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進和平︰面對戰爭發言的權利
Ontological Peace: Narrating War as a Human Right

石之瑜,台灣大學政治系©版權所有

本文發表於「兩岸之間的基進和平」研討會(2004年5月22日)

大綱︰

由於戰爭被視為是國際關係中的常態,執行戰爭的所謂國家,也就不會被質疑為只具一種臨時身分狀態,則站在國家立場動員效忠的行動,就具有了無比正當性。在這個前提之下討論和平,只是一種將所有不同於國家身分的其他存在狀態,吸進成為國家身分可以識別認可的國民或公民,或根本當成是戰爭的對象或條件,是不必與其所具有的本體性、主體性產生對話的異己。以至於即使和平是一種戰爭中斷狀態,卻與戰爭共同形成一種以國家為目的的壟斷性身分論述,在國際關係文獻與國際政治實踐當中,成為共謀。換言之,如果和平論述不能發展出一種可以與國家對話的其它身分,與國家平等地共同面對戰爭,而始終在國際關係的戰爭前提之下參與對話,並不能有效反省戰爭的意義。本文的目標,是將和平論述的主體,自國家身分的封鎖中解放,並進一步開創新的、不斷出現的和平主體,從而將和平從國家之間的非戰狀態,或任何兩個同質本體之間的無衝突狀態,延伸成為異己之間相互轉換認可的倫理關係,不再相互忽略滅絕,甚至在這樣的倫理關係中,還蘊含各種機緣,可以演化出新的和平主體。

Abstract: In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iterature, war and peace together reproduce the ontology of state to the extent that all the other forms of existence have no identities to be present. This paper discusses peace as an ethical relationship among different forms of ontology. This enlarged notion of peace does not consider peace as short of war among nations. Rather, peace is a mode of communication to know the unknown.

關鍵字︰戰爭、和平、異己、國際關係、國家、馬占山
Keywords: war, peace, alterit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tate, Ma Zhanshan

一、和戰問題與國家

在國際政治學文獻裡,和平是極重要的課題,自始國際關係理論便是在研究如何避免戰爭,透過對國家追求權力的自保需要,1國際安全制度的設計,2與和平理想的宣揚,3不同理論家各有其切入點,各有其立場。他們之間的共通對話基礎在於,和平這個概念泛指國家之間沒有戰爭的狀態,只是對於國際關係的本質是戰爭或和平,4國家之間是權力制衡關係或權力擴張關係,5以及國際組織規範國家戰爭行為的方法及有效性,6他們始終爭論不休。這種以國家為基礎分析單位的知識議程,並沒有完全壟斷一般生活經驗中,人們往往對和平的意涵另有體會,事實上,在諾貝爾和平獎的得獎案例中,諸多和平工作者所從事的,並不直接是所謂的戰爭問題,儘管他們不能脫離以戰爭為導向的國家統治結構,但卻並不是以國家為目的。7如何與國家之外的行為者討論和平,是國際政治學當前的一大挑戰。8

顧名思義,國際政治學與國際關係的相關概念,不論國際和平或國內和平,是以國家作為主要的行為者,除了國家之外的其他行為者,其重要性遠遠不及於國家。在這樣附屬於國家的思維下,和平研究中出現其他行為主體的可能性幾乎沒有。比如因為戰爭機器的研發試驗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則找不到理所當然的代言人;或殘留武器導致的危害、為了生養育出健康士兵引起的社會壓迫、跨國界難民間的窮困與疾病等等,充其量是國際政治研究附帶的對象,而非可以就和平提出看法的論述主體。但若能從這樣一個開放的角度出發,則和平研究將不再只是對戰爭的規範而已,更是在從深層中決定什麼身分的人或現象,可以在和平相關議題上發言或參與。

換言之,發言者既是作為一種身分展示之所在,則可以說當前主流和平的概念中,隱藏了對異己的否定,這個異己包括了所有受到和平研究所影響,但卻不能直接從自己的非國家身分出發的所有其他宇宙間的存在狀態,這時加入探討和平,就變成是自我異化。在和平研究中現身的方式,是必須先把自己的身分,翻譯成為國家機制所認可的位置,但如此一來,和平的探討卻形成對身分的禁錮,使得異己身分下所關切的問題,不能充分反映在論述和平時的那個經過翻譯的身分中,於是進一步對異己形成扭曲與轉化的壓力。這種認識論上的困境,似乎說明了何以和平研究下那些進行征戰的群體,他們之間發生征戰有其各種因素,但若僅僅是試圖以國家為單位來規範戰爭的話,將會遮蔽這些種種因素,故每當這兩國之間重新恢復所謂和平狀態時,恰恰是封鎖了各國所各自面臨的異己掙脫力量,強將異己遮蔽在國家體制的和平框架之外,這種和平,自然使得戰爭的深層動機繼續積累。

本文的目標,是將和平論述的主體,自國家身分的封鎖中解放,並進一步開創新的、不斷出現的和平主體,從而將和平從國家之間的非戰狀態,或任何兩個同質本體之間的無衝突狀態,延伸成為異己之間相互轉換認可的倫理關係,不再相互忽略滅絕,甚至在這樣的倫理關係中,還蘊含各種機緣,可以演化出新的和平主體。經過如此展延的研究議程,不僅針對國際政治學猛烈質疑,也因為涉及國家本質的討論,而具備政治學整體的改造意識,將國家與其公民,及國內與國外之區隔,都放在被檢視的範圍之內,將研究者探究知識的所謂客觀前提予以撼動,因而論文的本身就不宜再用客觀與否的視角評斷之。

二、面對戰爭的身分

面對和戰問題的不只是國家而已,這本來應當是生活經驗中的常識,故樹木為裝甲車輾倒,田園為戰士踐踏,婦女為敵軍強暴,山川為化學戰劑污染,青年為國家征用戰死沙場,人性為戰爭口號消滅,城市為炸彈摧毀,統治者的心靈為勝利的渴望佔據,嬰幼兒因物資徵調而營養不良,等等人物、現象界的存在者,無不面對日益龐大難解的戰爭機器。不過,這些存在者卻似乎缺乏一個面對戰爭的身分。9他們與戰爭之間的關係,被縮減成是戰爭的一個對象、條件或結果,只有在以國家為主體的戰爭論述中能找到位置者,方能以作為對象、條件或結果的身分現身,否則就不得參與關於戰爭的對話。這是為什麼本文自始拒絕在政治學範疇內定義戰爭,一旦在學科領域內定義了戰爭,就使得國家作為主體益加理所當然,進而阻絕其他存在者以自身存在的道理評述或面對戰爭的機緣。故以下所謂戰爭,泛指以國家身分排除異己的毀滅行為。

對象,指的是戰爭所作用的目標,包括敵軍與我軍,敵方人民與我方人民,以及遭到戰爭所作用的生態等;條件,指的是戰爭發生的心理與物質基礎;結果,指的是目標與條件經過戰爭作用之後,已經遭到改變的存在狀態與存在意識。當國家是戰爭唯一的主體時,作為戰爭的目標、條件與結果的物或人,不可能採取一種面對戰爭的姿態。「面對」,是一個主體行動的展示,也是生命之所在,不能面對戰爭的存在者,在戰爭體系中沒有作為自己而存在的道理。國家根據戰爭的條件,施作用於戰爭的目標,改變了往後戰爭的條件,週而復始,形成一個循環,能夠爭取作為國家的代言人,以國家的身分行動者,才是在戰爭文獻中有生命的人。10

看似沒有生命的其他存在狀態,自然也沒有值得重視的生與死的問題,所以其存在與否或存在狀態的變遷,並不是戰爭文獻主要的考量所在。爭取面對著戰爭採取其他發言姿態的人,如果一旦成功為國家認知到,極可能是以配合敵國的奸細身分成為對話對象,則其生存反而更容易受到威脅。故面對戰爭時的論述策略,從生存需要觀之,未必是努力爭取參與對話,反而是偽裝成沒有生命的對象,如此可以讓一個原本是潛在對象的人,增加自己免於成為戰爭目標的機率。戰爭對象做出的策略選擇與彼等因應戰爭作用而經歷的轉變,影響到戰爭繼續進行或下一階段戰爭發動時的條件,於是還是間接地參與了對話。這一點觀念上的突破,將是鑿開戰爭機器的關鍵之一,即承認看似沒有生命的存在者,隱藏在戰爭論述體系中某處與國家間接對話。不過,有效面對戰爭必須是一種有意識的行動,否則生命只能身於戰爭體系之外,淪為隨時被輕易犧牲的異己。這種「面對」意識來自於對異己所經歷的戰爭摧殘有所反省,並將責任歸諸國家。

作為戰爭目標的對象物或人,既非對話者,所以在戰爭論述之下所採取的行動,從作為人的身分出發時,主要是情感導向的,不是理由導向的,因此在戰爭中受到憤怒、鄙視、機會、尊嚴、熱情、恐懼等情感的左右,想要發展出有意識的身分論述,並逃出國家的機會相對微弱。如果從結果出發,異己論述者面對戰爭來開展與國家對話的身分,則兼具有情感與理由兩種內涵。所謂結果,可以是透過親身經歷,也可以是透過觀察,更可以是透過想像,以對戰爭結果的焦慮為動機,促成理解戰爭的慾望,從而形成敘事與對話的主體身分,這種身分在戰爭一旦進入停歇階段之際,或有機會參與戰爭論述。

進入戰爭體系,面對戰爭,與國家對話的身分意識,不同於既存的對戰爭的人道主義批評,也不同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致力於戰爭的終止,且也不同於和平工作者對戰爭摧殘對象的扶助,或破敗環境的重建。上述這些活動在論述身分的爭取方面,對國家所壟斷的戰爭文獻撞擊不大,他們有可能進入辯論的角度,在於辯稱和平相較於戰爭是為歷史的常態,所以擴大和平時期所需的基礎條件,有助於實踐和平這個崇高的歷史目的。但是,他們並沒有取得與國家對話的身分,而仍必須以國家身分中的某種位置來發言,因此對象仍然是對象,條件依舊是條件,國家代言人回應他們時不必脫離戰爭體系,也沒有動機堅持人道主義位置看待戰爭的需要。簡言之,我們在建立面對戰爭並參與論述的身分時,既要確保自己在戰爭體系之內,但又不能進入國家安排的位置,這樣才有機會能與國家平等地面對戰爭,轉化異己的身分為體系內身分,使異己的生命在國家面前成為不可吸納消解成對象或條件的自為主體。

如前所述,異己身分是危險的,歷史實踐說明,臣服於民族主義的戰士,比逃避民族主義的懷疑論者,更能取得身分的安定感,更容易受國家補償,自我揭露為懷疑論者或反戰者,則容易遭致國家代言人的毀滅性懲處,因為國家對於異己的存在狀態陌生而欠缺敏感度。不過,異己們現身的需要在他們對當代戰爭敘事能力逐漸建立的前提下,也可能日益增強。異己對國家畏懼而臣服與對戰爭焦慮而求變的需要孰者強烈,受到異己自身存在狀態遭摧殘的程度所影響。二十一世紀恰恰是一個多元身分變動浮現卻又相互摧殘的時代,賦予異己在國家中現身一股新的能動力。

三、面對民主暴力的和平論述

大變動的年代當然並不始於二十一世紀,歷史上的身分意識受到大撞擊的例子,屢見不鮮,在這種年代裡,各種異己身分冒出來與統治者對話,造成統治者身分的動搖,則彼等面對戰爭敘事的壟斷能力,也自然發生動搖。二十一世紀所開啟的契機之所以不同,則是在其變動幅度與深度的空前,過往一個社群,一個文化體系的變動,在全球的時間中即使是與他者同時發生,但由於過去對於變異現象的相互翻譯引介,與作為身分載體的移民方向,都遠遠不及二十一世紀來得迅捷、複雜與多元。相較於此,戰爭文獻的演變則相對穩定,國家作為主要敘事主體的假定,還穩固地在主張和戰的壟斷權,即使號稱自由民主的歐美國家,也都不能脫離和戰角度來理解自己的處境,以致於出現所謂的民主暴力,即凡是認為自己有能力定義與評價別人是否民主之國家,採取了毀滅異己的行為。

以國家身分為核心的民主暴力,11亦即以民主之名遂行的戰爭,包括以保護民主為理由的國防動員,或以改造極權為理由的侵略戰爭,均說明民主國家作為當代國家唯一正當的存在形態,不但沒有因為二十一世紀的到來,逐漸開放國家本體可以接受的其它存在形態,反而益加將與所謂民主型態不合的國家,視為異己,讓他們常進一步淪為戰爭對象,而非參與戰爭對話的另一類型國家。民主暴力讓戰爭邁向另一境界,即不但國家之間征戰,而且還要改造敵對國家的本體型態。壓力所至,非民主的異己國家則必須將自己裝扮成民主國家,使國家間的和平不再是理所當然,只有在屬於歐美民主國家之後,和平方可視為是常態。至此即使作為國家,也不能保證成為對話對象。戰爭論述的封閉性如此極度強化,恰恰反映了民主國家對異己身分泛濫的憂慮。

既然國家間戰爭不再是泛指所有國家的衝突,還包括了對國家型態的規定與改造,則國家作為主體的戰爭論述更加窄化,可以被視為主體的行為者的存在型態進一步限縮。這個發展的源頭在於,已經有諸多異己試圖以民主參與者的姿態現身,因此動搖了若干歐美民主國家對公民常態的認識,使得那些國家既不能排除異己的浮現,又不能消滅之,戰爭心理基礎在若干國家出現變異,使歐美民主國家的代言人開始將非民主國家排除在對話對象之外。不過,這個策略固然遮掩了國家體制的動搖於一時,卻遮掩不住許多具體存在的國家如伊拉克,無法繼續以正常國家的身分存在,他們的相繼崩潰凸出了不屬於國家形態的其它存在狀態,也產生了異想不到的回饋效果,即歐美民主國家的戰爭論述中加入了像炸彈自殺客,或殘酷虐囚官之類的陌生對話者,這些對話者早就存在,只是在原有戰爭論述下,他們總是淪為對象或條件。

新的主體存在型態浮現之後,民主國家作為征服異端的一種身分就遭到揭露,使得歐美民主國家範圍內被噤聲許久,在歷史上只能藉由戰爭爆發曇花一現的和平運動,再度獲得了與國家對話的身分。重點不是他們又現身一次,而是偽裝成民主國家而現身的其他非民主國家,也面對其國內和平運動的挑戰,甚或誤解之為在野的政治鬥爭動員。非民主國家的和平運動勢力固渺小,但卻利用跨國聯盟揭露了非民主國家偽裝民主,追求依附強權的一面,則和平運動與非民主國家之間的鬥爭,變成在揭穿誰是暴力的共謀者,因為兩者雖然本都是歐美民主國家眼中的異己,但卻在爭奪與歐美民主國家對話時,不經意地將歐美民主國家窄化成一種相對的身分,而不是普遍、絕對與唯一的發言身分。

跨國界的和平運動變成大規模的反戰運動,規模之大,佔據了一向只以國家身分為主體的戰爭論述,這就是新身分進入二十一世紀戰爭文獻的過程。反戰者以國家公民的身分,拒絕國家為遂行戰爭所推動的效忠動員,影響所及,跨國的反戰運動就各自面對其所在國家,表達反對加入民主暴力陣營的效忠動員。非民主國家代言人在偽裝民主的壓力之下,既不能消除反戰聲音,又持續動員效忠,前者是偽裝民主所必須,後者為依附民主暴力國家所必須,於是使國家變成為無法發言的身分。比如中亞各國領導人站在國家立場時,缺乏與和平運動的對話基礎,但同時也缺乏自己加入執行民主暴力的適當身分,夾在民主與效忠兩個價值之間,面對兩種完全不同的戰爭論述。

反戰運動一旦取得與國家對話的身分,則所反對的戰爭動員,就不限於民主暴力式的戰爭,而是包括內戰在內的所有戰爭。但是,在這點上,仍有待開拓新的論述機制。因為非民主國家自己本身的戰爭敘事,必有其所依循的歷史脈絡,很難與歐美國家的民主暴力相銜接。這些歷史性的戰爭脈絡,比如內戰,繼續在效忠團結的動員之下,支持國家作為唯一合法的身分。但由於歷史複雜性的因素,國外的反戰與和平運動者難以介入,則留下各該非民主國家的運動者孤軍奮戰,其與國家爭奪戰爭論述的行動,就不能免於恐懼與危險。故由國家壟斷的戰爭機器,仍然在非民主國家自己的內戰敘事中,獨占鰲頭。而民主國家為遂行民主暴力,往往就縱容非民主國家清除反戰或和平運動,使得反民主暴力的跨國和平運動,支應不了局部性的在地反戰運動。

四、國際關係的道德空間

國際關係文獻對於異己的存在日益敏感,儘管主流的文獻還是在重複國家身分的壟斷地位,但是異己這個概念卻被明確的提了出來,並旁徵博引地介紹各種異己的存在,其中受到全球化研究者也同時認可的,就是移民的研究,移民作為國際關係學程的異己,從這項議題根本不存在的現象中,就可以有所體會。12移民研究屬於社會學,因此登不上戰爭與和平的大雅之堂。不過,由於移民穿梭在民主國家與非民主國家之間導致民主暴力的推行產生內在矛盾,因為非民主國家移往歐美民主國家的移民,很難積極正面因應民主暴力者的效忠動員,使得他們淪為民主暴力的國內對象。移民作為異己就這樣地被動地成為戰爭論述中另外一個敘事身分,他們幾乎千篇一律地訴諸普世人權,使民主暴力賴以取得正當性的這項價值陷入窘境。

異己研究切入戰爭文獻的角度恰恰在此,亦即國家為推動戰爭所號召的團結效忠,與公民拒絕效忠的情感傾向之間,能否產生有意義的對話。嘗試對話的行動即充滿政治意圖,因為這種嘗試預設了移民身分的正當性,永恆性與普遍性,否則就沒有進行制度化對話的必要。這並不表示移民均會拒絕效忠,而是移民社群的存在,不能用是否效忠戰爭機器來體現,於是選擇不效忠的可能性就活生生的存在了,而拒絕效忠的公民在原本的戰爭文獻中,幾乎不曾現身過。現在異己們情願或不情願的現身了,他們所構成的本體範疇可以無限擴大,異己文獻早先宣稱是在研究跨界現象,但現在則大方地宣稱自己生活的身分領域為一道德空間。13

道德空間是一個抽象概念,甚至不能用地理空間來理解。異己研究的道德空間隱含了兩個面向,一個是歷史的、時間的面向,在這個面向上,身分被相對化、歷史化、情境化,故沒有普遍、單一的所謂本體存在型態。第二個面向是倫理的,指涉不同型態的存在者之間,不能在道德上相互否定他人的歷史性。道德空間所處理的倫理關係,與戰爭文獻中隱含的國際關係迥然不同。在道德空間中,任何身分論述皆應該假定各種異端的存在,故處理的是自己這一類存在型態與自己所不知的所有其它存在型態之間的關係。14戰爭文獻則反是,只關心如何處理同類存在者之間的關係,故和平不僅是戰爭的闕如,更是一種同質與普遍身分的宣告,使得參與和平對話的各方,都相互確認身分意識中某種唯一及普遍的面向,亦即唯有國家可以成為和平的鑄構者,而同時當然也只有國家可以從事戰爭。

異己所構成的道德空間,賦予非民主國家的和平運動一個現身的論述機制,也使得歐美民主國家之內反對民主暴力的移民社群,有一個與和平運動互動的身分。道德空間中的身分,不是從消融異己的身分作為出發,而是以確認與欣賞的方式對待之,從而確認自己存在的相對性。另一方面,異己論述也容許非民主國家的和平運動回溯歷史,發掘一個個曾經存在的異己,他們參與戰爭對話的紀錄,以及國家對待他們的方式,凡此種種皆有助重新開啟自身歷史的異己空間,替自身所屬的國家賦予歷史性與相對性,進而將當前和平運動所源自的道德空間,擴大開來,甚至將國家身分收編在其中,藉由國家身分的歷史化、相對化、去普遍化,來鑿開當前國家身分在戰爭文獻中的壟斷地位。

在近代中國的戰爭史上,就有一位抗日的民族英雄馬占山,他的和戰行動所透露某種道德空間值得紀錄15。馬占山在九一八東北失守的初期,英勇抗戰,擊退日軍,受到全國的推崇,馬占山原是一名受到官府壓制的貧農,落草為寇,後來接收招安,為清廷封官領軍。民國之後,改編為民國騎兵旅旅長,受吳俊升賞識,民國十七年日軍炸死張作霖時,吳俊升殉難,馬占山因而誓言復仇。馬占山的民族主義形象的建立固然與抗日有關,但又不能不說是公仇私恨交加的結果,之後的發展,似乎並不能證實他的抗日,確實是出於民族主義。這個走出國家目的論的敘事,則不是一般戰爭文獻熟悉的。

九一八事變後,馬占山代理黑龍江省主席,之後擊潰日軍,拒絕日軍的最後通牒,血戰抗日,激起全國軍民的士氣,並正式獲任命為黑龍江省主席。後溥儀與日方均接觸影響他,在退守之後又同意返還,並同意續任黑龍江主席。他接著參加滿州國成立典禮,出任軍政部長。不幾日,張學良又遣使赴齊齊哈爾策反他,於是他又出走反正,重新表態抗日,並揭露滿州國作為傀儡政權的內幕,旋即集合同志組成東北救國抗日聯合軍,直到後勤補給中斷才退至俄境,返國後向國民政府請纓抗日未准,便支持張學良參與西安事變,獲任為東北挺進軍司令。抗戰勝利後,他一度參加國軍守大同與攻察哈爾的戰役。卻又出任共軍在東北的保安副司令,並勸傅作義接受共軍和談。馬占山效忠的對象是不是國家,在國家身分出現大變動的時代裡,頗難下定論,但是如果走出習以為常的戰爭論述,馬占山的異己身分充滿啟示。

馬占山式的效忠風格更可以將國家與個人在戰爭論述中的關係,分成兩個面向。一個面向是由國家動員的戰爭,不論是攻擊性或防禦性戰爭,公民的選擇是接受動員,或拒絕動員,分別可以稱之為出戰與非戰。這包括張學良動員馬占山出戰,與國軍動員他出戰共軍。第二個面向是國家沒有動員,公民是否要組織防衛戰爭,代替國家成為動員者。九一八事變時馬占山死守黑龍江就是一個反侵略例子,公民在這裡直接面對的不是國家,而是入侵者,所面臨的選擇是抵抗與不抵抗。在馬占山的例子裡,九一八失守後,他加入滿州國就是行使不抵抗的選擇。對馬占山而言只是個人當時的抉擇,但提供了異己政治學一個足資借用的隱喻,啟發了關於戰爭異己的存在型態。

圖一︰人民面對戰爭時的權利分類

如果異己的道德空間是在認識自己的相對性,則馬占山所啟發的可能行動,各自佔據道德空間的一角,各自有其相對性,於是成為一種相互認可的關係。既然異己因其相對性而成為不可否定的存在,則異己成為一種權利,但這不是一般自由主義講的普世人權,因為自由主義的普世人權中,對於有其它的人際規範並不接納權利的普世性,常不承認其正當性。異己權是一種本體權,亦即作為本體型態的權利。所以接受國家動員出戰,可以視為一種出戰權,拒絕動員則成其為一種非戰權。主張出戰權的人不能否定主張非戰的人的存在正當性。同理,抵抗外族入侵是一種抵抗權的行使,相對於此,則有不抵抗權。以下將對戰爭與對入侵這兩個面向交叉之後,可以分出四類互為異己的戰爭權概念:疆域權、臣服權、自主權與和平權。

五、異己的和戰權利

凡是選擇接受動員並且選擇對入侵者採取抵抗者,乃是一般國家期待其國民所做之選擇,亦即對於任何外來統治的抵抗,因為這種抵抗的基礎不限於國家動員,亦即在國家動員防衛失敗之後,抵抗繼之而起,故行動的基礎是國家之疆域。在保疆衛土的前提之下,對政府動員進行的戰爭,舉凡為擴大生存空間而戰,為避免昇高的預防戰爭,先發制人的自衛戰爭,以及遭攻擊後進行的反擊戰爭,國民均樂於配合,接受動員。即使國家代言人基於各種原因,縱容入侵者,或透過投降,或透過割地,或透過不採取行動,受到外來入侵的當地人,亦大有選擇抵抗者,其方式可以是組織正規戰爭,進行游擊戰,推動不合作運動。如此敵我區隔分明的戰爭無異是在主張一種可稱之為疆域權之權利,反映了戰爭者所需要的某種單一效忠對象。

當效忠是不可轉移的時候,不論是國家的動員,或是在地領導人自發的組織,一般都在國家疆域所範定的疆域之內,期待自己從一而終地服膺絕對的疆域防衛動員。這時的國家不全由國家代言人或政府領袖所完全壟斷,因為求戰的人在國家領袖選擇退卻時,會繼續抵抗入侵者,因此並非盲目地依附在領袖的羽翼下。相形之下,這時的國家受到更高與更明確的疆域意識所充實。然而,也有時疆域與國界並非等同的概念,故當對特定疆域的效忠與國界不重疊時,則當國家一部分疆域受到入侵,其它國內疆域的居住者未必感到執行抵抗的需要,或當疆域超過國界時,當地人保疆衛土的行動,未必受國家支援。如此單一效忠的對象何在,便非國家所能片面決定。

多數公民都會在國家動員效忠時出戰,但經常在防衛失敗之後,或國家未能有效動員時,不會選擇進一步加入抵抗,並逐漸調整自己,以因應新來統治者的統治風格,也就是甘於作順民。在外來入侵者的長期治理預期之下,大量在地的菁英會接受徵用,為外來政權服務,或謂此為曲線報國,使在地的社會免於戰火摧殘,恢復社會秩序與經濟生產。在地人民在新統治者的治理體系裡,其身分地位自然不同於入侵者所從出之母國社會成員享有的程度,不論是傀儡政權或殖民地,子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權利、程度與意願,均不及於統治者所在社群的成員,這些來自統治者社群的旅遊者,以政客、軍人、商人、觀光者身分來往自如,說明曲線報國的選擇,充其量是一種臣服的選擇,人民前此臣服於國家動員出戰,如今臣服於新統治者成為次等社會階層。

臣服作為一種權利,超越了主流文獻所能想像,更重要的是,臣服於國家效忠動員的人,甚至不曾想像過,自己的命運會在未來發生如此鉅大的變動,說不定還曾經對於其它被入侵後選擇臣服的人有所責難,但是一旦遭到入侵的殘酷事實發生在自己身上時,也不由自主地傾向於選擇臣服。這時的效忠概念,是一種可轉移的效忠,行為者處在轉移效忠狀態時,就是對於內在異己的認識,從不承認對入侵者有選擇臣服的權利,到眼見自己也選擇了臣服,於是對於效忠的策略意義重新體認。一旦執行過一次轉移性效忠,就有可能執行第二次,則效忠概念的原始意涵,便遭到鑿開。

與臣服權相反的是,當國民在國家動員效忠時拒絕配合,亦即不願意國家在遭遇戰事時,為國家出戰,但是卻在國家縱容入侵者進入時,採取抵抗,則這一種行為選擇可以說是對當代國家體制的疏離表現。這種選擇中隱含了某一種非屬於國家層次的疆域權,亦即在地社群對國家認同微弱,但對在地疆域卻有堅定認同,國家與外來入侵者是屬於同一類型,均企圖自上而下,自外而內地動員。在地疆域意識與國家疆域意識的脫節,當然並非國家身分中的敘事者所能接受,尤其是在認知到自己也被歸為外來統治者時,更容易感受威脅,因為在地疆域意識阻撓對國家效忠的結果,是在地行為者如原住民社群大可與外國野心勢力合縱連橫。相較於疆域權與臣服權,屬於拒戰的這些人,對於外來入侵依舊抵抗,故可稱之為對某種在地社群自主權之主張,他們不是在國家身分中實踐生命的人。

這些自主權的實踐者,處在一種反效忠動員的狀態中,對於國家體系所認同的可以效忠的對象,亦即本國或入侵者從出的國家,自主權的主張者均不認同,他們所認同的在地疆域,則在國家體制中缺乏可以表述的身分。如果他們進一步主張將在地疆域轉變為國家身分,立刻形成對所有國家的威脅,因為如果將自主權轉為建國權,則所有國家存在的基礎均將動搖。近世為了處理自主權的要求日廣,而有所謂區域自治權的提出,尤其適用於民族身分與國家主流民族有所主觀差異之地區。16反效忠現象將因為自治權的認可而更加確立,使得戰爭文獻中的異己論述添增一項範例。

面對入侵者而不抵抗,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生存策略,對少數民族或原住民而言,抗拒國家動員去為主流民族而戰,也是可以理解的自主意識,但是既拒絕接受國家戰爭動員,又拒絕對外來統治者抵抗,便顯然不是出自一種對國家認同的情感抗拒,或對外來入侵者的恐懼,因為倘若恐懼外來統治者,照理亦應對本國統治者的動員不敢抗拒,而若敢於抗拒本國統治者,則對外來統治者自也應有抗拒意識。因此,選擇非戰,反國家戰爭動員,又拒絕對外來入侵抗拒,是一種身分意識有意操弄的產物,面對戰爭體系與戰爭文獻的操弄,針鋒相對地提出一種類似和平權的主張,在自我隔絕於戰爭選項外之後,和平權的主張者只剩下說理的手段,或一種訴諸人性,回歸自然,擺脫武器科技的裸體文化。

和平權的主張者當然抗拒任何效忠動員,自然就不存在可以被轉移的效忠意識,但同時他們也不實踐任何自我效忠的在地疆域意識。可以說和平權的主張者,是處在一種有意識的無效忠狀態。相較於其他的效忠狀態,和平權的異己性最大。疆域權的主張者是主流;臣服權的實踐者是在實踐之際即可獲得認可的異己;自主權的主張者,則是漸漸現身的異己;但和平權的主張者卻仍是缺乏有效現身策略的異己,因為不像前三者那樣是國家代言人所逐漸認識到的,而是一直在動搖國家賴以鞏固的戰爭論述。無效忠狀態的和平權造成國家戰爭行動的條件與效果大受影響,讓國民與非國民的區隔模糊,更是引出生態相關的其它處於無效忠狀態異己論述的關鍵。

六、基進和平權

由於戰爭被視為是國際關係中的常態,執行戰爭的所謂國家,也就不會被質疑為只具一種臨時身分狀態,則站在國家立場動員效忠的行動,就具有了無比正當性。在這個前提之下討論和平,只是一種將所有不同於國家身分的其他存在狀態,吸進成為國家身分可以識別認可的國民或公民,或根本當成是戰爭的對象或條件,是不必與其所具有的本體性、主體性產生對話的異己。以至於即使和平是一種戰爭中斷狀態,卻與戰爭共同形成一種以國家為目的的壟斷性身分論述,在國際關係文獻與國際政治實踐當中,成為共謀。換言之,如果和平論述不能發展出一種可以與國家對話的其它身分,與國家平等地共同面對戰爭,而始終在國際關係的戰爭前提之下參與對話,並不能有效反省戰爭的意義。

近世的發展在各方面揭穿了戰爭論述的內在矛盾,將國家身分進一步區分成民主與非民主,以因應早先戰爭佔領所間接引發的當代移民認同危機,使得飽受挑戰的國家認同,可以因為民主制度的輸出而得到改善,從而使民主成為發動戰爭的動機。非民主國家在壓力之下必須偽裝自己,而民主國家則選擇性地予以縱容。但他們之間的移民現象不斷,戰爭所仰賴的效忠動員遇到移民身分就受限,這就使得與戰爭文獻假設中所隱匿的諸多異己,逐漸現身,開闢出一個新的道德空間,將國際關係從國家之間,轉移到國家與其異己間之對話。這個對話幫助人們回顧歷史上早就存在的異己實踐,並進而歸納出臣服權、自主權與和平權三種異己權利,讓和平存在於國家與其異己之間,厥為基進和平。

基進和平所謂的和平權,並不預期戰爭的終止,和平並不再完全指涉國家之間的狀態,更是指涉異己之間的狀態,故主張拒戰且不抵抗的和平權主張者,不能在道德上、哲學上或策略上要求疆域權的主張者脫離國家身分,因此戰爭將繼續存在於不同國家身分的單一效忠者之間。基進和平之所以基進,是一種本體層次上的和平,主張在不同效忠狀態之間,有一種足資相互認可的敘事基礎,前所建立的兩個面向,其所構成的四個空間,就是一種溝通的嘗試,讓每個人可以在四類互為異己的空間上,界定自己的位置,從而建立各個異己之間的相對性。戰爭狀態的終止來自於自己在空間中位置的移動,凡移動至第一項限者即可處於無戰爭狀態,但戰爭本身作為本體上的一種現象,則無法根除,即使所有人都選擇在入侵者面前臣服,並不能保證之後不會更改決定,重新主張抵抗。

這樣一來,抵抗與不抵抗之間,出戰與非戰之間的關係,就不是互為異端的不共戴天關係,而是可以相互轉換的流動關係,也就開創了和平權在國家體制中取得正當性的契機,基進和平無異於賦予人民選擇投降的權利,投降權利的普及與執行,將使得疆域的奪取失去意義,則反而在更深層、更宏觀、更長遠的歷史時空中,促成戰爭的消弭。這不是一種戰爭必須消弭的道德論述或理想主義命題,而是一種身分策略的實踐結果。當人們學會在疆域權與和平權兩種迥異的效忠狀態間遊走時,戰爭的意義會逐漸變化,戰爭成為臨時性的遊戲,則和平的內涵也就昇華成是自己與異己之間相互構成的過程。

七.代結論:我國憲法上的和平權

如前所述,基進和平權作為法律權利,乃由四個權利所構成──效忠權(或疆域權)、自主權、臣服權與非戰權(或和平權)。在我國憲法上、這些權利只有隱約間接的保障,而無具體直接的陳述,以致於在實踐中,往往因為釋法者或執法者的認識不同,致使是類權利之行使遭到限制。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依照大法官第四百九十號解釋文,17此一義務為憲法義務,至於如何行使,則應由法律規定,從而有兵役法第一條關於我國男子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第四百九十號解釋文所針對的,是因信仰而拒服兵役之良心犯問題,並解釋憲法與兵役法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信仰自由並無牴觸。這個解釋從兩方面箝制了基進和平權的主張:一方面,不但對於人民主張效忠與主張疆域的權利沒有積極保障,而且對於不同的人主張效忠與臣服權採取差別待遇;二方面,同時又也對於人民主張和平的非戰權或自主權予以否決。

首先,倘若如第四百九十號解釋文所說,服役為憲法義務,則兵役法只針對男子服役做規定,即等於剝奪女子平等行使服役義務之機會。倘若兵役法不規定女子或十八歲以下與四十五歲以上男子之服役,且可視此一不規定狀態為並不違憲,則顯見服役並非全體人民之憲法義務,因為女子與非適齡男子皆屬人民範疇,但卻無此義務,故而服役僅可是法律義務。若僅為法律義務,則憲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中所謂服役之義務,便應當是指兵役法所課之法律義務,而非憲法所課之義務。若非憲法義務,則基進和平權之保障,透過修改兵役法即可完成。不過,既然解釋文已明白揭示服役為憲法義務,則不論其解釋文如何自相矛盾,仍應以具體之解釋文為依歸。則兵役法對於有意願、有能力服役保衛國家之人民,依照年齡與性別,採取明顯不平等之待遇,便屬直接而立即地抵觸憲法有關平等權之規定。故如女子若欲主張使效忠權,便不得行使。

相對於有女子有能力、有意願行使效忠權卻不為憲法所容許,則有男子無能力或無意願行使效忠權,卻不為兵役法或解釋文所容許。故因宗教信仰拒服兵役之男子,國家得懲罰之,其懲罰程度之嚴重,依照四百九十號解釋文,不受一罪不二罰之最高人權原則所限制,以致因拒服兵役而受罰之男子,於刑期屆滿後仍應接受徵召,不接受者仍得以再罰。試問,國家規定人民服兵役,既放棄有能力與有意願之女子,何又強行徵召無意願且無能力之男子﹖究其原因,性別而已。18故不僅女子主張效忠權者遭到歧視,無能力與無意願服役之男子亦同遭歧視。事實上,我國女子不讓鬚眉願意投身軍旅,或已投身軍旅而有意願擔任戰鬥任務如飛行戰鬥機者,大有其人,卻未曾受到保障,實不能不疑為憲法與大法官歧視女子之憲政文化使然。

憲法對基進和平權之歧視,不限於女子接受戰爭動員之效忠權與臣服權,更及於男子拒絕接受國家戰爭動員之自主權與非戰權。主張自主權與非戰權者從良心上無法執行戰爭任務,強予徵召,自為對人民良心之戕害。依照兵役法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因信仰問題無法行使戰爭任務者,其不堪服役之程度自是尤較身體不適者為高,兵役法何以就身體不堪服役者免除其義務,而堅持良心不適者必須服其兵役義務﹖19所謂基進和平權之非戰權或自主權之為良心主張,與宗教信仰當屬同類。前述女子有權利服役之法律見解,並未同時引申男子必須服役之結論。國民有效忠意識者,如何有權利強迫無效忠或臣服意識者履行違反良心之戰爭義務﹖同理,從事良心反戰而主張非戰權者,如何可以剝奪女子行使效忠或臣服之權利﹖國人面對戰爭與疆域之爭議,如果不能保障其依良心主張,又何以共同構成其為某一國之國民﹖亦即國民身分之完成,係來自於良心之封閉,或來自於良心之開放﹖依四百九十號解釋文,似乎認定我國國民身分之識別,是以良心之封閉為基礎,於是方有異端邪說之恐懼生於內。

憲法並非沒有留下活水源頭。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中華民國國防以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維護世界和平。服役之目的為準備作戰,而一般理解和平之狀態為非戰,則憲法之規定自不可能是以準備作戰為執行國防外交唯一之可能,20否則不可能有非戰狀態出現,如此對非戰狀態之服役義務不與另外規定如何豁免,無異是否定了憲法所規定之國防外交政策目的。既然備戰係一種功能性之考量,而非持續、永久、正常之狀態,則何時何人因如何備戰,自非當由負責備戰之機構,立足於完成備戰功能為唯一之參考所能片面決定,否則國民必然只剩下備戰之義務,而無以世界和平為目的之除役或免役準備。孰能決定何人何時應如何備戰,憲法並未明定,則人民主張基進和平權,以效忠、臣服、疆域與非戰四種權利狀態分別行使關於和平之主張,自不能逕依憲法第二十條謂為違憲。這一點是基進和平權在我國憲法上所可以尋求奧援之所在。


註釋:

  1. Hans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New York : Alfred A. Knopf, 1954); Kenneth Waltz, Man, the state, and War: A Theoretical Analysi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59).回本文

  2. Robert Keohane and Joseph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New York : Longman, 2001); Barry Buzan, People, States, and Fear: An Agenda fo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Studies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New York :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1).回本文

  3. Emmanuel Kant, Perpetual peace: A philosophical Essay, 1795. (trans.), M. Campbell Smith (London, S. Sonnenschein, 1903); Richard Falk, The Promise of World Order: Essays in Normativ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1987).回本文

  4. Medelski, Organski回本文

  5. Kenneth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Reading, Mass. : Addison-Wesley Pub. Co., c1979); John Mearshimer回本文

  6. E. H. Carr, The Twenty Years' Crisis, 1919-1939: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Harper& Row, 1964); Alexander Wendt, "Why a World State Is Inevitabl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9, 4 (December 2003): 491-542.回本文

  7. Jose Ramos-Horta and Jeffrey Hopkins (eds.), The Art of Peace (Charlottesvill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1998).回本文

  8. Michael Shapiro, Violent Cartographies: Mapping Cultures of War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7).回本文

  9. Naeem Inayatullah, David Blaney, Richard Falk (ed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Problem of Difference (London: Routledge, 2003).回本文

  10. Michel Foucault, Society Must be Defended: Lectures at the College de France, 1975-76 (eds.), Mauro Bertani and Alessandro Fontana (New York: Picador, 2003).回本文

  11. 二零零四年在Montreal召開的國際研究學會年會主題之一,就是democratic violence.回本文

  12. Nevzat Soguk, States and Strangers: Refugees and Displacements of Statecraft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9).回本文

  13. Michael Shapiro and David Campbell, Moral Spac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1998).回本文

  14. Michael J. Shapiro and Hayward R. Alker, (eds.), Challenging Boundaries: Global flows, Territorial Identities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6).回本文

  15. 焦作信息港-->軍事空間-->風雲人物-->馬占山http://www.jzinfo.ha.cn/war/fryw/man/mzs.htm回本文

  16. 包括歐洲安全理事會與中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在內的贊助者,在北京與瑞典連續召開了三次民族區域自治學術研討會,規模遍及全世界的少數民族權利問題。回本文

  17.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十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頁383-385。【回本文

  18.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十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頁402。【回本文

  19.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十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頁402-403。 【回本文

  20. 此點受李念祖氏指正。【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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