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進和平與主權國家
(未定稿)

陳宜中,中央研究院社科所助研究員©版權所有

本文發表於「兩岸之間的基進和平」研討會(2004年5月22日)

石之瑜教授在論及「基進和平」時指出,「國際政治學與國際關係的相關概念,不論國際和平或國內和平,是以國家作為主要的行為者,除了國家之外的其他行為者,其重要性遠遠不及於國家。在這樣附屬於國家的思維下,和平研究中出現其他行為主體的可能性幾乎沒有」。他因此呼籲「將和平論述的主體,從國家身分的封鎖中解放,進一步開創新的、不斷出現的和平主體」。在這段話裡,出現了兩種不同的主體:「和平論述的主體」與「和平主體」。兩者各有不同的指涉,而其間的關係何在,或許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和平主體」泛指在和平相關議題上發言或參與者,而在近代史上,我們其實不難發現各式各樣、層出不窮、前仆後繼、多元異質的「和平主體」。例如:抗拒戰爭動員的所謂「良心拒絕者」(conscientious objectors)(無論是基於宗教、倫理或政治信仰)、反戰運動者(從示威抗議到人肉盾牌)、反核生化武器者、反地雷者、戰爭中各種反人道行徑(如種族滅絕、虐囚、性虐待)的見證者與揭發者、和平文學、歌曲及藝術的創作者、難民及援助難民的行動者、構思各種和平願景的思想家、和平教育家,等等。更進一步來說,我們也可以把所有在「如何消弭威脅和平、助長戰爭的各種潛在因子」相關課題上發言或參與者,都視為是所謂的「和平主體」。例如:全球經濟正義的鼓吹者、抗議貿易條件對後進國不公的NGO、批判民族國家體系的和平無政府主義者、歐洲共同體、亞洲共同體或兩岸共同體的倡導者、各種跨界運動者,等等。

石之瑜認為,在當代國際政治學與國際關係研究領域裡,國家之外的各種和平主體一直難以現身,充其量只能算是附帶一提的對象;正由於國家被當成是唯一的和平主體,由此衍生的和平論述也自然是以國家為主體,而排除掉了可以與國家對話的各種其他和平主體及觀點。這個批評,係針對國際政治學與國際關係研究而發,在指出其侷限性的同時,呼籲從一個更開放的角度,納入國家以外的各種和平主體。

在主流的國際關係研究領域之外,其實我們不難發現,國家以外的各種和平主體不僅一直存在,也一直不乏「現身說法」的機會和管道。托爾斯泰、甘地、羅素等,是廣為人知的和平思想家和行動者。即使在學院內部,亦不乏關於各種非國家的和平主體的研究,散見於社會史、文化史、社運史、哲學、文學批評、政治思想、文化研究、NGO研究等各個領域。而如果我們想要認識今日世界的各種非國家的和平主體及觀點,最快速的方式就是上網搜尋,而不是翻閱主流的國際關係文獻。

從和平主義的角度觀之,主流國際關係研究的最大侷限性即在於:它大體上內化、複製了主權國家體系的遊戲規則和話語結構,因此難以生產出任何基進的和平視野與願景。對內遂行民族主義與愛國主義動員,在外尋找仇敵與威脅,係為主權國家的常態運作邏輯;以主權國家、民族國家為主體的現代國際體系,其實本身就是一個戰爭的建制。當代國際關係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內化了此一戰爭建制的操作邏輯,以至於只能十分消極地論述和平。如石之瑜所言,「即使和平是一種戰爭中斷狀態,卻與戰爭共同形成一種以國家為目的的壟斷性身分論述,在國際關係文獻與國際政治實踐當中,成為共謀」。

反對戰爭及戰爭建制,乃是當代和平主義運動的最主要內涵。以「基進和平」一詞來概括和平主義的基本精神,其實並不為過。對於和平主義者而言,把國與國之間的戰爭中斷狀態當成和平,只是對和平的一種非常消極的理解。反對戰爭,就不可能不設法消弭威脅和平、助長戰爭的各種潛在因子,而在各種戰爭因子之中,首當其衝的就是主權國家體系的運作邏輯及其根深柢固的話語結構。即因如此,非國家的各種異質的和平主體,幾乎無可避免地直接或間接衝撞、挑戰主權國家的思維方式。

基進和平與主權國家之間的扞格,我們可以用兩個淺例來說明。其一,「良心拒絕者」對主權國家戰爭動員的拒斥,以及主權國家對付這類「麻煩製造者」的方式。其二,主權國家慣性思維下的兩岸統獨對峙。

拒絕出戰的權利

石之瑜將「基進和平權」界定成是一種「無效忠」的權利。按照他的陳述,這個權利包含了兩個面向:拒絕本國統治者的戰爭動員;及不抵抗外來統治者的入侵佔領。在當代和平主義相關文獻中,討論較多的是拒絕本國統治者戰爭動員的權利,因為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起,反對強制徵兵、鼓吹軍人拒戰就一直是反戰和平運動的重要訴求之一。基於宗教、倫理或政治信仰,所謂的「良心拒絕者」拒絕國家的戰爭動員,而也因此受到了輕重程度不一的懲罰。一般而言,「良心拒絕」若是出之於根深柢固的宗教信仰,則不無可能受到某種程度的寬容,但若是出之於非宗教的倫理或政治信仰,或出之於對某場特定戰爭的反對,則很難獲得統治者的讓步,甚至有可能被冠上叛國、陣前叛逃之類的滔天大罪。美國反越戰運動的經驗顯示,反戰運動的規模愈大,「良心拒絕者」所能爭取到的道德空間和道德支持就愈大,統治者也就愈不敢動輒祭出嚴刑峻罰。反之,民族主義與愛國教育愈成功,反戰聲浪愈小,「良心拒絕者」的下場也就愈悲慘。

所謂的「良心拒絕者」,其實就是「拒絕出戰者」。對和平主義者而言,人民有拒絕戰爭動員的權利,而統治者無權對人民進行思想或良心檢查。從這個角度來看,「良心拒絕」其實是一個頗有問題的名詞,很容易被統治者利用。在越戰之後,英語系國家逐漸放寬了「良心拒絕」的認定標準,但卻把它變成了一種彰顯統治者寬容大度的管理範疇。被徵召到的平民或軍人,若是不想上戰場,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請,但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由政府來判斷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良心拒絕」的各級標準。如果理由足夠充分,可以不上戰場、不擔任軍職,但若是堅拒任何形式的戰爭動員(如後勤補給、後方支援、文職工作),則需要更強的理由。簡言之,誰要是想當「良心拒絕者」,就必須先把良心掏出來讓政府檢查!在對付拒絕出戰者的各種手段中,這應該還算是比較溫和的。許多先進民主國家根本不承認「良心拒絕」此一範疇,更別提人權意識更為薄弱的新興民主國家和威權國家。

正由於「拒絕出戰者」直接挑戰主權國家的秩序和權威,所以,主權國家從未承認人民有拒絕戰爭動員的權利,更遑論視其為一項基本人權或公民權。在台灣,我們也幾乎可以預期,倘若兩岸發生戰爭,「拒絕出戰者」勢將面對來自國家機器的強力鎮壓,以及國族主義意識型態的全力圍剿。這樣的衝突(基進和平權運動vs.主權國家),幾乎註定是無法避免的。

主權思維下的統獨對峙

以後見之明,海峽兩岸自一九七八年金門砲擊停止以來,即可以說是進入了一段停戰時期。但這至多只能算是一種時而鬆弛、時而緊張的「不戰不和」,有可能重返戰爭,也有可能走向某種更積極、更基進的和平。只要敵對與仇恨的邏輯持續發酵,「和的邏輯」無從建立,戰爭的陰影就將一直與我們同在。設若「和的邏輯」能夠出現,且逐漸化解、取代敵對與仇恨的邏輯,則兩岸不無可能開創出某種和平新局,從此遠離戰爭的陰影。

不幸的是,在主權國家思維的強勢運作下,海峽兩岸幾乎可以說是已經走在通往戰爭的道路上。

台灣當局其實十分了解,無論是「兩個中國」還是「一中一台」,這類分離主義的主張勢必難以見容於中國政府及人民,但主政者從李登輝到陳水扁,將其當成是收割選票的利器,以炒作兩岸對立來貼補內政。中共對台的言行愈蠻橫,反中國牌和台獨牌就愈有賣點,如此形成的惡性循環使得兩岸關係不斷向下沉淪。在島內台獨勢力不斷成長茁壯的情況下,「防獨」、「反獨」遂成了中國對台政策的重心。為了預防及因應最壞狀況(即台灣宣佈獨立)的發生,中方一則對台灣展開更全面的外交圍堵,另則努力進行軍事現代化。但中方愈是堅定反獨防獨,其憂患意識就愈強,因為難保有那麼一天,台獨勢力靠操作反中國情緒而茁壯到「膽敢一試」的地步,使得中方騎虎難下而「非幹不可」。於是,中國愈來愈寄望於華府在「一個中國」、「不支持台灣獨立」的原則下,更積極干涉台灣內政,也就是仰賴華府的力量防止法理台獨。

由於美國目前並不支持法理台獨,不想被台灣的「麻煩製造者」拖下水,所以台灣制憲建國運動必須克服的首要障礙就是美國。這個障礙究竟有多大,泛綠陣營內部有南轅北轍的評估。台獨基本教義派人士不斷聲稱中共只是光說不練的紙老虎,但背後的願景則似乎是:無論如何把美日拖下水,使台灣在美日的保護傘下與中國永遠分離。當然,這是一場政治豪賭,而陳總統亦未必願意被台獨基本教義派綁架。另一方面,試圖為陳總統解套的民進黨青壯派立委,則提出了與台獨基本教義派大相逕庭的說法,例如:「二、三十年內沒有修改國號的國際環境」、「中華民國這個國號有安定中共的保護作用」等等。基本上,這是一種「以後再攤牌」的主張,以台灣不獨換取中共不武,一方面希望在美國保護下繼續維繫兩岸之間的不戰狀態,另方面則在「中華民國」的空殼裡繼續推動台灣民族主義及去中國化運動。

所謂「兩岸之間的基進和平」(如以張亞中教授所提出的「兩岸統合」架構為例),只有在台灣不求獨、中國不逼統的基本前提之下,才會有前進的空間和動力。儘管李遠哲先生苦口婆心地提出「兩岸同理心」觀點,希望兩岸互相體諒對方追求統一或要求自主性的深層心理因素,而不要在主權問題上拼命鑽牛角尖,但在台灣「制憲建國」及中國「統一法」的聲浪中,所謂的「兩岸同理心」有如天方夜譚,剩下的似乎只是攤牌時間的早晚問題而已。如果台灣視中國為敵國,中國就一定會變成台灣的敵國,此乃主權國家思維下的必然結果。兩岸在這條路上走的愈遠,再和解的機會就愈渺茫。在主權問題上僵持不下、互為仇敵的兩個國族主義戰爭機器,終究很難逃脫兵戎相見的命運。

從以上的兩個淺例,我們不難看出,主權國家固然不應該是和平(研究)論述的唯一主體,但作為一種霸權性的戰爭建制,主權國家及其思維方式卻不得不是和平運動必須面對、必須挑戰的政治對象。在可預見的一段不算短的未來裡,如何能將主權國家去勢馴服,依然會是基進和平的核心課題。

編輯: 裴元領方孝鼎柯裕棻陳惠敏(兼執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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