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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或解放──女性主義者關於代理孕母的爭論1
陳美華,前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版權所有
本文原刊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52期,文內所提及年代及時間均以本文寫作當(1999)年為準。
一、前言
衛生署日前公佈剛研議完成的人工生殖法案,其中,因涉及代理孕母開放與否的問題,再次引起各界的爭議。論爭的範疇涉及醫學、倫理、法律、婦女解放與兒童權利等不同面向。有趣的是,代理孕母的爭議就像之前引爆的公娼爭論一樣,贊成與反對的雙方都有極為保守與極為激進的支持者,同時,婦運陣營對代理孕母也有極為不同的看法。
部份婦女團體和美國七○年代的激進女性主義者一樣,認為代理孕母是西方醫療科技物化女性為生產機器的極致,同時,也批判代理孕母作為一種先進生殖科技,包裝的卻是為父權家族傳宗接代的古老思想。也有極少數的婦女團體認為,贊成代理孕母的論述中,確實不乏保守的父權論述,但代理孕母也有顛覆三合一母職觀念的激進潛能,同時,代理孕母的產生更可以讓我們有機會認真面對女性免費從事再生產勞務的荒謬性。
代理契約究竟能否成立,對自由主義國家而言,涉及對現行法律、醫學、以及倫理上的衝擊,對女性主義者而言,則涉及女性主義陣營內部,長期來關於女人究竟是行動主體或受害客體的爭論。本文將針對女性主義內部的爭論進行討論
。
二、代理孕母──從無到有的決策過程
自從我國第一個試管嬰兒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誕生之後,人工生殖科技為不孕夫婦所帶來新的生子機會,引起社會各界的激烈討論。政府部門也開始關注人工生殖科技對社會、法律以及倫理所產生的強烈衝擊,並著手研議相關政策。然而,從民國七十五年至今年三月公佈人工生殖法草案,漫長的決策過程,始終掌握在醫事、法學專業者以及行政官僚手中,最受決策影響的不孕婦女始終沒有被納入決策過程。相同的,對絕大多數民眾而言,代理孕母從無到有的決策過程,更如同一只神秘黑箱,無從了解,更無從參與。
1. 打開決策黑箱
從決策過程而言,歐美各國都把捐精、捐卵、代理孕母等人工生殖科技之管理與使用視為國家重大決策。不論是開放或禁止化理孕母,都是交由一集結了醫學、法律、護理人員、社會學家、倫理學家等不同專長之專業人士共同組成一國家級的委員會,再由該委員會發表研議結論,作出政策建議。例如,英國在健康與社會安全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下設有人工受孕與胚胎學研究委員會,美國各州也都設有相關委員會(如紐約州的The New York State
Task Force on Life and Law),澳洲則於1989年設立國家生殖倫理委員會(The National
Bioethics Consultative Committee),德國則由法務部及研究暨科技部共同委員會來研議代理孕母政策(Pretorius,
1994:26-39)。反觀,衛生署、法務部雖然都認為代理孕母茲事體大,但決策過程卻極其草率。
行政院衛生署先後在七十五年及八十三年頒佈了「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以及「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試圖以行政命令規範捐精、捐卵、人工受孕、代理孕母等“嚴重衝擊法律、倫理”的人工生殖科技。結果,不少不孕婦女一卵難求,而接受來自姐妹的卵子(中國時報,81.8.17六版),也有人花大錢到海外找代理孕母(中國時報,85.2.22五版),去年更發生二對不孕夫婦在醫師“暗助”之下互贈精卵而雙雙受孕的案例(中國時報,87.4.25五版)...。這些證據,具體地陳述了低位階的行政命令無法有效規範人工生殖技術的管理與使用,也因此衛生署於三年前(1996年)成立「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著手研議「人工生殖法草案」,「以避免人工生殖科技遭到濫用,並顧及婦女權益」(聯合報,88.3.5五版)。委員會共設委員十五名,其中婦產科醫師/教授就佔了五位,其他醫學界人士(泌尿科、精神科、遺傳學家)四位,法律界人士二位,社會學界二位,心理學家一位。
有趣的是,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衛生署對外公佈代理孕母將合法化時,包括台大婦產科教授李鎡堯在內的幾位委員卻對代理孕母的開放「語多保留,並希望各界多思考代理孕母衍生的諸多問題2」(自由時報,88.3.4九版)民生報更大幅報導,十五名委員中,就有十一名委員反對乙案(民生案,88.3.26二十三版)。事實上,根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委員的說法,委員會內部其實只有三名醫界人士、一名心理學家贊成乙案。贊成的四人中,還有二人沒有開過會。同時,絕大多數的委員仍對代理孕母可能引起的諸多倫理、道德議題,包括對女性子宮的物化、出生子代的基本權益,以及若生出來的子代因容貌或各種生理缺陷遭代理孕母與受術夫妻雙雙遺棄時,又該如何處理等問題,始終沒有辦法達共識。其次,委員會多位委員對於醫事專業人員/醫療機構在開放代理孕母後,將有暴『利』可圖一事,也感到極為憂慮。該委員會二年多(指1999年時)來,歷經三十多次會議的詳細討論,在絕大多數委員並不支持乙案的情形下,衛生署卻急於向外界公佈代理孕母可望合法化,委員會的諮詢功能不僅淪為橡皮圖章,決策的正當性基礎更是蕩然無存。
2. 不孕婦女的母親節
國內自民國八十年初以來,代理孕母成為高度爭議的議題,但參與論爭的主體卻是以婦產科醫學、法律學以及絕大多數沒有不孕困擾的女性主義者為主,最受決策影響的不孕婦女一直要到八十五年的母親節才正式發聲。
生殖(reproduction)是一個每個人都把自己當成專家的領域,於是那些可孕之士,不斷地透過各種機會,告訴那些不孕的人,應該嘗試放輕鬆、多休息、去渡假或者來點昏黃的燈光與美酒等等。不孕者的聲音始終沒有被聽見,他/她們被教導該慾望什麼(例如,應追求事業上的進展,多學些技能...)或者是否應該尋求什麼樣的人工生殖技術(從古老的草藥秘方到現代的生殖技術)等等(Berg,
1995:94)。每個可孕之士儼然都是一個個生殖專家,只有那些生不出來的、不能生的人不懂得生殖,不懂得孕蘊一個生命、扶養一個小孩必須付出的辛勞與代價
(ibid:93-94)。
八十五年母親節前夕,不孕婦女終於打破噤聲狀態。先天性子宮發育不良的陳昭姿女士以及不孕的A女士,前往立法院請願,要求開放代理孕母。會中,A女士哽咽的說:「對一個先天出生子宮發育不良而被註定不能懷孕生子的女性,是否就註定要放棄情感,放棄婚姻,還是要註定當尼姑、修女或情婦,或是破壞婚姻的第三者。」(自立早報,85.5.10頭版)。不孕婦女短短的幾句話,有力的指控了「女人=生殖」3的意識型態加諸不孕婦女的污名,以及女性從誕生伊始就被規劃好的婚姻生涯及母職角色。換言之,如果一個社會不存在「女人=生殖」的文化偏差,又沒有強迫性母職規範的話,那麼絕大多數沒子宮不能生、因病無法生、沒時間生、怕痛不想生...的婦女大概也不會需要代理孕母。然而,不孕婦女終究不是鐵板一塊,有人無法獨自對抗龐大的不孕污名而尋求代理孕母,但也有人就是純粹想要一個屬於自己的小孩,對自己與丈夫的基因在重新排列組合後的結果,抱著高度的好奇心。陳昭姿在立委簡錫土皆舉辦的「聽聽女人的聲音──代理孕母法制化公聽會」上,反駁部份人士認為代理孕母是父權文化產物的質疑,明白的指陳「其實女性與男性一樣都想要自己的小孩,子宮原本就是工具,若自由意願提供子宮為人代孕,何來剝削之說?」(聯合報,86.9.20十九版)
不孕婦女母親節的陳情,在開放代理孕母與否的決策黑箱中,看來是極其有效的。事實上,八十五年一月,衛生署還對外堅持,代理孕母“因涉及複雜的法律與倫理問題,不宜開放”(中時晚報,85.1.23三版),但九月中旬卻又決策大轉彎,決定「准許」4與「禁止」代理孕母二案併陳,理由是“母親節前夕,不孕婦女的抗議,讓(人工生殖諮詢委員會)委員看到這項社會需求”(中國時報,85.9.18七版),一年後,衛生署長詹啟賢宣布將考慮開放代理孕母5(中國時報,86.9.19七版),今(1999)年婦女節前夕,衛生署不顧人工生殖諮詢委員會的多數意見,對外公告反對與贊成開放代理孕母的甲、乙兩案,再度引起朝野立委及婦女團體的高度關注。
三、衛生署的解決方案──強化異性戀家庭中心
對女性主義者而言,代理孕母絕非簡單的是非題,因為不論是支持或反對開放代理孕母,都無法真正解決社會中盤根錯結的性別歧視。因此,核心的問題不僅在於衛生署“終於聽見不孕者的心聲”,更在於衛生署是在什麼樣的假定與前題下同意開放代理孕母?又如何用性別中立的法律語彙將女體母性化(maternalization
of female
body)?同時,這個衛生署自認為是最先進的立法,究竟是在什麼樣的角度上思考人們的生殖自由權,而衛生署提出來的解決方案究竟解決了多少問題?
我國憲法究竟是否保障人民的生殖自由,在最近這一波的代理孕母爭議中,或多或少的被提了出來。其中,李聖隆對此一問題持保留態度。他認為一旦憲法保障人民之生殖權,那麼當丈夫主張其生殖權時,妻之一方豈不是一定要配合他(李聖隆,1999)?李的見解其實很容易受到挑戰,畢竟立法院在民國七十九年通過了優生保健法,讓成年女性享有合法墮胎權,倘若憲法不保障人民之生殖自由,優生保健法怕早已被宣告違憲
。其次,自由主義國家必須保障丈夫的生殖自由,但他在私領域中的生殖權顯然不能侵害妻之一方的性自主權。
1987年,在美國著名的Baby M案例中,新紐澤西州的高等法院法官Harvey R. Sorkow即宣稱,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保障生殖自由,包括(多種)生殖方法的使用,也包括代理孕母的使用,判決指出「如果人有交媾的生殖權,那麼就有非交媾的生殖權...如果生殖是被保障的,那麼生殖的諸方式也是被保障的。...本法院認為,那些被保障的方式包括代理孕母的使用」(quote
in Raymond, 1993:77-78) 。事實上,如果我們同意Sorkow將生殖視為基本人權,那麼我們實無理由限制什麼樣的婚姻狀態、性取向、年齡...的人始可使用代理孕母。然而,即使在英國1985年的代孕安排法(The
Surrogate Arrangement
Act)中,也只限異性戀夫妻才可以使用,至於單身不婚或者同志族群則在排除之列,從而引來女性主義者將此類規定視為異性戀一夫一妻制家庭主義延伸的強烈批判(Stanwoth,
1987)。
衛生署提出來的人工生殖法草案,甚至嚴苛的限制惟有先天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始可使用代理孕母。這種嚴苛的器官缺陷主義,看似為了防止人工生殖科技的濫用,但卻極為符合父權社會習於將女體化約為子宮的傳統。事實上,沒有子宮或因病切除子宮的女性,在台灣的社會脈絡下,是被當作殘障者來處理的6。衛生署在代理孕母問題上的曖昧在於,它一方面怕破壞既有的倫理秩序,而不願意宣稱生殖自由是基本人權,另一方面卻又非常體諒、同情那些先天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的殘障/不孕婦女,於是代理孕母只能“適度地”開放給那些有器官缺陷的女性。因為,在一個懷孕被視為女性天職的社會氛圍下,那些明明自己能懷孕,還要別人為她懷孕的女人(例如那些懼怕產痛的、沒時間生的、愛美不想生的...)根本早已逾越了做一個女人就是應該懷孕、生產、當母親的母職本份。
Mary Foe Frug在討論法律如何看待女性的生殖性身體時,提出女體遭恐佈化(terrorization of the
female body)、母性化(maternalization)、性化(sexualization)7三種極為不同的對待方式(Frug,
1992:129)。女體母性化雖是當代自由主義國家看待女體的重要觀點,但女體的母性化卻也是有其邊界的。母性(maternity)只存在於那些遵守三從四德的「良家婦女」身上,並不存在於單身不婚者、女同志以及性工作者身上。因而,即使她們有強烈當母親的動機與需求,但是在一夫一妻的家庭主義意識型態下,她們仍然被徹底地阻絕在那個始終被歌頌為自然的/偉大的母性光環之外,因為只有在一父一母的家庭中長大的孩子,才能獲得真正的幸福,而她們與婚姻制度持續鬥爭的緊張關係,更使得禁止她們使用代理孕母成為邏輯上的必然。立委沈富雄甚至認為,不應以「代理孕母鄙視婚姻制度,如果未婚者可以擔任代孕者或請人代孕,政府無異以公權力助長私生子風氣...」(聯合報,86.9.27十九版)。多麼清楚啊,婚姻/性/生殖三位一體的老舊傳統,以及新興的代理孕母科技,原來都只為了挽救那早已奄奄一息的異性戀婚姻制度!
四、代理孕母──物化或解放
如果衛生署或其他自由主義國家有限度的開放代理孕母,其實是陷溺在女體母性化或女體子宮化的父權邏輯的話,代理孕母對女性主義者而言,卻是一個關乎女人究竟是行動主體或是受害客體的爭論。生殖,一直是女性主義的核心問題。歐美六○年代到七○年代初期的婦運,就是一頁爭取避孕、墮胎、免於被迫結紮等生殖自由的歷史。女性主義陣營在女人有權決定要不要生小孩、何時生小孩、要生多少個小孩等問題上有極為穩固的共識,然而,女人究竟能否決定要採用什麼樣的方式生,則在八○年代後引起激烈的論戰,特別是當這個生殖方式涉及到另一個女人的子宮的時候。
女性主義者反對代理孕母的原因,大致來自於三個對父權的激進反判:1)打破血親連帶始能締造幸福家庭的迷思,2)拒絕將女人化約為生產機器(mother
machine)的意識型態,3)反對自由契約至上的資本主義邏輯。以下將針對這些激進的反判作進一步的陳述與分析。
1. 打破血親迷思
人工受孕、代理孕母等人工生殖科技,不僅使得不孕夫妻可以享受有子/女之樂,更使得人們想要擁有一個「屬於自己」血親上的小孩的願望得以滿足。然而,這種強調
“想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小孩”的想法,更被女性主義者及部份婦女團體批評為是複製父權血親主義,也是典型「傳宗接代」的父權思想在作崇(劉仲冬,1997:25,自立晚報,88.3.8六版)。
為了打破血親迷思的父權傳統,國內外的女性主義者都一致地將收養視為是解決不孕的最佳選擇(Mahoney,1995,中時晚報,88.3.5六版)。然而,荷蘭兩位女性主義政治學家卻指出,片面要求不孕者收養的說法,一方面忽視了很多國家在收養問題上所做的諸多限制8,另外,
這種“理所當然” 的收養論,顯然也是有選擇性的。因為,它只是用在那些生殖器官無法“正常”運作的婦女身上,而不適用於所謂的“正常人
”(Zipper & Sevenhuijsen,
1987:134)。事實上,陳昭姿在面對社會各界,一方面要求不孕婦女收養,另一方面又贊許甚或鼓勵血親相認的分析,也是一針見血。她說:「整個社會明明鼓勵濃厚的血親迷思,甚至為卡雅來台尋親感動的痛哭流涕,卻要我們這些不孕的人去領養,打破血親迷思。將來這個養子/女,要尋親時,我們又該如何自處?」
領養,當然是一個解決不孕的可能選項,但不應該、也已經不可能是唯一的選項。血親迷思固然是女性主義應該批判的對象,但沒有理由片面要求不孕婦女一肩扛起這個重擔。其次,代理孕母、捐精、捐卵等人工生殖科不僅無法維持純粹的血緣關係,反而將嚴重衝擊傳統的血親主義。例如,在受術夫妻純粹透過捐精、捐卵受孕生產的情況下,決定法律上親子關係的基礎不是血緣、基因,而是誰購買了精子、卵子。至於,在代理孕母的情形下,在部份代孕(partial
surroagcy)(孕母提供卵子並代孕)時,法律上的母親也不以血緣為基礎。理論上,甚至會出現受術夫妻沒精、沒卵、沒子宮9,於是透過捐精、捐卵,再交由另一婦女代孕的情形,如此一來,生出來的子代,根本和這對夫妻完全沒有任何血緣上的關聯。無怪乎,Stanworth要說,人工生殖科技將置基因上的親職於險境(1987:21)。
2. 拒當生產機器vs母親身分的完整性
生殖,究竟是解放女性或是女性壓迫的根源,一直是激進女性主義者激辯的議題。Shulamith
Firestone將女人的生物性的生殖能力,視為是女性解放的障礙,主張「應藉由各種可能的方式,將女人從其具生殖的生物性中解放出來,並將生產以及育兒的角色擴及到整個社會,男人以及女人身上。」(Alison Jaggar& Palua Rothenberg ed., 1984:141-142)
Firestone在七○年代,驚世駭俗的提出人工子宮的解決方案,看來已為時不遠。然而,對人工生殖科技將帶來女性解放的女性主義者畢竟還是少數,絕大多數的女性主義者對於人工生殖科技界入女性受孕/生產的自然過程感到焦慮。
代理孕母合法化經常面對的嚴厲質疑是,此一生殖科技的使用涉及另一個女人的子宮,以及另一個小孩的出生。於是代理孕母被部份女性主義者視為將女人化約為子宮的極致表現,同時,透過代孕契約,貧窮女人更是無可救藥的淪為有錢女人的生產工具。代理孕母契約一旦透過國際市場的交換機制,販賣女人(子宮)與小孩的行為將很快地被國際化(Raymond,1993)
。Andrea Dworkin更將代理孕母比擬為“生殖妓娼”(reproductive
prostitute),代孕者好比妓女,醫生及科學家則有如皮條客,並指男性霸權控制女性生殖的結果,將造成女人的人間煉獄(Zipper
& Sevenhuijsen,
1987:125)。激進女性主義者認為女人在父權體制下,早已內化父權語言,並習於服從男性的慾望與需求,根本無由掌握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同時,在社會普遍教育女性要充滿愛心與協助他人的情形下,女人自然傾向於幫別人懷孕。就如同,娼妓不是天生的,而是社會創造的一樣,代理孕母也是社會型塑出來的,女人被教導她們比男人來的大方,願意與他人分享她們的所有,包括她們的身體本身(Tong,
1989: 91)。
然而,代孕者究竟是不是被物化,實關乎代孕者的主體性,而不應由旁觀的女性主義者來定義或代言。事實上,已經有代理孕母現身表示,自己確實在經濟困窘的情形下為人代孕,同時,如果還有機會也願意再做代孕者(李清如,1999:70,
73)。也有婦女在女性主義大嚷代理孕母物化子宮的公聽會上表示:「我不懂女性主義,但是如果有人需要我的幫忙,我願意當代理孕母。」(李佳燕,1999:15)二個不同經濟、學識背景的女人,基於不同的動機願意當代孕者,要錢也好,要名也好,顯然她們都在成就她們自己。主體已經逐漸在現身,女性主義者理應認真的面對她們。
有趣的是,激進女性主義者一方面大力批判代理孕母物化女人時,另一方面,她們也為代理孕母將引發傳統母親身分斷裂的危機感到無比的焦慮。激進女性主義者Gena
Corea認為,人工生殖科技已讓女人淪為純粹的生產機器,使得生殖(reproduction)過程將如同一般商品的生產模式(mode
of
production)一樣,被切割成幾個破碎的片斷。她語帶嘲諷的指出,「未來也不再出現同時給予基因、又孕、又養的母親。相對的,將來基因狀況優的女性將貢獻她的基因,再透過人工受精讓身強體壯的女性來懷孕,最後找個好脾氣的女人把它扶養長大」(quoted
in Tong, 1995:66)。然而,在Corea近乎不屑的嘲諷中,我們卻也看到代理孕母在理論上足以顛覆三合一母職概念的激進潛能。事實上,Corea等激進女性義者甚至將這樣的理論潛能推至極致,認為人工生殖科技的出現將解構母職的概念,並將摧毀被視為女人認同基礎的生殖活動(quoted
in Stanworth, 1987:16)。林芳玫也指出這種斷裂的生殖過程
否認了母親是人類的起源;母親不是完整的、有自我主體性的個人,母親被碎裂成不同的生理器官、組織與細胞。醫學界取代了母親,成了生命的起源與創造者。不同女人的卵子、荷爾蒙、子宮就成了醫生創造生命原始材料(林芳玫,1996:50)。
然而,Corea這種強調將生殖視為女人的認同基礎,以及林文強調母親身分的完整性與同一性的批判,似乎又要將女人重新導回那個女性主義對抗許久,強調女人傾向於“養育、自然”,並高度重視自然母性與自然生殖(由一個女人自然的受孕、懷孕、生產的過程)的本質論上(Zipper
& Sevenhuijsen,
1987:124-125)。事實上,所謂母親被碎裂成不同的生理器官、組織與細胞,其實就是母親身分的多元化。然而,即使沒有代理孕母,但是離婚率以及再婚率的升高,母親身分多元化(一個小孩可能有生母、養母、繼母、乾媽等)的現象,也逐漸為一般人所接受。因此,真正的關鍵在於這些母親能否和小孩有良好的親子關係,而不在於她們(養母/繼母/乾媽)是不是生了她/他,或者所謂的生母用什麼方式懷了她/他(自然受孕/人工受孕),又用什麼樣的方式(自然生產/剖腹產)生了她/他。一味的強調純粹、單一的母親身分,無疑又陷入那個重視母子連帶的血親泥淖10。
其次,Gena Corea雖然宣稱,母親身分的斷裂使得“生物性母職成為多餘”,但是,父權社會強加在女人身上,要她們負擔起賦予生命、又孕、又養的三合一母職觀念,不也正是女性主義者長期以來不斷在挑戰的意識型態嗎?到底婦運是要追求一個個被生/育子代累的面貌模糊的三合一母親,還是要讓女人自在的選擇要在什麼時機,在什麼樣的層次上當母親(例如,捐卵媽、懷孕媽、奶媽、法律上的媽、二媽、乾媽等等),和她的“子代”維持一個什麼樣(親、疏、遠、近)的關係?事實上,父權社會絕對遠比諸多激進女性主義者更願意歌頌母性或自然母職的偉大,因為,如此一來,只提供精子的男性,得以真正和生/育子代的再生產勞動保持更高度的疏離11,而耐操、耐磨、逆來順受的三合一母親則成為再生產勞動的不二人選。
3. 自由契約與無償代孕
代理孕母契約的完成通常是以代孕者在生產後義務交付該名子女,而尋求代孕者則相對必須給付相對報酬,因此,此類涉及交付子女/給付報酬的契約常被指為買賣嬰兒的契約(Tong,
1995:58),Shanley甚至將代孕契約比擬為黑奴的賣身契約(Shanley,
1993),Raymond則認為此類契約實以女人的身體為工具,目的是用以滿足私領域中男性的生殖需求(Raymond,1993:83)。
截至目前為止,各國對於此類涉及交付子女/給付報酬的代孕契約在法律上能否被強制執行(enforcement)大都持保留態度。就法律效果而言,美國新紐澤西州即主張不予強制執行(non-enforcement),但也不予處罰,所以如果代理孕母拿不到約定中的報酬,公權力不會介入;代理孕母不交付小孩,公權力也不會強制她交付,至於小孩的監護權則由法官依「小孩的最佳利益」來決定。有的國家則進一步以刑罰規範涉及第三者(third
parties)仲介或以金錢給付為代價的代理孕母契約,例如,英國1985年代孕安排法明文禁止商業代孕,任何仲介商業代孕者(律師、醫師、社會工作者),以及接受刊登類似“子宮待僱”廣告的報業、期刊、廣播電視系統的發行人、負責人、經理人都要予以處罰(罰錢或入獄),但不處罰代孕者或尋求代孕的夫妻。美國密西根州更將代孕理母仲介者(surrogate
broker)列為重刑犯(Tong, 1995:58-59)。
這種以國家刑罰介入商業契約的主要考量在於避免子宮被物化、商品化,但是這樣的禁令,一方面遠遠悖離現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主流社會關於“工作”與“母性”的意識型態。
自由主義國家要求代理孕母無償代孕的一大關鍵在於,他們不希望、也不願意將代理孕母視為一種“工作”,但在不逾越倫理12範疇的情形下,它可以是女人義助女人的慈善行為,值得容忍甚或贊揚。事實上,在自由主義的權利語言下,“工作”是在男性中心的狹隘經驗下被定義的,諸多以女性為主的再生產勞動始終沒有被認可為是可以要求支領報酬的“工作”,例如,生產、育兒、燒飯、洗衣等家務勞動,主流社會人人喊打的性工作,以及代理孕母等等。女性主義者不斷地爭取家務有給,強調家事勞動就是工作的概念,卻始終沒有得到主流社會真誠的回應與接納。然而,媬姆或菲傭卻讓我們看清楚家庭勞動的價值;性工作者的性交易也讓我們看見,「良家婦女」在私領域中,經常必須配合丈夫進行性行為的「性」(sexuality)處境;代理孕母則讓我們看清楚,父權社會把女人從受孕、懷孕到生產這一連串長達一年,必須歷經害喜、擔心流產、頂著龐大肚子行動困難、不斷進出醫院產檢、擔心懷了畸型兒、歷經產痛,再慢慢地等待身體復原的艱辛過程視為女人的「天職」是多麼的荒謬!
其次,如果我們將涉及金錢給付的商業代孕與利他主義的代孕放在一起來看,我們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自由主義國家或主流社會真正關心的,不是子宮被物化,而是女人在懷孕這件事情上,究竟有沒有逾越性別規範或框架。
Sharyn Roach Anleu在比較了社會大眾對美國1985年著名的商業代孕契約Baby M
案,以及1988年澳洲維多利亞省,一位姐姐義務為無法懷孕的妹妹及不孕的妹夫懷孕的案例時指出,澳洲媒體及社會輿論一面倒地贊揚姐姐的義行13,其實是因為姐姐的代孕行為完全符合社會對女人的性別規範:要求女人重視愛心、利他、養育與關懷,而不是懂得計算自己的利益、關心自己的權利,而輕乎母性的女性角色(Anleu,
1992:42-45)。就如同在Baby M
案中,新紐澤西的法官Sorkow在裁定受術丈夫(William
Stern)是否能領養這名小孩時所宣稱的:「當她(代孕者)在簽訂這個契約時,她就已經選擇了放棄當母親的權利。」Sorkow的話指出了,主流社會將母親那種
“無私、無我的母性”必須與金錢交易劃清界線的社會規範,也正是這樣的社會規範,讓同時也是提供卵子的代孕者Mary
Beth Whitehead受到美國社會輿論的責難。
禁止代理孕母收受費用幾乎是舉世皆然,但是這種希望透過不給付酬勞以對抗商業化的道德主義式的思考,顯然只是針對代孕母的片面要求,因為整個醫療界透過代理孕母而大賺其錢的商業化現象被徹底的忽視(Zipper
& Sevenhijsen,
1987:128)。很顯然地,自由主義國家在嚴禁代理孕母收費這一問題上,出現二個盲點:一、物化女人自己的子宮不是問題,只要不涉及賺取大筆金錢的自利動機。二、透過(女人的)子宮賺取大筆金錢也不是問題,只要這些錢不是進入代孕者的口袋!
五、小結
在檢視了代理孕母從無到有的過程,以及女性主義者的激烈辯論之後,其實不難看出衛生署在相關決策上實失之草率。然而,對女性主義者而言,採取一個單一、堅定的立場,積極為代理孕母辯護,顯然也不能解決社會根深蒂固、盤根錯結的性別歧視。這些結構性的問題,包括不孕夫婦為了「一舉得男」,經常要求醫生“順便”作胚胎性別篩檢;號稱最科學的醫學界,浮誇的將那些「結婚一年以上無避孕但仍未生育」者,統統視為不孕,並不斷地誇大、塑造不孕的普遍性,將每十二對有一對不孕,誇大到每六至七對就有一對不孕(吳嘉苓,1999:16),製造不孕恐慌;再者,那些經常以“超越自然”為豪的男性醫學家,顯然也無法跳脫「女人=生殖」的意識型態,畢竟他們只能在女人肚皮上想辦法,而無法讓男人懷孕,真正超越自然!
然而,一味的批判代理孕母物化女人、把子宮商品化,並用著哀啅似的口吻喟嘆母親身分的碎裂,而不曾認真的審視一個個真實女人的生命經驗,以及她們的真實需求,實在也叫不孕婦女太沈重!台灣婦運已經走了二十年,曾經為離婚婦女、受暴婦女、弱勢女工、單親媽媽、女同志...伸張權益,但我們卻不曾認真地面對不孕婦女。婦運確實應該批判強迫女人生產、強調「傳宗接代」的吃人體制,但不是一個個的不孕婦女或者代理孕母。因為,真正決定女人物化/商品化與否的關鍵,不在於代理孕母是否開放,而在於男性霸權控制了整個醫療過程、他們控制了法律/院、控制了女人的身體。唯有看清楚這些,我們才能不斷地與控制女人生殖的家/國進行批判與對話,也唯有如此,代理孕母的開放才能真正達成部份女性主義者所勾勒的,強調女人之間相互合作的生殖藍圖。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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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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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完成要特別感謝台大助理教授/本會常務董事吳嘉苓於寫作過程中,不斷提供筆者所需的相關資料,並不吝給予本文初稿寶貴意見,特此感謝。【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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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鎡堯擔心,如果到了分娩的「最後關頭」出現危急狀況,代理孕母的家人要求保護孕母,不孕夫妻卻要留下孩子,這時婦產科醫生將陷入「兩面不是人」的困境。另外,如果孕母挾「胎」自重,要求不孕夫妻百般事奉,或以危害胎兒健康為要脅,不孕夫妻又該如何自處?見自由時報,88.3.4九版。【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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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嘉苓在討論台灣不孕檢查的過程中,發現最新的統計資料顯示造成夫妻不孕的原因,其實是男女各半,同時男性不孕的檢查也遠比女性的不孕檢查來的簡單、方便。但是,受到「女人=生殖」這種將生殖視為是女性天職的迷思的影響,五○年代以來,台灣的不孕門診在做不孕檢查時,普遍存在著「先女後男」、「重女輕男」的不合理現象,一直要到八○年代才開始有所轉變。見吳嘉苓,生殖科技挑戰母職意涵?──以台灣不孕醫療發展為例,1999:12-14。【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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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准許代理孕母案中,有下列重點規定:一、代理孕母必須已婚,並取得先生同意;二、代理孕母嚴禁商業化,委託一方補償代理孕母懷孕期間的收入減損,或提供補身的營養品,但不能有交易的金錢往來;三、代理孕母必須先接受完整的身心評估;四、基於倫理考量,不開放委託人親屬擔任代理孕母(中國時報,85.9.18七版)。【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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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初步決定,代理孕母年齡應限制在二十歲至四十歲之間,同時為避免處女懷孕生子,必須是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且現育有子女,而身心狀況都適合擔任的婦女才能擔任代理孕母(自由時報,86.7.9八版)。【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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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工保險給付條例,將「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力,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者」列為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的殘障項目,得請領勞保殘障給付。【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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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章呈現女體恐佈化,指的是讓女性處在恐佈狀態,進而透過法規不適當的保護女人避免遭受肉體上的侵害。女體母性化包括強調女性產後的照顧責任,以及諸如限制墮胎,強迫女人當母親,認為母親比父親來得適合帶小孩等觀念,甚或直接將女體等同於母性(maternity)。而女體的性化一方面,指將個人的性行為罪行化,如規範性交易及同性戀行為等。另一方面,則透過相關法規支持諸如色情以及將女體透過色慾的方式展現出來的廣告或娛樂事業。參見Mary
Foe Frug, Postmodern Legal Feminism, 1992:138-140。【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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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荷蘭為例,必須已婚達五年以上始得收養,且必須有足夠富裕的經濟條件;單親收養則是被禁止的。其次,即使取得收養資格,也必須排隊等上好幾年。國內雖然沒有限制單親、單身者不得收養,但法官在審酌兒童之最佳利益時,常會有意無意的刁難單身者。其次,協助台北地院審酌兒童最佳利益的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更公開對外表示同志族群不適合收養。【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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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衛生署今年提出來的乙案中,並未開放此類透過捐精、捐卵再交由代理孕母代孕的人工生殖方案。衛生署的草案中規定,要使用代理孕母的受術夫妻,必須使用夫妻自己的精、卵。【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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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仲冬在談及生殖科技使母親身分產生斷裂時即指出,代理懷孕「使婦女的身體被濫用、尊嚴被踐踏,女人被物化為孵卵器、保溫箱。..(那些認為)如果不用代理孕母的稱呼即可免去未來雙方爭奪孩子,更是物化及藐視人性。這樣的作為...完全破壞了懷孕生產的神聖性及母子間親密連繫。」見劉仲冬,1997,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四期,頁28。【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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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O'Brien認為女性由排卵、性交、懷孕到生產,一貫而成,形成了「女性生殖意識」,但男性在性交留下種後,即抽離大部份的生殖過程,與生殖是一種疏離的關係。摘自吳嘉苓,生殖科技挑戰母職意涵──以台灣不孕醫療發展為例,1999:4。【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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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脈絡下,倫理通常是依社會、文化之不同而有差異的,例如,85年9月,衛生署認為基於倫理考量,不開放委託人之親屬代孕。今年衛生署公佈的草案中,則認為四親等內不同輩份的代孕違背倫理原則,因此親姐妹、表姐妹、堂姐妺之間可以代孕,但為避免亂倫,母親、祖母則不能為女兒或孫女代孕。英國則曾出現過媽媽為女兒代孕的案例。【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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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媒體報導的焦點集中在神奇的醫療科技使小孩得以順利出生,報紙則大幅刊登該不孕妹妹的高興神釆,並將代孕的姐姐描述為是利他的,非自利的,而且超乎姐妹之情地進入這樣的代樣契約。同時,她有機會可以留下這名嬰兒,但她並沒有這麼做等等。見Sharyn
Roach Anleu, Surrogacy: For Love But Not for Money?,
1992:42。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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