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應該如何扶持文化事業?

徐純,國立台南藝術學院博物館學研究所©版權所有

台灣藝術發展協會於3/14-3/16主辦的「2003第三部門與文化政策國際論壇」的第一天,我們很感謝兩位立法委員,林濁水與陳學聖,到場參與的關心與用心。以個人經驗而言,從1996年在省立美術館轉任職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備處時,就與林濁水委員為了博物館法的意見接觸過。記得第一次就是討論陳癸淼委員的博物館法版本,後來因為樹火紀念紙博物館的立案問題,林委員的博物館法版本也出現,他關心文化的立場相當清楚。至於陳學聖委員,我是第一次正面接觸,他在座談中向藝文界提出建議是:文藝團體在向政府爭取補助時,可以請立委們背書,甚至可以討好的方式讓立委們也參與表演,我們當然贊成這種技巧的效率,當場就有一個民間交響樂團做立即的反應,要將經營18年的樂團改組成「國會交響樂團」,看來下面的「國會博物館」、「國會舞蹈團」「國會繪畫團」等等都可以立即組成。我們實在應該「慶倖」陳立委這樣直接支持我們藝文界,看你們政府怎麼辦!

在此呼籲,我們希望國內的各個藝文團體先不要跟著起哄,也先不要因為陳委員的這項技巧而爭先恐後去排隊。立委們背書,這種現象在台灣已經是相當普遍了,原因我們且不多做討論,讓我們把這個主題放在當天我們的討論會的議題「第三部門與文化政策」上,也就是說,我們的社會中已經有文化界的第三部門產生,而且用「友善」(當天上台的人都要說一個笑話)做開始,來遞出他們「擅自」編出的「白皮書」,說明他們期望參與文化政策的制定過程,這也是他們邀請文化立委、政府文化政策的當局(國家藝術基金會與文建會)來參加的主要原因。當然與會的每一個人至少都知道要討論的,是希望以後的文化政策可以避免過去「由上而下」的殖民主義方式。當天德法兩國的與談者對「殖民」、「後殖民」、「現代」、「後現代」這些名詞已經有標準答案,而「去殖民化」成功的澳洲與談者也不會有問題,香港來的許焯耀面對中文的觀眾卻以香港原來殖民主的英文來發言,手中一再提示給觀眾看的是董建華「中國化」的文化白皮書,確實有著相當香港式的特殊代表性。

不管如何,大家都有兩個共識的前提:從外面看一個社會全體人們的全部生活表現,不管是風俗、習慣、吃喝拉撒睡、甚至是藝術、文學、經濟、政治各方面的表現,都是文化;另一方面是從一個社會裡面來看,政府做的是管理事業,它可以收稅與徵集資源(來源幾乎都以「錢」為基數)做分配,來維持這些人生活(表現出)明天會更好;工商事業是一群製造生活會更好的產品的人,同時也創造出就業機會,讓部分的人參與工作、有收入,以這個事業的底限而言,產品不是這個事業的底限,它的底限也是「錢」,它也拿錢去繳稅。如果這兩部門把「錢」按理性運作、按倫理分配,那麼這個社會必然的會時時產生「公眾利益」(public good),而且這兩個部門所產生的公眾利益經常是用與錢有關的「利益」來做評量,例如賺多少錢繳多少稅、分配多少預算來做什麼建設。但是,當場的法國來的與談者,把博物館這個公共空間的起源回溯到他們對古臘社會中政治與藝術的原始意義,就發現所謂的「公眾利益」是每個希臘城邦都有一個公眾休閒區,公眾冥想的宇宙一樣,這是西方人在「現代」產生的現代社會與現代國家的觀想結構。我們現在也不是討論我們要不要採這種模式,因為已經太遲了,整個世界現代化腳步已經隨著殖民主義、帝國主義與資本主義滲透成我們文化的大部分,這部「現代國家」大機器已經在製造我們這個社會的「所有生活表現」-我們的文化。至少在這兩個事業的設定上,我們都認為是要走向「公眾利益」,來讓這些人生活各方面的表現都會明天更好,這個產生「公眾利益」的權利就是我們說的公民權。政府有、工商團體有,那麼「第三部門」與「立法委員」就是來看守與補助兩個大機器,為「公眾利益」而產生的監督與補充的作用。

我們議題的論點在於「第三部門」的定位,角色與資源。我舉兩個例子來說明,一個是虛擬的,一個是真實的,前者是慈善性的私人愛心組成的非營利組織,後者則是美國全國性的大型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非營利的責任是去鼓勵並指導義工與慈善事業。這種事業是社會中的一個或一群看法相同的人,他們看到這個社會或國家中有一些事情是政府部門做不到的,而商業事業又不應該從中取得利益的事業,他們願意自己出資出力來完成這項事業,他們出這些錢與力,主要的原因是這項事業會有助於社會中的某些人、或有助於某種概念的存在,有助於社會的未來。例如一個虛擬的「兒童文化交通基金會」是為補助學校兒童參加一些老師認為必要的文化活動,而學校沒有校車、或政府為學校所編列的校外教學預算已經無法負擔,而附近公營汽車又無法找到一輛多餘的公車或司機來提供這項服務,這個基金會願意負起這項任務,專門為學校完成這項兒童教育,這就是個非營利特定的、唯一的任務聲明。所以從一個非營利機構的「任務聲明」上,我們就可以了解這個組織要達成的這項社會事業目標,它的投資是由貢獻、補助款、或其他不同的公眾或私人資源的支持,它可以是私人捐贈者、基金會、企業界、與不同層次的政府,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支持,這是補充社會資源,使資源用於「公眾利益」的社會事業。如果當時陳學聖委員了解這層關係,大概很容易分辨他是否要站在申請補助的團體的立場,而不必讓藝文團體去多找幾位立委背書,使得政府單位為難。

在美國這項社會事業最具代表性的是第二個例子,1995年美國聯合陣線(United Way of America)提出採用新的評量運作模式與1993年國會通過的政府執行與績效法案。1對美國聯合陣線不熟悉的人也許需要一個簡單的介紹。原本Community Chest運動組織成立的聯合陣線可能是美國最大而且最具影響力的非營利負責單位。美國聯合陣線和台灣的聯合勸募很像,它是1400個社群組成的聯邦性組織,每年從他們的薪資中直接撥款,約佔其募款總額的70%,最近的1999年度報告得到的捐款是35億美元,這筆捐款分配到一萬個地方性的組織。聯邦政府頒給聯合陣線的特許狀上認定,它可以全部自治的決定這筆錢的分配,它座落在維吉尼亞州亞歷山大市的全國性辦公室就自動的立下統一的標準。至1995年,全國辦公室正式宣佈這些標準激進性的改變。

過去聯合陣線捐款分配決定是基於申請活動節目的評量。如果一個組織到聯合陣線來申請一項成人識字的節目,是否能得到這份補助就以與此節目相關的問題為基礎來看,如節目課程是否可以讓人瞭解、授課者是否合格、所用的教材是否合於參考者的需要。但是到了1995年聯合陣線不再採用這一套辦法,因為此後的考量取向是在於服務的接受者,而不是提供者,因此聯合陣線要測試的是成效、結果與節目的執行,是以那些參與者所改善的可見成績之百分比多少?這種改善與過去幾年改善的比例如何?在同樣環境之下,其他成人教學節目的紀錄如何?說明白一點就是直言不諱的說這項節目在「公眾利益」的成果,不再是節目是否設計得很好,也不再是節目是否受觀眾歡迎,而是它是否真的有用?聯合陣線這個新取向的核心是「改變」與「不同」。

1996年有一份出版,建議那些觀念怎麼彈性的運用,而其成果不會違反到可能受到的一些嚴格限制。書上說「成效…是對個人或活動參與的人口在節目進行中或之後所產生的利益或改變,他是受到節目的『產品』(output)的影響而有的。成效可以是關於知識、態度、價值、技術、行為、條件、或其他貢獻,他們都是參考者知道、思想或可以做的:或者他們如何行為,或者他們的條件是什麼,都因節目的不同而有異。」由於,聯合陣線的補助款主要是指向社會服務的單位,它這種以整體成效為基礎的評量規模,廣泛的影響到並滲透到全美國捐款的社群,其中包括基金會、公司捐贈人、政府補助機構。此後捐贈者都更深入的要求各種申請者,不論是文化組織、社會服務單位或健康服務單位,回答他們預期成效的細節問題,或確定要求他們透過建議中的節目所要達成的期望,用這些來決定是否這些特殊成效事實上有沒有做成功。這就是今天美國第三部門社會事業的「以預期效益為基礎的評量」,也是當今博物館界最有效的博物館評量核心問題。

讓我們今天再從哪場論壇中分析一下幾位國外來的與談者所給的建議與意見,討論一下我們要採用「他山之石」時,應把它放在第三部門的哪個運作或分配上,才是最適於我們博物館的這項「公眾利益」的取向。

以上這樣一個循環讓我們明白,社會事業如何在一個社會中發生功能的機制。由1400社團每人捐出自己薪資成立的聯合陣線,再由另一群專業人員評量每項申請案的「公眾利益」達成率,來決定是否要補助。美國的博物館界在做「博物館評量」時,由於傳統歷史性的專業程度要求特高,因此不用一項項的活動為評量單位,而用全館整體運作的成效為基礎。早在1967年美國國會就委託美國博物館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Museums)進行博物館標準與博物館的認定程序的制定,1968年美國博物館協會成立認定委員會,由國會下的「博物館巨人」史密森機構(Smithsonian Institute)出資共同完成這項任務,1969年通過了這個模式的評量法案,並在1970年開始實施三段式的博物館評量:透過每個博物館的「自我檢定」,再由資深館員的「同儕到館評量」,最後才有美國博物館協會認定委員會的最後審核,通過認定程序的博物館可以使用美國博物館協會頒發的一個標記(logo),讓任何補助單位都可以一望而知,認定這家博物館的公眾信託度。在這個認定程序的進行中,不管在哪個階段都要提出兩個核心問題:

  1. 申請認定博物館的任務與目標的達成率有多少?
  2. 以博物館業界的一般標準來看,申請認定博物館的作業達成的程度是多少?

在認定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如果有不合格的、或館員不了解的問題,就由美國博物館協會的專業輔導團協助博物館的人員做單項的改善規劃,這些規劃案就可以向第三部門或政府輔導基金會(類似文建會與國藝會)申請補助,完成改善後再繼續評量的工作。就是這項機制使美國博物館領先世界博物館的地位。我們現在就可以從這些簡單的介紹過程中發現,這個過程的每個階段都有不同專業人員的加入,才會有各種不同文化的博物館來做評量,讓博物館檢視自己是否在運作中產生合於「公眾利益」的節目與活動。

去年我參與文建會推動地方文化館的政策進行的幾個月過程中,發現文建會也曾提到要做有指標性的地方文化館實驗點的認定,雖然我們也非常認同,卻一職未見當局有任何準備的動作,也還沒出現有接受這種建議的跡象。但年初就發現文建會已經為某個館做了掛牌的動作,如此一來,就如當初所料,文建會在未採用這種制度讓個別的文化館有自我檢視的機會就完成認定工作,就先去頒發給一個館特殊的牌子,雖然文建會對其意義有什麼不同的解釋,卻在事實上造成很多其他館的「竊竊私語」。上月我在地方文化局做文化館的會勘時,就聽到不少對這種發「獎品」的「怨言」,這是文化當局再一次簡化約化了台灣的本土文化,與過去的「主題館」、「特色館」所產生的弊端一樣,反而失去文建會原來補助文化的本質。因為這種動作就會讓人回歸到台灣過去殖民主的「歸順」標誌上,事實上這是文建會最應避免的動作。

我們可以體諒如果這時就貿然實施這種有成長性認定程序,文建會面臨到最根本的問題是這些「專業人員」從何而來?什麼是博物館專業化?當然這個面向就需要更深入博物館的領域了,它的問題就像我們今天討論各行政機構的法人化,卻沒有各行業的專業基礎人員一樣,尤其在第三部門的管理與倫理兩方面,而更缺乏的是所謂法規性的文化「遊戲規則」2。以學術面向來看,所謂專業制度一般的特徵要包括3

  1. 全職而非兼職的職業工作;
  2. 有專屬的教育機構;
  3. 有專業團體;
  4. 有所在團體的「認證」頒發,與定期的重新認證;
  5. 有倫理規範性質。

以上列出的前四點,基本上是我們博物館人都有的共識,它屬於執行面的技術與知識,與機構間的行政制衡問題,但把它獨立為一種博物館專業領域應該就是第三部門的運作範圍,它是要有共識、協調與深入研究產生的,與專業壟斷、與國家考試等問題不同,如果有這方面的疑慮我們就更需由專業人才培訓時,對專業倫理的教育與倫理法規的制定兩方面做補強。

如果我們以這種專業的特徵來看,事實上在台灣還是可以找到不少具備這些條件的博物館資深人才存在,4如果以他們為基礎,不管是由政府或由第三部門來實踐,都可以成立一個「博物館專業人員訓練中心」,對目前博物館專業需求與師資做起碼的研究,編列出人才與課程的資料庫,對在職人員與有志於文化工作的人做培訓,目前文建會為了地方文化館的專案建立了三個輔導單位,除了南區輔導團之外,我都曾與其他兩個單位討論過,他們也可以了解這份工作的重要性,與它在執行博物館的運作與專業人才的補充上,人與事同步成長就是文化的生機。而且我們更能了解,不管以台灣現階段的哪一類問題,這種機制都要靠我們目前的文化政策來全力支持與輔助。說穿了,博物館的認定與專業人員的培訓是一體的兩面,缺一不能成立。

放眼世界,這種觀念在博物館發達的國度裡幾乎都是定理,尤其英國對地方博物館專業人員的培訓制度,可能是當今世界博物館專業中最適用於本土文化成長的範例。早在1987年英國管理地方博物館的博物館與藝廊委員會(Museums and Galleries Commission)就有一份相關的培訓計劃之報告書產生。這份建議中的「博物館職員訓練方案」是集合了博物館人在地的傳承與學術的研究途徑,這是另一塊我們也許可以採用的「他山之石」,但我們應如何應用在現階段的台灣博物館,仍需要文化政策給博物館界一些助力,讓博物館界可以做實務面與理論面的探討與測試性的結合,這應該是今天討論會的重點:我們不是做文化的批判,而是請求文化政策的建制。我們在此要向文建會鄭重的提出這些與文化政策有關的建議,希望文建會走出「委員會」架構的補助地位,踏入主導台灣文化有主張、有領導力的「文化部」取向。

試看台灣幾十年來所培育的科學人才會走到科學技術最進步的地域落腳,但是如果文建會以紮根的建制來培育文化人才,卻是本土文化生根之基礎,他們是生於斯長於斯的人,很自然的,他們不會離開自己家鄉,這是每個國家生根文化的根本大計。台灣過去,外來的、或本國的「殖民主義」式的當政者,並沒有為我們的本土文化栽培這種人才的機制,但今天我們如果可以在世界上看到這麼多的「去殖民」成功的案例經驗,還不知如何栽培我們自己的文化人才!還不知博物館這個文化載具要如何使用!我們如何去面對曾經失去的傳統與追隨我們的子孫。我們希望文建會在制定任何文化制度之前,多往這方面去構思用力,不要在當局還未建立這種機制之前,就因為沒有制度或無方法可執行,而不負責任的把所謂的「補助款」當作文化權下放,讓藝文團體追隨陳學聖立委的建議,甚至以「官辦民營」,或只響應政府文化機構的法人化,把台灣的文化送到「懸崖奔馬」的文化工業的飆風境地,這是相當危險的。我們肯切的希望文建會要先為薄弱的本土文化的生機建制一套「認定程序」與「專業人員培訓中心」之後,本土文化的自治與自創才有發展的可能。至少我們學界會全力配合這份台灣文化的千秋大業。

在此僅把英國博物館專業人員培訓方案的以最簡易可理解的圖表列出,給大家做參考:

* 為不能接受館前訓練的人員 1、認證是為避免與博物館協會頒予的文憑有混淆;2、有選擇性。


註釋:

  1. Weil, Stephen E. Transformed from a Cemetery of Bric-a-Brac, in Institute of Museum and Library Services, Perspectives on Outcome Based Evaluation for Libraries and Museums, Washington, DC., IMLS, 1999. 這篇文章是這位博物館改革的靈魂人物,在2002年Nashville, TN美國博物館學會的博物館教育(Learning in Museums)工作坊時所發表的,那年作者帶著四個學生專程去學習這項博物館的立論如何實際運作。Stephen Weil是一位資深的藝術博物館館員,由於藝術品在博物館界經常涉及法律與倫理的問題,Weil長期在運作上的經驗就隨著社會的變遷,建立起這套理論基礎,稱之為「以預期效益為基礎的評量」(outcome-based evaluation)。以下的文字多採用他的這項說法。【回本文

  2. 這是「2003第三部門與文化政策國際論壇」的第三天國藝會新任董事長林曼麗在聽到陳學聖委員的立委蓋章背書的建議時所做的辯辭,其實在座的所有人都正急迫的在期待這種評量的產生,似乎我們可以感受到這是文化界要政府「頒發」的最大補助。我們要平等對待的「補助」,而不是沒有尊嚴的「綁樁」。【回本文

  3. 這是按Douglas Klegon,1978 The Sociology of Professions: An Emerging Perspective文中的理論基礎。當然,還有其他不同的理論與不同的條件或特徵。【回本文

  4. 從1996年以來作者與美國博物館協會認定委員會主任Kim Igoe(現已升為美國博物館協會副主席)交往的幾年中,每每討論到博物館認定程序在美國以外的地區實踐上,Igoe曾經有協助愛爾蘭與紐西蘭的博物館專業化的經驗,我最好奇的也是他們如何解決資深館員的缺席問題,以她近廿年的經驗,她常認為其實文化的專業人員不一定是學者,只要在一個博物館工作多年的有心館員或義工能從個人經驗歸納出有功能性的技術與理論,他們都可以算是資深館員,因為這類型博物館所代表的文化只有他們了解最深,他們的做法最能適應社會。作者把這種看法稱為本土文化的紮根基礎。所以這裡的專業制度不一定是正規教育的學位制度或考試制度,而是一種認證或認定的過程,要以經驗為主。【回本文

編輯: 裴元領方孝鼎柯裕棻陳惠敏(兼執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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