊界的鬥爭中。因此,我們需要新的可能性,它不見得是終止戰爭的可能性,而是重新看待戰爭與和平,或是思考戰爭與和平如何被提出,我們的實踐需要更多思考,而非在單一的口號下簡化我們對自身處境的理解。
附錄
論永久和平
第一章 國家之間的永久和平底臨時條款
1.「任何合約之締結在進行時,若是秘密地為一場未來的戰爭保留物資,它就不該被視為和約之締結。」
2.「任何獨立的國家(在此不論其大小)均不可被另一個國家藉繼承、交換、購買或餽贈所取得。」
3.「常備軍(miles prpetuus)
應當逐漸地完全廢除。」
4.「任何國家均不該在涉及對外的國際糾紛時舉債。」
5.「任何國家均不該以武力干涉另一個國家之憲法和政府。」
6.「任何國家在與另一個國家作戰時,均不該容許自己採去必會使未來在和平的互信成為不可能的那種敵對行為,諸如刺客(percussores)與下毒者(venefici)、破壞協約、在敵國唆使叛逆(perduellio)等。」
以上均屬禁制法則
第一、五、六條要求立刻撤除,第二、三、四雖非法律規則之例外,但就其執行而言,卻視情況而在主觀方面對權限有所擴大,並容許延緩其實施,卻不失其目的。
第二章 國家之間的永久和平底確定條款
1.每個國家底公民憲法應當是共和制的。
2.國際法應當建立於自由國家底聯邦主義之基礎上。
3.世界公民權應當局限於普遍的友善(hospitality)底條件。
◎備註:此附錄刪去了每章前的引言,以及每個條文後面的解釋;同時,也刪去了全文後面較冗長的附釋。
參考書目
Agamben, G.iorgio Sovereign Police in Means without
End. pp.103-107.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0.
Baudrillard, Jean. Trans. By Chris Turner, 2002, The Spirit of
Terrorism. London•New York:Verso.
Copleston, Frederick 著,陳潔明、關子尹譯,1993(),《西洋哲學史(六):盧梭到康德》(A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6:Rousseau to
Kant)。台北:黎明文化。
Kant, Immanuel著,李明輝譯,2002 (1796),〈論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d)。頁167~227,收錄於李明輝譯註的《康德歷史哲學論文集》。台北:聯經。
Kant, Immanuel著,李明輝譯,2002 (1794),〈萬物的終結〉。頁145~165,收錄於李明輝譯註的《康德歷史哲學論文集》。台北:聯經。
Kant, Immanuel著,李明輝譯,2002 (1794),〈答「何謂啟蒙?」之問題〉(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 What is
Enlightenment?)。頁25~35,收錄於李明輝譯註的《康德歷史哲學論文集》。台北:聯經。
Foucault, Michel著,錢翰譯,1999 (1997),《必須保衛社會》(Il Faut Defendre La
Societe)。上海:人民出版社。
Foucault, Michel. What is Enlightenment? in P. Rabinow ed.,
The Foucault Reader, N.Y:Pantheon, 1984, p.32~52.
Schmidt, Carl著,朱雁冰譯,1963(2004),〈游擊隊理論〉。頁267~332,收錄於劉宗坤等譯的《政治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
Wittgenstein, Ludwig著,牟宗三譯,1987(1961),《名理論》(Logisch-philosophische Abhandlung [德文原文書名];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英文書名]),台北:學生書局。
Merriam Webster Online,2005,http://www.m-w.com/netdict.htm。(2005/02/15瀏覽)
Cambridge International Dictionaries Online,2004,http://dictionary.cambridge.org/。(2005/01/04瀏覽)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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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字義的解釋本為英文而無中文翻譯,中文翻譯為我自己所翻,如有翻譯不妥之處,還請老師予以指教;同樣,下述其他的字義解釋亦然,由我所翻譯。【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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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永久和平〉之大致內容請詳見附錄。【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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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本來並無粗體字,粗體為作者所加。【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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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且不論以理性之名心懷不軌的侵犯,那是康德極力排除的情況【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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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to come / a venir)與未來(future)是德希達(Jacque Derrida)的一組概念,用以表示事件在時間上的發生狀態,前者意味著在一特定情境和固定的時間日程中,我們可以確定它將會發生。例如,某大學下週即將舉辦研究所考試,我們可以確知,在一般狀況下,它必然會發生;相較於將來這概念,未來則表示,事件會在何時發生,我們無法得知,它有可能已經發生,或馬上發生,或以後發生,或甚至不會發生,例如,基督教的末日審判,或猶太教的彌賽亞救贖。【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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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永久和平〉一文寫於1792年奧普聯軍與法國的戰爭之後,康德有感於戰後和平條約的簽定,遂有這篇文章。其文章標題除期許永久和平之實現,也有諷刺戰爭不止息狀態,將帶來一片死寂,進入永恆安息之意。【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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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中文翻譯為永恆,但Ewigkeit這個德文字,與〈論永久和平〉的ewigen是同一字根,兩者差別在於前者是名詞,後者是形容詞。【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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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傅柯詮釋的政治是戰爭的中止(suspension),康德期待看到的是戰爭的終止(end)。【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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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理論》是牟宗三對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一書的翻譯,後來比較白話翻譯,則將此書譯為《邏輯哲學論》。【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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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體為本文作者所加。【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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