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進和平」的一種論述:開放政治市場*

張亞中,台灣大學政治系©版權所有

本文發表於「兩岸之間的基進和平」研討會(2004年5月22日)

一、 前言

追求永恆的和平是絕大多數人共同的願望與目標。

在我們生活的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堅稱它們熱愛「和平」,幾乎每一個人民都期待「和平」。歷史上的菁英嘗試著用其智慧為國際和平創造各種不同的論述,政治人物亦努力建構一個可以讓人民得以追求和平的政經體系。但是,眾多的心願與努力並無法讓這個世界脫離戰爭的事實與陰影,也不因此而擁有了平和的國際社會。問題出在哪裡?是人的天性還是人的智慧?如果將其歸究於人性,那麼只有透過宗教或教育來洗濯心靈;如果認為智慧應該有其功效,那麼必須不斷地嘗試與創新地提出新觀點的和平論述,並在實踐中追尋對於和平的夢想!

「基進和平」做為一個有關國際和平的論述,期盼能為人類完成「徹底的和平」,一方面不再接受他人操弄的動員綁票;另一方面可以擁有「永恆的和平」。人們可以容許「衝突」的存在,正如同可以授受「差異」的存在,但「差異」本身不具「排它」性,「衝突」也不是鮮血的衝突。

作為一位「基進和平」論述的先驅者,台灣大學的石之瑜教授,在論及「基進和平」時,希望「將和平論述的主體,自國家身分的封鎖中解放,並進一步開創新的、不斷出現的和平主體,從而將和平自從國家之間的非戰狀態,或任何兩個同質本體之間的無衝突狀態,延伸成為異己之間相互轉換認可的倫理關係,不再相互忽略滅絕,甚至在這樣的倫理關係中,還蘊含各種機緣,可以演化出新的和平主體」1。透過新的和平主體,一個不受當前和平論述制約的「徹底的和平」與「永恆的和平」才有可能成真。

和平論述的主體,可不可以從國家身分中解放?如何從國家身分中解放?又如何建構一個新的和平主體?如何為「異已之間」的轉換認同提供可以運作的政治空間,進而徹底滅絕威脅和平的潛在因子,是本文討論的主要內容。

一個徹底與永恆的和平,必然是遍及社會、經濟與政治層面的全面和平。在國內層次,在新世紀中大多數國家內部的社會、經濟、政治市場都是開放的,因此,國家內部武裝衝突的機率變得極為微小。但在國際層面,國際社會透過移民、交往、資訊,容許相互的流通,國際經濟市場更向「開放」大步前進,但是國家與國家間的政治市場卻仍未允許相互穿透。「開放和平論」(On Open Peace)的主張認為,當每個國家在社會、經濟、政治市場層面上願意全面開放時,國際間永久的和平才有可能真正實現。「開放和平論」的核心論述為「開放政治市場」(Open Political Market),亦即「開放政治市場」方為人類追求徹底與永恆和平的必要行為。

本文提出「開放和平論」與「開放政治市場」兩大觀點,其目的在於為「基進和平」理論與可能的制度提出新的論述要點,並認為「開放和平論」中的「開放政治市場」為「基進和平」的一種可能選項。

本文分為六個部分。首先,對於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國際和平思想進程進行析論;其次,探討目前有無可能跳越「國家」這個長久存在的和平論述主體?第三,嘗試解開和平論述的傳統面紗,將和平論述的主體從抽象的「國家」轉移到更為實質的「政府」;第四,介紹以「基進和平」為目標而所主張「開放和平論」的理論基礎;第五、探究「開放政治市場」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曾經有過的若干實踐經驗及其意義;最後,則是對「開放政治市場」的內涵及其在台灣可能實踐的方式進行表述。

二、 追求國際和平的思想進程

文藝復興之後,開啟了啟蒙運動。「和平主義思想」亦在此一時期興起,它摒棄了中世紀的戰爭道德觀與法律觀。和平主義的倡議者,伊拉斯模(Desiderius Erasmus, 1466 - 1536)、莫爾(Thomas More,1478-1535)、克魯塞(Emeric Cruce, 1590-1648)、費奈隆(Francois de Fenelon, 1651 - 1715)、佩恩(William Penn, 1644-1718)、伏爾泰(Voltaire, 1694 - 1778)、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 - 1778)、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與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不論他們是站在斯多葛派(Stoic)和早期基督教的激進立場上,或是站在近代歐洲的世界主義、人道主義或資產階級的國際主義立場上,但他們都明確地對戰爭和軍人功能表示懷疑,他們相信,軍人必然帶來對社會穩定的破壞,而商人的存在方能使社會受益。因此,軍人或戰士的社會價值是不足取的,如何消除國際政治中的武力因子,開始成為政治家們追求的最崇高政治目標。這個時期,大量的廢除戰爭、建立永久和平的方案不斷的被提出。2

十八世紀末,證明了啟蒙思想家的期盼毫無實踐的可能,也無法追上民族主義的發展,理性的呼應面對感性的訴求變得嬌弱無力。民族主義的呼喊催化了戰爭的動因,特別是在拿破崙催生了自由民族主義之後,歐洲的民族主義與國家主義結合,國家利益與民族榮耀結成孿生兄弟。法國一方面提出「主權在民」(levee en masse),一方面執行公民需有的服兵役義務,國家的武裝從此有了人民的背書,軍事的行為也就有了正當性。

孟德斯鳩(Charles, Montesquieu, 1689-1755)與康德的作品中,都曾主張如果將國內的政治體制從君主走向共和,國家擴張或戰爭的意識將會轉變為追求和平的精神,一個永久和平的歐洲將有可能實現。但是,法國所引領的民族國家此一風潮,使得「共和」與「和平」之間並不存在著等號。拿破崙的所向無敵,更使「民族國家」成為爾後整個世界數百年來戰爭的主體與根源。

一八一五年,拿破崙的戰敗,促使歐洲國家重新思索,如何才能維繫歐洲的和平。在約定了保守主義作為歐洲王室的正統原則後,均勢思想成為維繫歐洲日後百年和平的主導力量,「權力平衡」因而成為現實主者追求和平的信條。

「增加軍備」雖然也是一種為「和平」而做的積極準備,但是,它不能歸屬於「和平」論述的範疇,充其量只能算成是一種追求「安全」的論述,但「增加軍備」所可能形成的「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3反而讓主其事之國家變得更不安全,而遑論「和平」!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使得「權力平衡」預期讓歐洲人民獲得永久和平的幻想破滅,也證明了「權力平衡」與「和平」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關聯。雖然有人認為冷戰期間沒有發生戰爭是拜美蘇兩大勢力集團的權力平衡所賜,但是也有西方戰略思想家認為,核武嚇阻(nuclear deterrence)的相互毀滅理論才是和平的根源,也是國際穩定的唯一原因。4至於兩極、三極、還是多極國際體系結構才是穩定和平的原因,學者們一直無法提出放諸四海的回答。5

二次大戰前的裁軍主張,也無法避免世界大戰的爆發,它顯示國家對於利益的認知很難經由條約於予約束。「國際聯盟」的失敗,反應出絕大多數的國家仍習慣相信自己,而非國際性的組織。

直到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面對數千萬人在戰爭中的死亡,人們才開始反省,國家之間所需要的不再只是權力的平衡,而是共同的權力約束。「理想主義」者所主張的國際組織與國際法也才真正有機會在國際和平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新自由制度主義」的觀點至此成為國際和平的主流。一方面人們開始思考國際制度、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對於和平的貢獻;另一方面,人們也逐漸肯定自由貿易與和平之間確實有著內在的因果關係,並認為拆除貿易壁壘是實現永久和平的重要途徑。聯合國、布列頓森林體系的建立,成為國際和平之曙光得以顯現,唯冷戰的持續,使得國際組織的和平功能一直受到意識形態的左右。

功能主義的創始者,在他的「一個可運作的和平體系」一書中強調,透過專家技術的功能合作,可以逐漸將人民對於國家的忠誠轉移到專業的特殊國際功能組織上,進而弱化國家存在的意義,如此將可為人類創造一個可運作的和平體系。6但是,事實的發展證明,對於國家的忠誠並不是國家間的技術合作或機構所能化解。

冷戰結束以後,民主陣營獲得了勝利,「民主和平論」(On Democratic Peace)也就成了當前國際和平的主要論述。7「民主和平論」等於是康德「永久和平論」(On Perpetual Peace)的廿世紀版本,認為民主的體制有助於和平,民主國家間將不會發生戰爭,即使有衝突,也不至於武力相向。「民主和平論」隱含著一個價值取向,亦即全世界的所有國家必先走向民主,國際間的和平才有可能到來。問題是,「和平」一定要以民主為前提嗎?民主是否有放諸四海的標準?難道民主與非民主國家之間就有無法和平的宿命嗎?

在「民主和平論」討論的同時,「霸權穩定」(hegemonic stability)已經成為國際和平的另一種論述,認為一個能夠提供公共財的霸權才是和平與穩定的保障,因此,其他國家願意共同依循霸權的遊戲規則,將有助於維持國際的和平。8不過,「霸權穩定」理論也同意,當霸權衰弱並於新興強權興起之際有可能發生國際衝突,因此,它並不是一個永久和平的論述。

以上所有的和平論述,不是嘗試約束國家(例如現實主義的權力平衡、霸權穩定理論,以及新自由制度主義),就是解構國家(如功能主義)。彼此的重點都將矛頭對準「國家」,一方面認為「國家」是戰爭的禍首,因而需要將其約束,使其成為「和平」的必要;另一方面又認為如果能夠拋棄國家,和平自然就會到來。

不過,當我們綜觀各種思潮,雖然有了許多和平方式的主張,可是國際間的戰爭卻沒有憩息。是和平的論述不足,還是和平論述的焦點出了問題?這是我們應該注意的重點。

三、有無可能跨越國家追求和平?

「國家」是迄今所有和平論述的主體,有無可能跨越國家追求和平?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應該回答另一個問題:可否將國家從國際關係中抽離?如果不行,原因是甚麼?如果無法拋棄「國家」這個主體,我們應該從甚麼角度來看「國家」。

「國家」成為人民追求和平的依靠,在西方,可以從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主張說起。他認為,由於每個人都是為求私利而活,在無政府組織的狀態下,人人都有喪失生命的危險,因此,為了維護市民自由與安全,人民不得不依賴嚴格的法律與秩序。而「國家」正是法律與秩序的維繫者,有了國家,人民才能有和平與安全。9

「人民」可能是善良的,但是作為集體意志的「國家」往往卻不是以「道德」來行為。以人民利益為由,國家很容易找到說詞去挑動一場戰爭。「國家」作為一個集體意志的機構,似乎註定了它有著邪惡的本質。人民有了國家,但是並不表示就擁有永久的和平。國家為了保護人民的安全而與其他國家發生衝突,國家也有可能為了遂行統治階級的私利,而迫使人民走上戰場。

「義戰」是國家經常用以號召人民為其犧牲的口號,「愛國」更是喚起人民拿起槍桿走上戰場最常用的訴求。惟「義戰」的結果往往只是證明了戰敗國是如何的不義;「愛國」的最後,只是成就了政治人物的私利或功業。人民哪裡會有真正的和平?他們只是在不同的理由下,不斷的被政治人物動員、動員、再動員!操弄、操弄、再操弄!「霍布斯的兩難」(Hobbes’s dilemma) 10因而成為國際衝突的理論源頭。因此,如何約束國家的行為,成為國際關係中重要的課題,「國家」也就此成為和平研究最鮮明的標的。

從西方的標準來看,一六四八年的西伐利亞條約使得民族國家開始成國際社會的要角,它取代了以往教皇所扮演的治理角色,也吸納了國內各方勢力成為唯一的統治機制。國際法的發展隨著民族國家的成長,象徵著民族國家是國際社會中唯一被認可的主體。簡單地說,只有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衝突才可以稱之為戰爭,也才是當時國際法規範的對象。

民族國家在國際舞台上獨領風騷了約三百年,一直到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組織與國際建制開始分享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獨一地位,在國際和平中扮演若干角色,國際法也開始為國際組織的功能進行規範,國際組織因此擠身於國際法人的一員,只是它仍是一個不完整的國際法人。

另一項以往沒有的特徵,就是非政府組織(NGO)的重要性也開始在國際和平中顯現,一九九七年國際反地雷組織得到了諾貝爾和平獎象徵著NGO是未來和平論述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們連同其他社會公民運動在全球環保、人權、和平等議題上的參與力量,將浸蝕國家的權威與力量。

即使如此,民族國家仍然在國際關係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即使他的權威已經被國際組織、國際建制、NGO、跨國公民運動所影響,但是沒有他們,聯合國不可能運作,IMF的金融舒困也不可能成形,人權宣言根本無法執行,綠色和平運動當然也沒有交涉的對象。因而,國家雖然是發動戰爭的單位,但是也可能是人類和平的推動與執行者。

國家存在的另外一個價值,在於它提供了人們歷史、文化、情感認同的框架。沒有國家,國際社會將重拾無秩序的叢林法則,人類已經賴以為靠的精神支柱也必將瓦解。幾乎所有的民族國家都有著愛國的民族英雄以及可歌可泣的詩歌,缺乏國家,人類歷史的內涵將被迫修正,傳統的價值也將重寫。因此,雖然我們對於國家做為和平論述的主體,是否真能帶來永久的和平感到懷疑,但是,至少到未來的一段不算短的時間裡,「國家」依然是討論和平必須面對的政治對象。

全球化雖然在某些人的眼中,已經削弱了國家的權威,除了國際組織、國際建制、NGO、全球公民運動都參與了全球治理外,全球資本市場、跨國公司、國際傳媒,11甚而一些個人,都參與了全球治理的工作,它們也應該是國際和平論述的對象。然而,無論是國際組織、國際建制,它們都是屬於「民族國家」的家族,在運作時,仍舊不可能揚棄現實主義所強調的國家利益。而其他的一些治理單位,它們的權威是否已經可以大到足以威脅國家的存在意義?當然也是值得質疑的。12因此,即使我們已處在一個全球化的世紀,但是在論述國際和平時,「國家」做為論述主體的重要性仍然有其重要的地位。

離開「國家」的各種和平論述,幾乎很難建立一套有系統的推理邏輯,但是只要是將「國家」做為和平論述的主體,我們就不得不掉進了「國家利益」此一陷阱,因此也將自然進入有權者權威性的「話語論述」,真正的和平也就變得忽近忽遠,捉摸不定。怎麼辦呢?

四、 解開傳統和平論述的面紗

有沒有可能順著傳統和平論述的脈絡,但卻能跳脫國際和平之「霍布斯的困境」呢?答案是有的!其方法就是打破傳統政治學中國家與政府繫為一體的觀念,將國家與政府分開。

傳統的政治學中「國家、政府、人民」三者有著相互依屬的縱線關係,三者之間的共同性,就是同樣的歸屬於一個國籍,簡單地說,國家是自己人的國家,政府是自己人的政府。迄今所有政治學的理論或是政治制度的設計,都是以此為原則。

當國家與政府結合成一體時,國家這個抽象的「想像共同體」就有了被政治人物或利益團體利用的機會,經由「政府」這個機制的操弄,「國家」也就有陷入災難的可能。

自已的「國家」必然且必須擁有自己的「政府」。在這種制式的模式下所形成之「封閉的政治市場」是不容許外人介入或主導,但是「自己人」的政府未必一定是個「好政府」。以廿世紀初期的民族自決為例,當時最激進的口號是:「我們寧願生活在自己人統治的地獄,也不願生活在受他人統治的天堂」,也就是人民堅持要擁有自己人的國家與自己人的政府。但是在廿世紀後半葉,全球性如潮水般的移民與難民,也許他們仍願意保留自己對於國家的歸屬,也以自己的文化為榮,但是他們卻寧可選擇其他更好的「政府」。在這些人的心目中,「自己人」的「政府」並不一定是救贖者,反而可能是壓迫者。

「國家」的利益或榮耀,必須透過「政府」來規劃,以「人民」來執行。作為一個中介機構的「政府」,必須建構一套讓人民得以信服的理念,才能將「國家」與「人民」完整的結合。作為白手套的「政府」,往往利用人民的善良,追求政治人物的私利,過去如此,現在仍然是如此。

傳統的政治學將國家與政府視為一體,因而所有關於國際和平的論述,與其說論述的主體是「國家」,不如說是它背後的「政府」,「國家」只是一個易於表達的整體觀念而已。因此,當我們在思考國際和平問題時,可以從「政府」,而非「國家」的角度切入,如此才有機會為人類永久的和平找到機會。

五、 開放和平論的理論基礎

為避免因為君主的專政而使得人民陷入不安全的處境,人類的菁英創造了「開放社會」的觀念,認為只有民主共和方能使「主權在民」得以落實,人民也才能在自己的國度內經由立法的規範、行政的執行、司法的審判而得以享有安全與發展。在這個理念下,多元而且開放的社會被鼓勵,強調族群融合是必須,固然有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機制,但是也有多數應尊重少數的社會價值,如果能夠有效運作,國內的安全、和平、發展自然可期。

「民主和平論」是「開放社會」從國家面向國際擴展的一項理論,認為國家的民主性格是國際社會得以享有和平的基礎。不過,「開放社會」原有的精神只侷限於自己國家內的社會,民主多元也只有在自己的社會裡會被包容。出了國界,多元與民主並不適用於「無政府狀態」的國際社會。國際社會也不存在著透明、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因此,國際衝突永遠有其滋長的土壤,國際和平亦常有被濫用的可能。國際社會雖然也透過移民、交往及資訊的交流而有開放的事實,但是仍無受到國內政治的規範。「開放社會」的呼籲,只完成了國內部分的和平功能,而無法從國內自動擴溢(spill over)到國際。除非有一天,一個「全球公民社會」已經建立、「全球議會」或「全球政府」已經有效運作。

「開放經濟」是自由主義為人類和平所開的一帖良藥。「貿易和平論」的精神就是相信國家間可以透過貿易天生具有的雙贏本質,促使國家之間有著利益的交織而不願發動戰爭。廿世紀末期,所謂「金色拱門理論」(golden arches theory13,即以強調迄今還沒有一場戰爭是在兩個擁有麥當勞企業這個「金色拱門」標誌的國家間發生,來論述「開放經濟」對於國際和平的貢獻。

如果依照這種邏輯,那麼一九九五年WTO的成立應該就是國際和平的里程碑,只要等到全世界所有國家加入WTO,也就是世界和平之日的來臨。如果事情如此簡單,兩岸關係是否會戰爭就不再是問題,國際安全學者也可以轉換研究主題。

我們當然不會否認「開放社會」與「開放經濟」對於國際和平的貢獻,由於這兩種論述都是建立在,國家可以透過彼此相處及利益交織來突破國家主權獨立的排他性格,並因而了解和平意義重於戰爭價值的基礎上。不過,西伐利亞式國家的主權獨立特有性格使得每個國家願意對其國民開放社會,容許外人進入其公民社會,也同意對世界開放經濟市場,但是,「政治市場」是絕對不允許對外開放的。國家與人民以忠誠為理由,拒絕他人分享屬於他們自己的權益。

各種國際和平論述的主體雖然是國家,但是國家運作的操作單位是「政府」,因此,我們在「開放社會市場」、「開放經濟市場」後必須進一步的思考,「開放政治市場」對於國際和平的貢獻。「開放政治市場」就是將「政府」這個市場的參與者,從自己人擴展到任何人都可以參與。14

回顧十七世紀起,政治市場即已封閉,國家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封閉的政治市場,使得「國家」與「政府」劃上了等號。政治人物假國家之名,行一已或一黨之利。一些權力的擁有者以「民族主義」來麻痺人民;以「國家安全」名義限制人民;以「國家利益」為名,驅使人民投入戰場;以「主權獨立」為名,阻絕外人介入其壓迫其本國人民的惡行;以「主權不可侵犯」為由,啟動軍事行動。對一些只是希望有好日子過的一般人民而言,這些「政府」內部的「自己人」反而成為了「敵人」。在廿世紀的民主化世界中,「封閉的政治市場」使得一群無能的政客壟斷了國家的治理權。在一些後進的國家裡,選舉往往只是一場激情與無奈但表面光鮮的儀式,有理性的人只能被迫在所謂的「爛蘋果」裡面選擇一個比較不爛的蘋果。

所有的「國家」都會強調其專有的國家認同,由於政治市場是封閉的,因此,認同市場也是封閉的。透過教育與文化,人們認知到自己的國家與其他國家的不同在哪裡?為何自己對於歷史事件的詮釋才是合理與正確的?為何為國家拋頭顱灑熱血是一件光榮的使命?在封閉的政治市場裡,單一國家認同被歌頌;擁有雙重國籍者經常必須隱藏自己的雙重身份,並且不能擔任國家的重要公職;持外國籍者在沒有歸化以前,沒有權利進入這個國家的政治社會。經由封閉的政治市場,與他國不同的「分別心」取得了合理性與正當性的基礎,對於國家的「我執心」變成了值得堅持與鼓勵的價值標準。

人類的災難就在於人類的「我執心」與「分別心」。以多元與民主為精神的「開放社會」就是期待透過國內的教育與制度來化解國民之間的「分別」,無論是強調「族群融合」或是「族群尊重」,都希望傳達一種國民間休戚與共、同為生命共同體的感覺,以使社會能夠祥和發展。以「自由經濟」為主軸的「開放經濟市場」論述,無論是全球經濟整合或是自由貿易區的推動,也都是在「雙贏互利」的基礎上,認識到「貿易壁壘」的「我執心」將會為世界帶來更大災難。

國內社會與國際經濟市場可以拋棄「我執心」,也可以沒有「分別心」,但是在面對政治市場時,「我執」與「分別」反而認為理所當然並得到贊許。「封閉的政治市場」自然會有著封閉的教育與文化市場,也就孕育了不同的認知與價值觀。在這樣的基礎下,無論是現實主義或是新自由主義的和平觀,終究只可能是鏡花水月、海市蜃樓,充其量只是一種論述,尤其是強權的論述,而非人民所期待的永久和平觀。

「開放政治市場」徹底打破國家建構所賴以依靠的「排他性」,使得國家雖然可以存在,但是其本質已經發生根本的變化。經由政治市場的開放,政府不再是一定要由自己人組成,政治權利也非自己人可獨享。「人民」可以邀請更具專業的團隊擔任公僕,「國家」並不一定需要侷限於自己人的政府來治理。15

「開放政治市場」為「開放和平論」的核心內涵。它的思想來源並不只是世俗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學等哲學的上層知識,而是來自於更深層的宗教思想精神。無論是基督教的教義還是佛教的教理,政治的歸屬並不是天生且自然,而是後天人為的塑造。就基督徒而言,這個世界原本為造物主上帝所創造,從來就不曾歸屬於人類,人類只是暫時享有上帝所賜予的土地,自己人何嘗有獨占自已土地與人民的統治權。對於佛教徒而言,無數次的生命輪迴,都在彰顯著我們只不過是這個世界的過客。不同的人生,有著不同的歸屬、不同的國籍,何來「家國」歸屬與獨占之說。我們對這個世界的事物何曾擁有?我們又為何有權認為自己所生活的土地一定要歸自己人所擁有?當我們將觀念從「擁有」轉向「享有」時,開放的「共享」的概念自然可以泉湧而出。

「天賦人權」是人類自由思想的重要源頭,但是何以「天賦人權」仍會受到俗世的政治疆界所約束?假如我們願意重新檢視「天賦人權」的本意,無論是積極的參政權或是消極的人權,都不應該受到以國家為界限的制約,而應該是個跨越國界的普世價值。

卡爾巴柏(Karl Popper)曾經提出「誰是開放社會的敵人」的問題,盧梭也在其《社會契約論》一書開宗名義即提出「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的論述,以開啟「如何解開人類的枷鎖」此一疑問。巴柏認為,容許自由討論與理性批評是開放社會的一項特徵,在他的思想中,隱含著極權社會是開放社會的敵人。民主社會應該較符合巴柏所說的開放社會。對於盧梭而言,民主的社會也可以使人們不再受到君王的壓迫,將有助於解開人類的枷鎖。這兩位大師的思想驅動與強化了民主思想的信念,但是從國際和平的角度來看,「人類的枷鎖」並沒有被完全解開,盧梭解除的只是國家內部人民的枷鎖,而不是人民在國與國間的枷鎖。如果我們藉由巴柏的表述,不禁要問,「誰是國際和平的敵人」?答案可能並不是別人,而是我們政府這個「自己人」。

「開放政治市場」也就等於開放了教育市場與文化市場,人類將可不再受國家獨占認同教化的限制,多重的政治、文化認同才可能建立。這種「重疊認同」的建立,是主權國家透過合作或國際組織所無法達成的。

「開放政治市場」是以人民作為國際和平的主體,它脫離了國家作為和平的主體論述。現有的政府將無法獨占和平的主導權,人民將不必再被自己的政府用國家安全來綁架,因為人民有了更多的選擇。

「開放政治市場」進行的是一場與其他國家間的政治整合。不同於以往,它的目的並不在於建立超國家的機制,完成超國家的統合。它並不以統一為標的,也不是以世界政府為目標,而是建立一種主權國家相互穿透的政治關係,彼此在對方的國度都可以參與治權。

六、 開放政治市場的實踐經驗

政治市場是否可以開放,它是否有違我們傳統政治學的規範?我們不妨從歷史上來檢視,政治市場是否就一定不能開放。

在中國的歷史上,春秋戰國時代的政治市場是開放的,孔子周遊列國尋求實踐政治理想,蘇秦張儀跨國掌宰相之相印。此均顯示,在中國的古代,賢能治理與國家歸屬之間並沒有必然的互斥性。當時對於政府官員職位的政治市場是開放的,不一定需要本國人才可以擔任,也不必顧忌所用之他國人對於本國君王的忠誠。

如果我們認為春秋戰國其實仍處於周王朝的架構,或許不足以為證,那麼將時間拉到滿清末年,清廷有感洋務人才缺乏,於1867年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期滿回國之際,接任蒲安臣為全權使節,代表中國政府出洋與五個西方列強訂立條約。 這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次派遣使臣前往各國談判和訂立條約,而領頭的竟不是中國人,而是一位美國人。蒲安臣使團當時的最大成果是暫時緩和了各國對華的強硬政策。當時的清廷從開放政治市場中得到了利益。

在歐洲也可以看到外籍傭兵制度。例如法國的外籍兵團是一支專門雇傭外籍志願兵的部隊,成立至今已有170多年的歷史。士兵來自120個不同國家,通常駐守在法國本土以外的地方。兵團曾經出現在西班牙、義大利、墨西哥、摩洛哥、敘利亞、阿爾及利亞、查德等國家。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戰時,兵團也曾在巴黎參加過戰鬥。16

上述不論是政治、外交、軍事等職位,都屬於政治市場的一環。但是開放的目的並非是為了創造國際和平的條件,而是一種基於國家利益的一種思考。不過,站在開放政治市場的觀點來看,如果每一個國家均能如法炮製,國家所獨佔的唯一認同權,將會受到衝擊,長期下來,這對於全球的和平是有助益的。

「開放政治市場」另一個變形是發生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歐洲。兩次世界大戰的要角都是歐洲民族國家。在戰後,歐洲的菁英開始思考,如何才能讓歐洲的土地上不再會有民族國家間的戰爭。歐洲是否能夠以及如何才能享有永久的和平?一直是歐洲菁英所思考的問題。戰後有人主張,只有讓歐洲像美國一樣成立歐洲合眾國,歐洲才能擁有永遠的和平。但是經過三百多年所形成的歐洲民族國家又豈可能在一夜之間消失?因此,也有菁英們呼籲強化歐洲民族國家間的功能合作,只是,從「歐洲協商」 (Concert of Europe)開始,歐洲即已有功能性的合作,甚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也有國聯的設置,但是仍然無法防止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雖然歐洲的菁英從來沒有這麼說,但是他們在戰後的歐洲共同體機制設計,卻是一個有限度的開放政治市場的規劃:超國家組織的歐洲議會、執委會,歐洲法院以及政府間主義的部長理事會、高峰會議等機構所做成的決定,歐洲共同體會員國均必須遵守。17

歐洲共同體存在著一個與以往完全不同的現象,即法國政府必須遵循一個包括德國人在內的歐洲共同體官員所做的決定。就會員國本身而言,歐洲共同體就是一個開放政治市場的場域,每一個國家的公民都有可能參與歐洲共同體這個共同政治市場。

隨著國際情勢以及歐洲內部的需要,歐洲共同體在深化方面,將共同政治市場的權威越紮越深,從共同農業政策、共同市場到歐元單一貨幣的使用;在廣化方面,將共同政治市場的參與方面越擴越大,從六國、九國、十二國、十五國,一直到今(二○○四)年五月的廿五國。

歐盟的人民大概很少還會認為歐盟區域內的國家會發生民族國家間的戰爭,因為經由政治市場的開放與共享,民族國家雖然依然存在,但是每一個國家的政府權威已經被滲透。長久下去,歐盟的人民將同時具有自己民族國家的國家與文化認同與對於整個歐盟的歐洲認同。如此「重疊性的垂直認同」(overlapping vertical identity),將會使得歐盟的區域內不會再發生毀滅性的戰爭。

就以全球為範圍的「開放和平論」的觀點來看,歐盟並不算是政治思想中的「開放政治市場」。因為,第一、它並沒有向全世界開放,只是向它所屬的會員開放。歐盟的政治整合只是從民族國家這個貨櫃換成了歐洲聯盟這個較大的貨櫃。面對非歐盟國家,歐盟的政治市場仍然是封閉的。第二、會員國所做的只是將自己民族國家的權威「縱向」垂直往上地交給一個由所有會員國所組成的機制,並沒有進行會員國間「橫向」平行地的政治開放。雖然歐盟走到現今的一步,已是人類政治史上最偉大的創新,它打破了國際組織與國際合作應有格局的限制,也突破了國際間的聯合體不再是聯邦、國協或邦聯的框框,實屬難能可貴。但是作為一個國際和平政治思想的探討,歐盟的例子並不完整,開放政治市場仍有相當大的空間值得思索。

七、 開放政治市場的內涵及在台灣的實踐

真正的開放政治市場應該是縱向與橫向並行。歐盟是一個縱向開放政治市場的例子,它雖然有助於歐洲的和平,但是並不能保證世界的和平。「橫向」的政治市場應該如何開放呢?

橫向的開放政治市場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以自己民族國家為主,外國政治參與為輔。第二層次以本國及他國共同治理為內涵。第三層次以本國擁有主權,而將治理權經由條約委由他國治理。

第一層是「個人的開放」。容許國家重要的政治職位由外國人擔任,也就是將政政治菁英的甄選從國籍主擴大為能力主義。另外,也容許一般非擔任公職的外國人在居住的國家亦能享有適度的政治參與權。18

第二層次是「政黨的開放」。容許他國政黨在本國發展黨務工作,並結合本國公民共同參與國家之選舉。選舉獲勝者自然可以參與國家之治理。

第三層次為最徹底的「開放政治市場」,是「政府的開放」。將國家的治理權交由符合人民需求的外國政府經營。

我們暫且用台灣做為例子來論述開放政治市場應有的內涵。

在開放政治市場的縱向方面,筆者已經提出以歐盟經驗為參考的「兩岸統合」概念以追求兩岸之間的和平。19「兩岸統合」是尋求區域安全與和平的一項思考,是區域化的一環。此處不再討論。

在開放政治市場的橫向方面。台灣如何與全球相互開放,讓台灣融入這個已經蔚然成為地球村的世界,並得以為世界的和平做先驅與貢獻。

第一層次的開放甚為容易了解。在政治職務方面,台灣可以容許其他國籍者擔任政府官員或大學校長等職務。不再以可能是虛幻的國籍忠誠做為判斷人選的唯一基礎,而是以賢能做為選才的標準。如此的台灣將可以廣邀全球性的人才參與台灣的各項建設與改革。我們也容許在台灣居住一段時間以內的外來住民,不論他是西方人、菲傭、或是大陸新娘,他們都應該有適度的投票權。20

第二層次的開放原則性是政黨政治的開放。此時容許任何國家的政黨,包括美國、歐洲、日本甚而中共來台灣發展它們的組織,台灣人民將不必再拘泥於現有的三大政黨,而可以參與外國政黨,共同參與台灣的政治競逐。

為了避免台灣為哪一國所獨佔,而失去其開放的意涵,筆者的建議與設計是,除了某一地區(例如台北市)做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與主權國的象徵,因而並不對外做主權的開放,其他地區分為北台灣、中台灣、南台灣、東台灣與外島等五個部分。在每一個地區內,由人民以公投來決定應該容許哪些國家的政黨參與政治。

第三層次是整個國家政府的開放。除了某一地區做為中華民國主權代表所在,其他地區,可向國際開放尋求治理政府,由人民選擇最有效能的政府在一定時間內依照雙方的條約內容來治理他們。至於人民的主權呢?當然還是在人民的手上,因為人民開放的只是治權,而非交付自己的主權。

仍舊是為了避免台灣為某一國所獨佔。我個人依然建議,台灣分成五個部分向全球開放。參與治理台灣的政府,可以是美國、德國、法國、英國、瑞士、北歐國家、澳洲、日本、中共或者甚而是歐洲聯盟,先決條件當然是必須經由人民公投的同意。如果有五個國家參與台灣的治理,這代表著台灣與這五個國家已經結合在一起,更重要的,世界上如果有一個與全球高度融合的地區,這個地區大概是沒有甚麼必要成為國際衝突的焦點。

八、 結語

如果不是只有台灣開放政治市場,而是全球的人民競相選擇一個更好的政府,那麼未來的國家將來越只是一個「象徵」而已。人民不再需要為了它而走向戰場,政治人物也無法利用它來追求以「和平」為名的私利。

「基進和平」追求的是徹底的和平。「開放和平論」的目的就在於為人類永久的和平創造條件。人類發展迄今,國內的多元社會、國際的經濟市場都已經開放,唯獨政治市場是封閉的。沒有政治市場的開放,國際和平永遠無法脫離國家這個魔咒。

「基進和平」尋求一個多元的和平主體,「開放政治市場」的精神就在於經由政治市場的開放,使得任何和平主體都不再具有無上的權威或合法的暴力。作為戰爭發動者的「政府」,在經由開放給全球後,一方面從傳統的定義中解構,另一方面又在新的概念下重新建構。幾個認同重疊的政府間,或許難免仍會有些衝突,但是應該不會形成大規模的戰爭浩劫。

和平的道路總是遙遠。人們或許必須學習,如果不能放棄 「我執」與「分別心」,衝突將是永遠無法避免。國家如果無法揚棄這兩者,任何衝突都可以被合理與美化。開放政治市場應該可以解開人類追求和平的枷鎖,讓地球上的每一個人真的將彼此都看成自己人,不再因膚色、族群、種族的不同而有所排斥。開放了政治市場,我們等於也為自己開啟了永久和平這一扇窗。


註釋:

* 本文發表於《兩岸之間的基進和平研討會》,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二日,聯合報與救國團社會研究院舉辦。【回本文

  1. 石之瑜,<基進和平︰面對戰爭發言的權利>,《兩岸之間的基進和平研討會》,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二日,聯合報與救國 團社會研究院舉辦。回本文

  2. Paul Hazard, European Thought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2nd ed. (New York: World, 1963), p.18.回本文

  3. John H. Herz, ‘Idealist Internationalism and the Security Dilemma”, World Politics, 5(2), January, 1950, pp.157-180.回本文

  4. Frank Zagare (1990) "Rationality and Deterrence" in World Politics, 42(2), January 1990, pp. 238-260.回本文

  5. 對這個爭論的實證分析,請參考Bruce Bueno and David Lalman , “Empirical Support for Systemic and Dyadic Explanations of International Conflict,”, World Politics 41(1) (October 1988), pp. 1-20.回本文

  6. David Mitrany, A Working Peace System: An Argument for the Functional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Chicago: Quadrangle Books, 1966).回本文

  7.  Michael Doyle, “Liberalism and World Politics ,”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86, 80(4), pp..1151-1169. 作為一種關於國際安全模式的假說,現代「民主和平論」的主要觀點有:第一、國際關係中的一條經驗法則是,民主國家之間從不(或很少)發生衝突;第二、即使它們之間發生衝突,彼此也不大會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因為這有悖於民主的原則和理性;第三、專制國家之間或者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之間更容易發生衝突,而且更易於以武力解決爭端。更有甚者認為,與民主國家相比非民主國家更加好戰。Doyle列出了目前五十多個民主國家,他發現,在一百五十年裡,民主國家間爆發過戰爭。不過,對於如何定義「民主國家」迄今並沒有完全一致的意見。回本文

  8. Charles Kindleberger, The World in Depression, 1929-39, Chapter 14, "An Explanation of the 1929 Depress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3), pp. 291-308回本文

  9.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回本文

  10.  Robert O. Keohane, “Hobbes's Dilemma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Sovereignt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Hans.-Henrik Holm and George. Sorensen (eds), Whose World Order?: Uneven Globalization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ar (1995) 165, at 176-177回本文

  11.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l Neighbourhoo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2-3.回本文

  12. 有關全球治理中各行為者的互動與權力關係,請參考,張亞中,<全球治理:主體與權力的解析>,《問題與研究》,第40卷第4期,民國90年7、8月。頁1-24。【回本文

  13. Thomas L. Friedman, The Lexus and the Olive Tree: Understanding Globalization(New York:Farrar, Status and Girous, 1999),p.195回本文

  14. 張亞中,《開放政治市場:全球治理台灣》,(台北:聯經,2002年)。【回本文

  15. 有關開放政治市場在政治契約、認同、文化、安全、發展等方面的全面論述,請參考,《開放政治市場:全球治理台灣》。【回本文

  16. http://www.voltigeur1.net/回本文

  17. 張亞中,《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1999年。【回本文

  18. 有關移民是否以及如何享有政治參與權的論述,請參考:張亞中,<移民與基本權利:移民「政治參與權」的提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台灣大學政治學系舉辦之「全球化與基本人權:政治學與公法學之對話」學術研討會。【回本文

  19. 張亞中,《兩岸統合論》,(台北:生智,2001;《全球化與兩岸統合》,(台北:聯經,2003)。【回本文

  20. 張亞中在<移民與基本權利:移民「政治參與權」的提出>一文中,主張台灣應該容許只要是在台灣居住且按時納稅一段時期的外國人,應該享有在國家次級選舉中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另主張,歸化程序的「自動化」不宜以「有權成為公民的移民者」為限制條件,而宜開放至以在該國「合法居住一段時間」為條件。【回本文

編輯: 裴元領方孝鼎柯裕棻陳惠敏(兼執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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