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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到底有無言論自由?亦或,我們應該問,言論自由在台灣到底扮演何種角色?代表何種意義?
上個月,由台灣媒體實驗工作室製作的「非常報導」光碟在台灣引起了軒然大波。台北市政府對於光碟的查緝,更引起許多「專家學者」對於此查緝動作是否侵犯「言論自由」表現出嚴重的關心,其中兩位就是尤英夫律師和許文彬律師。
十一月十四號,尤英夫律師在一篇特別為光碟事所撰寫的專文中表示:「非常報導之光碟被作為政治言論的工具,作為表達意見的另一種方式,更具民主社會中極為珍貴的言論由由或新聞自由的正當性。」
十一月二十號,許文彬律師更代表中國人權協會對外發表了一篇極嚴肅的聲明搞,標題就是「護衛人民表現意見之自由」。聲明稿中明確地指出,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即學理上「表現意見之自由」,是基本人權的一環。許文彬在文中還特別強調,「非常報導」光碟的製作及演出人員,應享有憲法「表現意見之自由」的保障,此「基本人權」不應受到歧視與壓迫。
巧得是,這兩位律師都是日前控告何春蕤教授「人獸戀」網頁的主要成員。
當時,尤英夫律師偕同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十多個婦幼團體到台北地檢署項向何春蕤教授提出告訴,認為何春蕤教授之「人獸戀」網頁圖片已明顯「逾越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雖然尤律師一方面宣稱他們尊重學術與言論自由,卻在另一方面極力強調,人獸戀網站內容不刊入目,會對青少年造成身心不良的影響,已超越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尤律師對「人獸戀」網頁之言論自由的批判與限制,與他在「非常光碟」事件中不加遲疑地捍衛並且強調言論自由之正當自主性有很大的出入,尤律師不僅將非常光碟內容視為「只是表達意見的另一種形式」,更視光碟具有民主社會中「極為珍貴的言論由由或新聞自由的正當性」,尤律師對於言論自由前後不一致的評價與「人獸戀」網頁事件中另一位控方律師許文彬的說法有異曲同工之處。
在「非常報導」光碟事件以「中國人權協會會長」身分發言的律師許文彬,在「人獸戀」事件中,卻以「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長」的身分批評何春蕤教授不應以學術自由及言論自由作為自我辯護的理由。許律師甚至直接了當地說:「人獸交圖片涉及猥褻,是法律問題,無關學術自由。」這表示,許律師根本地認為,言論自由在這件事根本沒有生存的空間,因而認為何教授不能以言論自由作為自我辯護的理由,然而,在「非常光碟」事件中,許律師對於言論自由的態度也有很大的轉變,相較於先前「人獸戀」事件中以「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長」身分發言的許律師,許律師在光碟事件中選擇以「中國人權協會會長」的身分發言,化身為為言論自由奮鬥的正義象徵,大力質疑一切可能侵犯侵犯言論自由的外力,許律師還強調:「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像這樣前後不一致的言論自由的判准,對於言論自由的維護只選擇性地使用在某些情況,多少反映了言論自由自在台灣的狹隘意義。在台灣,通常是牽扯到政治利益的時候,言論自由才會被保護、被強調,台灣扭曲與狹窄的言論空間,幾乎(迫使)所有的公共論述都(必須)帶有政治色彩,才有資格進入言論自由的保護空間。言論自由被狹隘地運用在政治的公共論述裡,而且在使用之目的與時機上只出於政治利益上的鬥爭,是惡意毀謗政治對手時才必須祭出的護身符:政治人物在媒體上公然以毀謗性的言詞攻擊其對手,然後再撐起言論自由的保護傘宣示其言論的正當性,這樣的戲碼幾乎天天上演。
「非常報導」光碟具個人指涉的內容之所以被認為具有言論自由,正是光碟所含有的濃厚政治色彩,因而被視為一正當的公共的論述,而「人獸戀」研究網頁因為缺乏政治利益作為背景的論述,故並不被認為是一恰當的公共論述,因而也不被視為具有言論自由的議題,對於網頁的反應只好流於一般人對於性之普遍的恐慌心理,也就是被一般人的道德偏好所主宰。
將政治利益視為決定言論自由的因素也許不是最完善的解釋,然而,言論自由在台灣脈絡下選擇性的使用和特定的運作場域卻是不爭的事實。尤、許二律師對於言論自由選擇性的使用與強調,反映的不僅是他們對於言論自由個人道德的、感情式的使用,更反映出言論自由在台灣所扮演的單一角色與狹隘意義:言論自由從來就不是作為基本的公民權力來使用和看待,而是為了維護、達成某種政治目的或利益所採取的手段。我這麼說,其實並非要詆毀言論自由在政治領域中的重要意義,只是,一個健全的社會需要的並不僅僅是政治上的言論自由,更需要文化的、族群的、性別的、階級的等等各種不同的言論自由,也唯有如此,台灣才堪稱為一個健全的、平等的民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