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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與產業改造:日治時期東臺灣的日本人官營漁業移民
林玉茹,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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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日本自明治維新之後,海外移民大為盛行,目前有關海外移民的研究成果已是汗牛充棟。1不過,相對於日本對滿州以及領土外地區移民規模之大,殖民地臺灣的移民規模卻顯得微不足道,日本學者也不太重視臺灣日本人移民之研究。為何日治時期臺灣並未成為日本人向外移民的主要地區是值得重視的問題。不過,儘管日治時期始終未產生日本人大舉移入臺灣的現象,但是為了對殖民地進行同化、資源開發以及國防上的目的,日本人民的移殖仍是殖民地統治政策重要的一環。另一方面,日本移民對於臺灣的區域與產業發展也產生若干影響。因此,從日治時期臺灣史的角度而言,移民研究仍有其重要意義。
日治時期日本人移民臺灣屬於領土內移民,又分成契約移民和自由移住的自由移民兩種。契約移民中,由官方所主導與經營者稱為官營移民,由私人經營者稱為私營移民。2官營移民是以國家資本提供經費,由專責的行政人員推行移民事業,最能體現殖民地時期日本人移民的動機與特質,而成為殖民地臺灣移民史的主要研究課題。
日治時期臺灣的日本人官營移民基本上是以農業移民為主體,農業移民數量最多,規模也最大,因此一直是移民研究的重點。然而,除了農業移民之外,漁業、林業、礦業以及工業移民卻是較少受到注意的。其中,漁業移民研究最近漸受到重視,西村一之即以文化人類學的角度來討論日治至戰後新港漁業移民的經濟組織與漁撈組織。3其後,他又為文進一步探討日治時期日本人漁業移民在新港(臺東縣成功鎮)近代化漁業發展過程中的角色,並指出在移入的日本漁戶中產生日本人、漢人以及阿美族人以「同住寄居人」共同居住、同艘船進行捕魚的漁業經營模式,4而對於日治末期日本漁業移民技術文化的傳承有不少的釐清。
透過西村的研究,雖然能看到日治時期新港漁業移民的部分特色,但是由於他較重視田野的訪查,而疏於文獻材料的整理,以致於研究成果受到限制。大體而言,至今仍缺乏對日本人漁業移民事業的整體研究,5不但無法掌握整個漁業移民事業實態與意義,也產生若干誤解。例如,過去刻板印象往往以昭和七年(1932)的新港官營漁業移民為首次的漁業移民。事實上,明治四十一年起至四十四年(1908-1911),臺灣總督府即已經選擇全臺五廳六港進行第一次的官營漁業移民,而這項移民措施甚至早於明治四十二年(1909)正式展開的官營農業移民。不過,初期官營漁業移民最後卻歸於失敗,漁民不是病故,即棄地返鄉。6雖然如此,大正十五年(1925)以降,殖民地政府仍陸續在蘇澳港、新港以及花蓮港進行較前期更大規模的漁業移民。這次的官營移民成效顯著,而且與築港事業以及近代化水產會社的成立三者,皆是日治時期東臺灣水產業獲得突破性發展的主要因素。7因此,後期東臺灣漁業移民事業的研究也顯得更加重要。
然而,在經過前期官營漁業移民失敗的結果之後,大正十五年日本殖民地政府為何會再度嘗試在東部施行官營漁業移民措施?特別是後期所進行的漁業移民,為何集中於東臺灣?殖民地政府究竟採取了何種措施,而使得後期移民事業成效較著?移民政策的成功對於東臺灣地區的發展又有何影響?上述這些問題都是本文試圖討論的重心。進言之,本文是從殖民主義與產業發展的殖民經濟角度,以後期移民事業為主要研究對象,從政策面分析日治時期東臺灣官營漁業移民事業的展開過程與成效。至於,有關移民本身的生活型態問題,則有待他文再探討。
以下首先分析臺灣總督府進行官營漁業移民的背景與原因,其次描述移民模式與變遷,最後討論官營移民的成效與影響。
二、官營漁業移民的背景與原因
日本在德川幕府時期施行鎖國令政策,禁止人民向外遷移,直到幕末慶應二年(1866)才解除鎖國令。一八六八年明治政府成立,首先對夏威夷進行第一批「官約移民」,稱為「元年移民」,8正式揭開了日本近代對外移民的序幕。明治二十七年(1894)日本政府為了解決國內人口過剩所引起的經濟與社會問題,進一步制訂「移民保護規則」,將移民列為國策。9一八九五年,臺灣割讓予日本之後,日本一躍成為亞洲第一個殖民帝國。做為殖民地的臺灣自然成為日本人移民的新天地。
一九○五年日俄戰爭之後,日本的對外擴張使歐美國家產生戒心,形成排日運動,因此日本對美國、加拿大以及澳洲等地區的移民受到限制,移民方向乃轉向臺灣、朝鮮等殖民地以及東南亞地區。10明治四十一年(1908)臺灣總督府對臺灣所進行的官營漁業移民即在這種移民趨勢的時代背景下展開。而當時以官營漁業移民方式進行移民的原因如下。
首先,對於臺灣總督府而言,日本人移殖臺灣,是帝國主義下殖民地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也隱含著重要的目的。移民有助於確保殖民地統治,有利於日本人向熱帶地區發展,而且可以調節母國過剩的人口,在國防與同化政策上也有其必要性。11因此,在這種積極的目的之下,甚至於不惜透過國家力量進行官營移民,以便確實執行移民政策,樹立模範的移民方式。12
其次,臺灣屬於經濟殖民地,殖民地政府的經營方針著眼於「資本主義的殖民政策」,13因此開發島嶼的豐富資源成為殖民地的重要使命。明治二十八年日本領有臺灣之初,福澤諭吉意識到日本人口過剩之壓力,即極力鼓吹「移民殖產論」政策。他認為熱帶地區有殖產開發的雄厚潛力,但是熱帶地區的「蠻民」卻沒有能力開發熱帶富源,因此自然需要引入文明人來開發熱帶地區。14在這種臺灣比日本文明落後的認知下,殖民地政府對臺灣的產業開發政策也反映這種事實。
第三,臺灣四面環海,沿海漁場遍佈,漁業資源豐富,日本又是水產業發達的國家,因此殖民地水產業的開發自然是重要政策之一。15然而,領臺當時,臺灣本島的水產業主要以養殖業為主,16由於漁業技術落後,漁獲量不多,領臺以後日本人逐漸增加,卻苦於漁獲供應不足。因此,殖民地的官營移民乃首先考量漁業移民,17以期改良與發展殖民地漁業。18
明治四十一年至四十四年,即在期待改良殖民地沿岸漁業的目的下進行官營漁業移民,不過由於移民水土不服、漁場不熟、港口設備差以及風災船難不斷,乃告失敗。19明治四十年代官營漁業移民的失利,或許是導致日治時期殖民地臺灣未產生大規模日本漁業移民的原因之一。此後,臺灣總督府的官營移民政策一直以東部的農業移民為重心,官營漁業移民計畫則暫時中止。
直至大正十五年(1926)在臺灣總督府殖產局主導之下,首先於蘇澳港進行官營漁業移民。昭和七年(1932)與十三年(1938)又陸續在新港與花蓮港實施移民事業。很明顯的,在中斷了近二十年之後,一九二○年中葉以降在臺灣再度實施的官營移民政策不再以西部港口為主要試驗地,而是以東臺灣為基地,因此本期官營移民事實上與東部資源開發論有相當大的關連。至於,移民願意配合移入臺灣則可以由「推拉理論」來說明。
(一)築港與東部產業開發
日治時期臺灣東部基本上是指臺東廳與花蓮港廳,不過就漁業的發展而言,由於蘇澳港與東部各港的漁場和漁民互動關係相當密切,因此在殖民政府政策規劃中,往往被視為東部發展的一部份。
相對於臺灣西部,東部的開發毋寧是較為遲緩的。領臺初期,臺灣總督府為了治安與鞏固政權,治臺的重心主要在西部,至於東部則首重「理蕃事業」,因此東部開發初期是委諸於賀田組、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等私人企業。20直到大正三年(1914)以後,理蕃成效漸著,原住民出草與反抗頻率減少,總督府才漸有餘力重視東部開發問題。21
然而,對於東部開發而言,除了理蕃問題之外,位置的孤立與交通不便更是妨礙東部產業發展的主因。因此,興築港灣成為東部臺灣開發的首要條件。22大正十年(1921)興建蘇澳港即是在東部開發的前提下進行。
另一方面,興築蘇澳港是為了振興東部漁業的發展。23臺灣東部海岸受到黑潮主流通過的影響,旗魚、鮪魚、鰹魚、飛魚、鯊魚、鰆魚等暖流性魚類資源相當豐富,卻由於一直沒有容納動力漁船停泊的漁港,導致東部漁業無法進一步發展。因此,臺灣總督府決定選擇靠近漁場、位置又優越的南方澳濕地興築作為東部沿岸唯一漁港,而進行蘇澳港兩年築港計畫。24
大正十二年(1923)六月,蘇澳港完工。築港之後,的確促使蘇澳本地的漁業呈現未有的盛況,加上同年日本漁民引進本土盛行的鏢漁業(突棒漁業)之後,更使得該港每逢漁季極為繁盛。25但是,實際在蘇澳港定居的漁民並不多,僅在秋冬至春天的旗魚、鮪魚季節時,才有從日本或基隆的漁民來此捕魚,非漁季時期蘇澳港不過只是一個避難港,而未達成最初的築港目的--開發東部漁業的使命。26
臺灣總督府檢討蘇澳港不振的原因,主要是陸地設施不完備和漁民不願意定居。特別是日本本土漁民與夏季從事鰹漁業的漁夫,都是季節性往返於臺灣與日本之間的漁民,定居意願並不高。27臺灣總督府與臺北州為了不放棄花費鉅費修築完成的蘇澳港這種「有望的漁業地」,造成國家的損失,遂決定大正十五年進行日本人漁業移民計畫。28讓日本漁業移民來利用蘇澳漁港,促進該港的繁榮。29
在計畫進行漁業移民的同時,臺灣總督府也更積極籌畫東部開發,自大正十五年至昭和三年(1926-1928)進行東部殖產綜合調查的「東部開發計畫調查」。這個調查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殖民地族群之融合、增加日本人移民定居以及開拓東部臺灣資源。而調查結果,東部海陸交通建設被視為首要急務。30另一方面,東部漁場的優越條件也特別受到注意,甚至論者有東部開發以漁業為最適切的說法。31
昭和二年(1927),東部開發論聲浪日益升高,翌年川村竹治總督巡視新港,以該港位置優越,為了水產業增產與東部開發之必要,確定築港。32昭和七年新港竣工,為了以新港為中心發展漁業,乃比照蘇澳港模式,臺灣總督府決定自昭和七年(1932)以降進行五年漁業移民獎勵事業。33顯然,新港的官營移民也是隨著新港築港完成與振興東部漁業的目的而展開。
新港築港的同時,昭和六年花蓮港也開始進行八年築港計畫。花蓮港由於非自然港灣,築港工程更加艱鉅,工程費也是東部三港中最多,高達七百餘萬元。昭和十四年(1939)第一期築港工程竣工之後,儘管正值戰時,為了進行東部臺灣工業化計畫,自昭和十五年(1940)起臺灣總督府仍試圖進行長達十年的築港工程,擴張港內面積三倍,提升港口承載噸數。34臺灣總督府不惜耗費鉅款興築花蓮港,自然與督府對花蓮港寄予更大的期望有關。
在議建花蓮港之初,花蓮港即被賦予東部產業交通開發之重要地位。35築港後期,正值中日戰爭爆發之際,在面臨戰爭資源自給的需求之下,原先以「農業本位」的殖民地產業開發政策一轉為「工業化與農業調整」政策,花蓮港也變成東部資源開發和東部工業化基地。36而隨著戰爭的發展,東臺灣開發更加受到重視,昭和十三年臺灣軍司令官古莊幹郎即明白宣稱:東部臺灣的真正使命是開發豐富的天然資源,以便向日本或海外輸出。37因此,興築中的花蓮港被設計為漁港、商港以及工業港等多元功能港口,甚至是「東臺灣的唯一活路」,一旦築港完成即可以造成東部經濟的飛躍成長。38而以水產業發展而言,伴隨著港口的完成,動力漁船得以順利碇泊,加上漁船、漁具的改良,不但花蓮港廳水產業面目一新,花蓮港也將成為東部漁業根據地。39
或許正因為戰時花蓮港重要性的節節升高,有別於蘇澳和新港築港完成才移民的模式,昭和十一年起花蓮港尚進行築港同時,「東部開發調查委員會」已經著手計畫自昭和十二年起進行日本人的漁業移民,40而且這次移民規模更大,移入人數也更多。換言之,受到戰時資源開發的影響,花蓮港逐漸被殖民地政府視為東部開發基地,因此此時官營漁業移民事業的展開,更受到戰爭時期東部資源開發的影響。
(二)移民的推拉理論
大正十五年以降,官營漁業移民政策的進行,除了國家基於東臺灣水產業的振興以及戰時國策的影響而試圖引進日本移民之外,另外也可以由推拉理論的角度來分析移民政策之所以成立的因素。
首先,從日本推力而言,日本人口過剩問題一直未獲舒緩。41日本漁業則因大正中葉漁業動力化快速發展的結果,漁業資源逐漸枯竭,而「不勝疲弊」。42昭和三年(1928)八月拓殖局長成毛至沖繩與八重山視察,即指出:
八重山、沖繩,昨今異常疲弊,政府雖為講究各種救濟辦法,亦無效果,畢竟將窮民移出於外,使得生活之途,最為緊要。而本島為彼等之移住地,最屬適切。由地理觀之,亦屬常然。43
成毛局長的談話,正反映了人口過剩與產業不振皆促使日本漁民不得不往外求取生路。
不過,導致移民願意選擇來台的主因,莫過於臺灣當局優厚的獎勵與補助措施。臺灣總督府長期在東部進行官營農業移民的嘗試錯誤中,已逐漸發展出一套移民經驗,因此對於移入條件、移民選定及移入獎勵與訓練,都盡量改善,44因而更能吸引移民的移入。45自大正十五年進行官營移民以來,臺灣總督府雖然在蘇澳、新港以及花蓮港三港的移民模式不盡相同,但在共同設施、個人獎勵補助以及港口基礎工程建設上是相當優厚與充實的。
除了總督府優厚的獎勵辦法之外,由於東臺灣漁場的性質與日本相近,又是處女漁場,無日本繁雜的漁業規定,尚有發展的前途,因此也吸引移民移入。46事實上,東臺灣的蘇澳、新港、馬武窟、花蓮港米崙等地區自領臺初期已有自由移民進入定居。47大正十二年日本本土鏢旗魚漁法漸被淘汰,漁場荒廢,習慣該漁法的大分縣與愛媛縣漁民也改至蘇澳和基隆港捕魚,並引入鏢旗魚、鮪延繩等新漁法,加上基隆地區發現珊瑚漁場,使得每年漁季均有不少日本本土漁船到東部捕魚。48這種季節性的「東部出漁」也促使沿海移民對於東臺灣漁場的認識,而更能響應總督府官營移民的號召,甚至新港與花蓮港築港完工之前,已有日本漁民先行賣屋移住該地。49
總之,日治時期對臺灣所進行的官營漁業移民,前期明顯的是為了解決日本國內的人口問題,鞏固殖民地統治以及改良臺灣沿岸漁業。後期移民計畫以東臺灣為重心,則與東部築港和資源開發有密切關係。大正十五年蘇澳港進行官營漁業移民,即導因於臺灣總督府為了發展東部漁業,花費鉅資興築蘇澳港,但是由於定居者不多,該港產生非旗魚季的荒港現象,未能達到東部漁業開發的使命,乃試圖引入日本移民,改善現況。不過,隨著中日戰爭的爆發與戰局的發展,殖民地政府對於臺灣資源收奪更加迫切,東部漁業移民也更具有國防經濟的意義。50
三、移民模式與變遷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曾經先後在臺進行兩次的官營漁業移民獎勵事業,而後期在東臺灣的移民事實上受到前期移民經驗的影響,本文以下說明這兩次移民事業由計畫到實施的過程與變遷如下。
(一)前期官營漁業移民
明治四十一年至四十四年(1908-11),臺灣總督府所進行的日本人漁業移民獎勵事業,主要由總督府水產課補助地方廳經費,各廳再自行招徠移民,51總督府對整個移民事業的進行和參與也較少。此次移民事業的詳細過程,目前並無太多資料可資討論,不過經由部分官方記載與議論的爬梳,仍可以略窺一般。
由表1可見,明治四十一年至四十四年陸續於許厝港、東港、公司寮、鹿港、蘇澳港以及蟳廣澳等六個港口進行官營漁業移民事業。然而,施行時間其實主要是明治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至明治四十四年(1911),除了東港之外,大部分移民事業事實上已經終止。移民事業的展開也不是六個港口同步實施。明治四十一年,首先選擇北部桃園廳的許厝港和南部阿緱廳的東港做為局部移民試驗地,翌年才於全島的北、中、南、東部各選擇一至兩個港口進行移民。然而,至四十三年(1910)苗栗廳公司寮與臺中廳鹿港的移民事業卻已停擺,而僅剩許厝港、東港以及蘇澳港仍繼續移入移民。本年度,由於東港實施成績良好,阿緱廳又於恆春的蟳廣澳設根據地,招徠廣島移民移住。52只是好景不常,明治四十四年,除了東港移民之外,其他五港移民均歸於失敗,移民不是病死,即是回日本,或是轉行他業。
表1:初期官營漁業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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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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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1年(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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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2年(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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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3年(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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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4年(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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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廳許厝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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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長崎招致移民3名,漁船一隻
進行沿海鯛繩漁業
督府水產補助經費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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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4月自長崎移入農漁兼行的漁業者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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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移住3戶,後剩1戶,又補充成3戶,後因漁船出入不便,無法出漁的時候居多,移民歸還或是轉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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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緱廳東港
蟳廣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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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致山口縣漁夫8名,漁船二隻
從事鯊魚漁業
成績頗好,有家族移住永續計畫
補助2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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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11月由山口縣移入15名,從事鯊魚漁業,成績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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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1000元
成績比桃園廳、宜蘭廳好
本年度又於蟳廣澳設根據地,招致廣島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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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1600元
蟳廣澳因八月風害,漁船飄失,廣島移民漸次歸鄉
東港移民則定居增加,成績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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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廳公司寮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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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5月自山口縣移入5名,尚未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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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廳鹿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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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中旬自山口縣移入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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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廳蘇澳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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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8月招致高知縣移民一名,從事沿岸漁業試驗,因成績良好,11月再移入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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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1250元
渡臺時期恰為雨季,移民罹腳氣病,最初引住者剩三人,再補充成9人,因罹病不絕,一人死亡,遂各自回鄉,僅剩2人
釣魚之外,從事網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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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20號,成文本192號(明治41年),頁445、22號(明治42年),頁404、23號(明治43年),頁312、25號(明治44年),頁279-280。
明治四十年代官營漁業移民的募集地,主要來自日本的山口、高知、長崎以及廣島等四縣,其中以山口縣高達32人最多,高知14人居次,廣島則無資料。由此可見,前期的官營移民主要來自日本九州、四國以及本州南邊的中國,顯然移民募集選擇較近臺灣的日本西南邊沿海各縣。(圖一)以臺灣移住地來看,東港移民最多,有23人;次為蘇澳,有14人,鹿港則僅有4人。東港是此次移民事業成績最好的地區,移民從事鯊魚釣漁業頗為成功,但是後續的結果則不得而知。一般而言,臺灣總督府評估前期移民事業成果是失敗的,明治四十四年以後也不再提供移民任何補助。
總括前期移民政策的實施情形,以移民人數而言,如果不計入廣島移民,前期至少由日本移入移民53名,以從事無動力船的沿岸漁業為主。不過,長崎移民的身分是兼行漁業農業者,似乎意味著初期籌畫中,移民可以兼營農漁業,以確保生活無虞。總督府獎勵設施則包括渡航費、漁船和漁具購買費以及補助漁業資金等。53與後期周全的政策相比,殖民地政府對於移民事業仍處於試驗階段,築港與陸地準備措施並未展開,因此移民事業歸於失敗,似乎也是必然的結果。而後期移民政策也在前車之鑑下,有了更多的調整。
(二)後期官營漁業移民
自明治四十四年移民事業終止以後,直至大正十五年臺灣總督府才又再度進行官營漁業移民事業。後期移民,並非三個港口同時進行移民,而是先由先前有漁業移民經驗的蘇澳港進行,再逐漸擴張到新港和花蓮港。三個港口的移民模式,因此展現了後期移民事業的發展過程。
1.蘇澳港嘗試錯誤的移民模式
前期官營漁業移民的失敗,使得大正十五年再度進行官營移民時,不得不去檢討前期失敗的原因。前期移民的失敗,主要是:風土病、對於漁場不熟、生活費超乎預算、家族移民少以及陸上設施不足。另外,由於日本移民以殖民者心態來臺灣,有強烈的優越感,因此前期進行與臺灣本地人相同的無動力船沿岸漁業自然失敗,而必須改推動能維護他們「體面」的動力船漁業,使他們收入提高,才能讓移民樂意定居。54
後期蘇澳港的官營移民計畫,即以克服上述問題為前提。首先,臺灣總督府鑑於東部海岸因缺乏灣澳堆礁,沿岸漁業資源並不豐富,但是沿海地區受黑潮暖流影響,處處是好漁場,因此興築蘇澳港以發展動力漁船的近海漁業。55另一方面,臺灣東部漁業原以無動力漁業為主,動力漁船漁業的引入正可以顯現日本人優越的技術,吸引日本漁民的移住。其次,基於前車之鑑,蘇澳港對移民的資格也有嚴格的限制,要求必須能使用動力漁船、有暖流性漁業經驗、有家族以及擁有兩個月生活費一百元現金。56
移民事業主要由臺北州水產課負責規劃與經營。大正十五年(1926)一月至二月初擬計畫時,原先預定自太平洋沿岸的宮崎、鹿兒島、高知以及愛媛各縣募集移民,來臺自由經營漁業,第一年預計移住二十戶,第二年為十戶,預算經費七萬元中則由總督府補助三萬元。57不過,六月決定先選擇漁業型態與臺灣相同的高知縣作為第一回移民募集地。七月,臺北州水產試驗所技師宮上龜七到高知縣募集移民二十戶,八十九人,移民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移入。58(表2)
昭和二年進行第二回移民,共移入二十九戶。此次自愛媛縣移入十八戶,高知縣六戶、長崎縣四戶、大分縣一戶。後來愛媛縣三戶因家計問題取消,而再由同縣補充二戶,另一戶則自鹿兒島移入,全部移民共四十九戶。59蘇澳港移民顯然仍主要向九州與四國等地募集,其中以高知和愛媛籍移民最多。但是,有別於前期,這些移民均是來自與東臺灣相同面向太平洋的廳縣,習慣於從事暖流性漁業。
圖一:日本行政區劃圖
資料來源:施雅軒,〈花蓮平原於中央政策措施下的區域變遷:從清政府到國民政府1875-1995〉(臺北:台大地理所碩士論文,1995年),頁65。
表2:蘇澳港官營漁業移民的移入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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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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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募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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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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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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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獎勵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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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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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輔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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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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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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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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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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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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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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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5年高知,16年愛媛,17年宮崎;鹿兒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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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預定大正15年自高知移入20戶
大正16年10月5日預定移住30戶,1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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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11月15日到,高知20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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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由臺北州宮上龜七技師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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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族男女五名,補助約2500元,予住宅,建設家屋50戶、貸與漁船10隻(鰹船60馬力1,延繩船20馬力4、鏢漁船20馬力5)、魚具、貸與漁業資金、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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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水庫、重油槽、給水設備、魚市場、鰹節工廠、浴場、船曳揚場、設置移民事務指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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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萬元;15年度預算8萬元,內3萬元由總督府補助。自大正15年至16年經費65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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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舉行移民鰹節及罐頭製造講習會、1938年11月設立蘇澳漁業移民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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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27.9.1.四、1927.10.5.四、1938.11.29.二;B,125號,p55、127號,p39、120號,
P46、121號,p48、131號,36、183號,p12、226號,50;E,昭和15年,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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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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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媛18戶、高知6戶、長崎4戶、大分1戶,其後愛媛3戶異動,再以愛媛2戶、鹿兒島1戶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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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83號,p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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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4年起預定三年計畫,一說昭和3年四年計畫(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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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自高知招募10戶,87名,訂11月3日出發,11月15日自高知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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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因前兩回移民狀態不樂觀,計畫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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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30.9.10.31.四、1930.12.1;《蘇澳漁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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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A表示《臺灣日日新報》、B表示《臺灣水產雜誌》、C為大園市藏,《臺灣始政四十年史》、D為《臺灣地方行政》、E為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臺灣水產要覽》、F為《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G為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臺灣漁業移民移住案內》、H為《臺東廳管內概況及概要》。
總督府與臺北州對於蘇澳移民也進行較為周全的獎勵與輔導設施。移民獎勵設施,分成個人設施與共同設施兩種。60由表2可見,個人設施除了前期有的漁船、漁具、渡航旅費以及漁業資金貸款或補助之外,並半額補助五十戶家屋建築費。共同設施則包括貯水、重油槽、魚市場等港口周邊設備,漁獲加工的鰹魚工場,有關移民生活必須的共同浴場以及移民指導所。此外,臺北州對於定居移民也舉行各種輔導與訓練,如柴魚加工(鰹節)與罐頭製造講習會等。
與前期政策相較,臺灣總督府與地方廳當局扮演較積極的角色,因此蘇澳港移民模式不但提供較為完善的陸上設備,而且重視移民的輔導與訓練。但是,誠如前述,蘇澳移民事業的進行畢竟是在避免該港成為荒港、造成國家損失的目的下倉促決定,督府與地方廳當局的漁業移民經驗有限,而必須從嘗試錯誤的學習中解決移民所遭遇的各項問題。
蘇澳港移民事業原先預定以四年招致一百戶移民為目標,不過由於大正十五年至昭和二年前兩回移民狀態不太穩定,面臨種種困難,特別是移民共有船隻問題、夏季枯魚期以及官方貸款負擔沈重等。因此終止昭和三年(1928)原訂的移民招攬計畫,而決定努力充實現有定居移民事業的內容。61
2.新港單身移民試驗模式
昭和七年新港築港完成,仿造蘇澳港移民方式,進行日本人的官營移民。新港移民模式基本上參考了蘇澳港所產生的問題,進行修正。根據昭和十一年(1936)殖產局水產課技師與儀喜宣的觀察,新港移民計畫至少與蘇澳港模式有下列四點不同。62
(1)蘇澳港移民事業由臺北州經營,再由國庫補助經費;新港則由總督府殖產局經理,實施方案大部分委任臺東廳。
(2)蘇澳港採取直接家族移民模式,新港則是第一回採取單身試驗移民,俟一年期滿,移民適應並有永住打算之後,第二年再進行家族永住移民。亦即單身試驗移民可以免費使用官有設備,以便進行一年現地漁業試驗。從業一年後,移民自行判斷是否適合家族移民,經過官方許可之後,即可進行家族移民。
(3)蘇澳港模式中,總督府對於家族移民的獎勵方式採取漁船、家屋等建設費由移民在第四年至第五年以降以十年無息分期繳還貸款。但是由於蘇澳移民初期適應不良,又要負擔貸款,虧損累累,生活困苦。其次,移民數戶共同擁有船隻,事實上並不易實際執行,大部分的移民仍自籌資金以擁有各自船隻。有鑑於此,新港模式採取補助金方式,亦即對於永住家族給與家屋、漁船與漁具建造費以及醫療費等一定數額的補助費,由移民自行運用。
(4)由於蘇澳港移民模式並未考慮家族移民副業,而產生婦女、小孩賦閒白吃(徒食)問題,加上移民夏季枯魚期漁獲量不多,生計極為困難。新港乃改以免費租予移民副食栽培地或補助土地開墾費,以增加家戶的收入。
由此可見,新港官營移民是根據蘇澳的移民經驗,進行諸多的改革,首度採用「試驗移民」方式。這種措施可以加強單身移民的責任感,也較為謹慎和周全。而透過家族移民的確認,可以選擇優良漁民,增加移民計畫的成功率。63另一方面,更加注意移民定居後生活適應問題,而給與適當的輔導或補助。
昭和七年(1932)七月,臺灣總督府即在周全的構思之下,正式發布三年的新港移民事業計畫。64翌年第一批移民正式移入,至昭和十年(1935)之間,每年大概固定移入單身試驗移民九名,最多至十四名,第二年再確定移入九戶家族移民。(表3)由於移民實驗成效不差,三年計畫乃延長為五年,65至昭和十二年(1937)五年計畫完成,共移入家族四十五戶,一六五人,其中男九二人、女七三人。66昭和十三年第一期計畫最後一批家族移民九戶移入之後,臺東廳與總督府為了促進漁業發展,決定再增加移民五十五戶成為一百戶,並預定於十三年和十四年(1938-9)兩年間完成募集。67不過,第二期移民不再採用單身試驗移民方式,直接移入家族移民。昭和十三年首先招致二
表3:新港官營漁業移民的移入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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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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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募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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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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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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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獎勵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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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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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輔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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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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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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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移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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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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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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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昭和7年三年間試驗,,後改為五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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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繩、鹿兒島、大分、宮崎、愛媛、高知、和歌山、三重、靜岡、神奈川、千葉、熊本、長崎、福岡、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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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單身渡航九戶,分乘五噸級漁船三隻,一艘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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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8年5月移入和歌山4名,千葉6名,共10名,昭和9年3月成永住家族移民9戶,和歌山5戶、千葉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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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總督府殖產局經理,派水產課金村技手至日本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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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三(動力漁船12馬力)、漁具三(曳繩三十組、瀨繩二十缽、一本釣五組、鰆流網二十反)、
昭和9年對永住移民一戶補助家屋建設費670元,宅地150坪、漁船和漁具建造費800元以及醫療費15元,共1485元
旅費、飲料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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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宿舍三;共同漁具倉庫一;貯冰庫一;共同處理廠一;共同浴場一;共同水井;船曳揚場一;暴風警報設施、試驗船、移民指導所及專任指導員之設置、共有耕地;昭和9年建造共同運輸船,搬運移民的漁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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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總督府補助地方廳經費,在總督府勸業費補助及移民補助費中,提出18271元。實際經費15859元。自1932-1938年經費179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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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東廳支出經費。
建設重油槽、船渠、製冰工廠,設置魚市場、上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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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32.6.23.八;B,200號,4、201號,16、217號,5-6、223號,47、233號,35;臺東廳產業要覽, 昭和8年,p67、9年,p74、10年,p96;H,昭和10年,p43;G,12
;E,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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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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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招致單身移民十戶,千葉3名、和歌山4名、鹿兒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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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9年9月,和歌山3名、千葉6名。一說9年度移14名(H)
和歌山3戶、千葉6戶
昭和10年3月為家族移民9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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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34.8.4.一;臺東廳產業要覽,昭和9年,p75;B,233號,32;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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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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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和歌山3名、高知2名、長崎4名,共9名單身試驗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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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移民9名
9戶家族移民
德島1戶、沖繩1戶、熊本4戶、和歌山3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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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廳產業要覽,昭和10年,p82、;H,昭和11年,p43;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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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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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募集第四回單身移民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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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歌山6名、熊本縣3名
大分2戶,和歌山2戶,沖繩2戶,德島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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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1年臺東廳決定給與家族移民水田三分,使其飯食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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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36.5.7,四;B,263號,28;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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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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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致單身移民12名
神奈川1戶,熊本2戶,和歌山8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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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移民副業,指導鰹魚加工法,並分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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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37.1.6.八、H,昭和12年,p42;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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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3年起第二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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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昭和13、14兩年招致55戶,成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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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3年招致25戶,成70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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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宮水產技手至日本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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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38.1.16.五、;F,昭和13年,p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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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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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森、山形、宮城、千葉、神奈川、和歌山、三重、愛媛、高知、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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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至日本募集25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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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課金村技師與菅宮技手至日本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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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39.7.29.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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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資料來源代號同表2。
十五戶,移民戶數達七十戶;昭和十四年則與花蓮港同時進行移民募集,68但是移民似乎選擇花蓮港為移入地,因此新港不再增添移民,官營漁業移民移入的重心乃轉至花蓮港。
新港的移民募集條件與蘇澳大同小異,不過特別要求移民必須有動力漁船經驗,而且家族中有一人必須有經營農業經驗。69招募前,原先已經在新港活動的和歌山與沖繩日本人漁民也允許參加應募。70移民的募集方式也與蘇澳不同,蘇澳模式是由臺北州水產課技手至日本宣傳募集,新港則改由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技手負責,顯然臺灣總督府更加重視新港移民事業,參與程度更深。移民的募集地範圍則較蘇澳大得多,第一期募集地以盛行暖流性漁業的太平洋沿海各縣為主,北至本州千葉南至沖繩,包括沖繩、九州、四國以及本州等十五縣。昭和十四年第二期募集地則再擴大範圍北至本州東北的青森、山形以及宮城。不過,除了昭和十三年第二期移民本籍不確定之外,實際移入移民以移入戶數多寡依序是和歌山、千葉、熊本、沖繩、德島、大分、神奈川等縣,其中和歌山與千葉移民最多。(表4)新港實際移入移民顯然有別蘇澳模式多九州與四國移民,而是以本州為主。
表4:昭和十三年以前新港的移民戶數與本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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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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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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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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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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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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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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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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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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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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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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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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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8年5戶,9年3戶,10年3戶,11年2戶,12年8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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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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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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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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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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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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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8年4戶,9年6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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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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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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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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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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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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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0年4戶,12年2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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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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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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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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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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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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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0年1戶,11年2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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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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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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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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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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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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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0年1戶,11年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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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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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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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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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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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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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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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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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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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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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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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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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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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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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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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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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臺灣漁業移民移住案內》(臺北:作者發行,昭和14年7月),頁12。
在移民獎勵設施配置方面,比較表2與表3,新港有更優厚的獎助與周全的設備。新港除了蘇澳港原有的個人設施與共同設施之外,督府與臺東廳當局不但如前所述施行補助金方案,增設更多的生活配備,如補助醫療費、設置暴風警報、水井等;且隨著移民漁業活動的需要,更積極的設立共同運輸船、指導管理試驗所、設置水產試驗場以及水產試驗船。71昭和八年招致第一回移民時,同時設置移民指導所(原址現為臺東縣水產試驗所),由臺東廳常駐指導管理人進行一般指導,並管理監督各種設施,72承擔更實際的監督與輔導任務。水產試驗場與試驗船則是昭和十四年(1939)臺東廳當局為了振興漁業、協助漁民因應夏枯問題、擴張新漁場,而設立水產試驗場,並配置三十噸、六千馬力的試驗船進行試驗。73
總之,新港移民事業充分吸取蘇澳港移民模式的經驗,由蘇澳嘗試錯誤再修正的模式轉為更周全的「單身移民試驗模式」。不論是計畫或執行均更考慮到現實的問題與需要,臺灣總督府參與程度更高,而與地方廳共同扮演更積極的協助和輔導角色。另一方面,新港移民事業實施時間更長,移民規模與募集範圍均較蘇澳港更大,顯現配合備戰時局的發展,為了達成移民改造產業的目標,新港移民事業的規劃更加完善,規模也更大。然而,昭和十三年花蓮港築港完成之後,在中日戰爭氣氛之下的準戰階段,官營移民模式又呈現另一番的格局。
3.花蓮港家族移民試驗模式
昭和十一年(1936)一月,花蓮港築港尚未完成之際,地方廳當局基於花蓮港為該廳唯一的漁港與漁獲集散地,有進行日本人移民的迫切性,因此決定先行委託「東部開發調查委員會」做成移民具體規劃案。初期腹案是自昭和十二年度起實施五年繼續事業,每年招致移民從事漁業,年產漁獲數額預計達五十萬元。74三月,開始進行移民適合居住地的調查,確定移民戶數以一百戶為目標,並預定昭和十二年度先建造漁業試驗船,選定住宅地和菜園地。75至昭和十二年三月,臺灣總督府與花蓮港廳確定自昭和十四年起以五年繼續事業招募一百戶日本人漁業移民,同時並決定移民村住宅地與旱作地位置。76
由此可見,有別於先前實施的蘇澳港與新港移民模式,在昭和十四年十月花蓮港築港完成之前,總督府與廳當局已決意先進行移民事業的規劃與建設,顯見臺灣總督府在經歷蘇澳港與新港移民經歷之後,漁業移民的經驗更為豐富而得以進行事前的規劃,另一方面也體現了配合戰時增產國策之下對於花蓮港移民的重視與期望。
不過,初期計畫是依實際需要不斷進行修正的,而且與實際施行之間仍然有落差。昭和十三年夏天築港工程近乎完成之際,在時局迫切需要之下,縮短原先五年繼續事業,改為自昭和十三年起至十六年的四年移民計畫,每年預定招致二十五戶,同時以花蓮港後面一萬坪的官有原野地做為漁業移民預定地。77同年十月,正式發佈花蓮港官營漁業移民招募訊息。78
在花蓮港正式移民招募公告中,明白的呈現花蓮港移民模式與新港主要有下列三點不同。首先,就應募者資格而言,特別強調移民必須身體健康,無太多負債,而且不再進行單身移民,而是直接進行家族試驗移民,如有特別原因則給予一年的考慮時間。其次,在共同設施方面,增加雨天作業場與漁具染製場。第三,募集地範圍更加擴大至整個日本太平洋沿岸各縣,南至沖繩北至本州東北的岩手,共二十二縣。(表5)
表5:花蓮港官營漁業移民的移入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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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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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募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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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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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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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獎勵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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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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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輔助設施或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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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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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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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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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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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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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1年確立自昭和13年五年計畫,預定招致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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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熊本、高知、和歌山、宮城
正式公告:岩手、宮城、福島、茨城、千葉、神奈川、靜岡、愛知、三重、岡山、山口、愛媛、高知、德島、大分、宮崎、福岡、佐賀、長崎、熊本、鹿兒島、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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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4年招致2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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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昭和14年12月8日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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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總督府水產課平塚技手至日本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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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預定一戶補助1250元,後家屋建築費與漁船、漁具建造補助費一戶2000元;以5戶為單位;補助15馬力發動機建造費;旅費補助、飲料水設施費、一戶宅地100坪、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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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3年完成漁業共同宿舍、漁具倉庫、網染場、作業場、水井、浴場、飲水設備等共同設施免費使用。設置移民指導所、移民住宅、魚市場、設定共有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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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23萬元,第一年8萬,其後每年5萬,昭和13年預算97000元,經費不足額由東臺灣水產會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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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1年進行移民適地調查,12年建造漁業試驗船,選定住宅及菜園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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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39.7.4.二、1936.1.25.四、1938.1.31.二、1938.5.13.七、1938.10.31.二;F,昭和13年,p617;B,252號,33-4;E,p117;戶口寄留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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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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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森、山形、宮城、千葉、神奈川、和歌山、三重、愛媛、高知、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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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至日本募集2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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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分、高知、鹿兒島三組2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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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課金村技師與菅宮技手至日本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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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補助預算4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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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39.7.29.二;F,昭和15年,p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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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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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岡、大分、沖繩四組26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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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補助額48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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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昭和15年,p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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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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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知、沖繩三組2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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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補助額64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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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昭和16年,p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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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資料來源代號同表2。
募集地更多也更廣,顯現殖民地政府全面性移植日本移民至花蓮港的迫切性與企圖,也反映此時臺灣總督府對於花蓮港做為東部開發重地的重視與期待。
昭和十三年十一月,經過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技手平塚均至日本宣傳募集之後,確定招募移民二十四戶,同時並著手建設移民住宅,準備漁船、漁具、倉庫等共同設施。79此後,在移民正式移入之前,均先進行移民事業基礎工程建設,以便移民一至可以立即投入生產活動,安心從事漁業。換言之,在移民尚未移入之前,官方不但已經進行各種移民事業的調查,而且移民從事漁業的準備工程已經大體完成,與蘇澳港、新港移民模式相比,移民事業預先工作更加徹底與嚴密是花蓮港移民計劃的一大特色。
在總督府與花蓮港廳的密切配合下,移民事業頗為順利,由表5可見,昭和十四年至昭和十六年之間,順利移入移民十組七十六戶。昭和十七年(1942)原計再移入二十六戶,成一百戶,但是鑑於戰爭情勢逐漸不利,決定終止募集,而全力充實既設的移民事業內容。80
花蓮港移民的本籍主要來自高知、大分、鹿兒島、沖繩以及靜岡等縣。除了靜岡位於本州之外,實際募集地還是主要來自沖繩、九州以及四國,顯然殖民地政府一直企圖擴張移民募集地範圍至日本全境的目的根本無法達成。整體而言,除了新港之外,日治末期東臺灣的官營漁業移民,主要還是來自與臺灣距離較近、關係較密切的沖繩、九州以及四國等地域。
來花蓮港的移民原先以五戶至八、九戶為一單位,駕乘十五馬力的動力漁船從事近海漁業。81昭和十四年(1939),在南進基地化的國策需要之下,新港與花蓮港的移民募集改為以五十噸級大型漁船從事遠洋漁業的漁業移民為主,82以便發展南進的遠洋漁業。
在經費運用方面,新港的經費來自臺灣總督府以勸業補助費與移民補助費全額補助廳地方費;花蓮港則由總督府逐年補助,不足部分再由昭和十四年成立的東臺灣水產會社融資。(表5)這種現象似乎意味著隨著戰爭情勢的發展,國家財政緊縮,花蓮港的官營移民事業無法再完全依賴國家資本,而轉由日系大資本為主的區域整合會社來支持與協助,83因此花蓮港移民雖然最配合國策的要求,但是「官廳依存」色彩卻略低於蘇澳港與新港。
總之,花蓮港官營漁業移民事業進行時,適值日本發動中日戰爭之際,隨著臺灣南進基地化與工業化的發展,對於日本移民的移入更加殷切。花蓮港移民事業因國防經濟價值更大,因此不但事前準備工程與計畫最為周全,移民模式也由新港的單身移民試驗模式改為家族移民試驗模式,移民規模更大,移民戶數也最多。甚至於基於南進政策,原來以東部漁場近海漁業為主的移民漁業發展策略,也逐漸轉為向南洋漁場發展的遠洋漁業。不過,在國家財政逐漸吃緊下,花蓮港移民的官廳依賴色彩也較低,而必須越來越依賴民間企業的融資與協助。
下一頁
注釋:
*本文曾於2000年10月東臺灣研究會主辦的「東臺灣鄉土文化學術研討會」宣讀,感謝評論人鐘淑敏博士、主持人陳憲明教授以及與會來賓的指教。再者,由於兩位匿名審查人對本文相當精闢入裡的建議與指正,而得以讓這篇論文的錯誤減少到最低,謹此致謝。又,感謝黃富三老師、夏黎明老師、陳玉美博士、黃朝進、曾品滄以及李毓中等諸位女士先生的指正。然文中有任何問題,仍由作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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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移民研究之盛行,由目前有「移民研究會」組織,1994年並出版《日本ソ移民研究:動向シ目錄》(東京:日外ヤЛЁリ-Ш株式會社)一書,可見一般。【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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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素玢,〈臺灣的日本農業移民(1909-1945)--以官營移民為中心〉(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1998年1月),頁1-7。【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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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村一之,〈臺灣東部漁民社會ズれんペ集團形成ズ關エペ文化人類學研究〉,富士К①ヱЗ小林節太郎紀念基金小林иリ①--ЁШк1996年度助成論文,頁1-33。東京:富士К①ヱЗ小林節太郎紀念基金。【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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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村一之,〈臺灣東部港鎮形成小史-近海漁業的開展以及日本漁業移民的角色〉,《臺灣漁業史學術研討會論文》,1999年,頁1-9。【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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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針對臺灣漁業移民的研究成果並不多,除西村一之外,又清盛吉也曾稍微描述花蓮港沖繩漁業移民的聚落,他們主要是自由移民。(又吉盛清,魏廷朝譯,《日本殖民下的臺灣與沖繩》,臺北:前衛,1997年)而水田憲志也指出沖繩人在蘇澳港與花蓮港均有形成漁民村。(〈沖繩縣ろヘ臺灣デソ移住—第2次世界大戰前ズれんペ八重山郡出身者メ中心シウサ〉,《地理學ソ諸相—實證ソ地平》,東京:關西大學文學部地理學教室,1998年,頁389)事實上,日本學者主要以南洋的日本人漁業移民為研究重心,例如片岡千賀之、後藤乾一等。【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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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佐木武治,《臺灣ソ水產》(臺北:臺灣水產會,昭和10年9月),頁107。【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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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茹,〈戰時經濟體制下臺灣東部水產業的統制整合──東臺灣水產會社的成立〉,《臺灣史研究》6(1)(2000年9月),出版中。【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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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槻泰雄、鈴木讓二,《海外移住政策史論》(東京:福村出版株式會社,1975年),頁53-4。【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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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素玢,〈臺灣的日本農業移民(1909-1945)--以官營移民為中心〉,頁2-3。【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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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素玢,〈臺灣的日本農業移民(1909-1945)--以官營移民為中心〉,頁2-4、5。【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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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臺灣總督府官營移民事業報告書》,大正8年,頁16-20。【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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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註,頁21。【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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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註,頁16-7。【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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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密察,〈福澤諭吉的臺灣論〉,《臺灣近代史研究》(臺北:稻鄉出版社,1990年),頁86-89。【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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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藏省管理局,《日本人ソ海外活動ズ關エペ歷史的調查》(東京:大藏省管理局,昭和22年)第十七冊,頁95。【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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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臺灣ソ水產》(臺北:山科商店印刷部,昭和5年9月),頁86-7。【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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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儀喜宣,〈臺灣ソ漁業移民ズ就サ〉,《臺灣時報》11(7)(昭和11年7月),頁11。【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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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藏省管理局,《日本人ソ海外活動ズ關エペ歷史的調查》第一冊,頁363。【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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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臺灣ソ水產》(昭和5年),頁87;佐佐木武治,《臺灣ソ水產》,頁107。【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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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部熊男,〈花蓮港廳下產業開發上ソ諸問題〉,《臺灣時報》10(9)(昭和10年9月),頁58-9;西村高兄,〈東部臺灣ソ開發ズ就サ〉,《臺灣地方行政》10(3),(昭和12年10月),頁8。【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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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村高兄,〈東部臺灣ソ開發ズ就サ〉,頁12。【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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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勢交通局總長,〈花蓮港築港ズ就サ〉,《東臺灣研究叢書》15號,78編(昭和7年),成文本307號。【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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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州役所,《臺北州管內概況及事務概要》11,昭和12年,成文本203號,頁278;《臺灣日日新報》,昭和4年6月1日(四)。【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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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佐木武治,〈蘇澳ソ漁港シ移住漁民ソ近況〉,《臺灣水產雜誌》183號(昭和6年3月),頁11;副島伊三,〈蘇澳メ根據シエペ漁業〉,《臺灣水產雜誌》226號(昭和9年1月),頁44;臺北州役所,《臺北州要覽》(昭和4年,成文本204號),頁134-5。【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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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註,大正14年2月6日(四)。【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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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水產株式會社,《蘇澳漁港》(臺北:作者印行,昭和10年10月),頁10。【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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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州役所,《臺北州要覽》(昭和4年,成文本204號),頁135。【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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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移民ソ募集〉,《臺灣水產雜誌》,125號,頁55。【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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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州役所,《臺北州要覽》(昭和4年,成文本204號),頁135。【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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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村高兄,〈東部臺灣ソ開發ズ就サ〉,《臺灣地方行政》10(3),頁8-9。【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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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地シウサソ東部沿海〉,《臺灣ソ運送發達史》,頁203。【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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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高雄築港出張所,《新港漁港》(臺灣日日新報社,昭和7年9月),頁2。【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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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廳役所,《臺東廳管內概況及事務概要》(臺東:作者印行,昭和10年,成文本313號),頁43。【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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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3年9月30日(二)。【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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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崙灣ソ築港問題〉,《臺灣水產雜誌》132號(昭和2年1月),頁55。【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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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逸人,〈開港與東臺灣產業ソ躍進〉,《臺灣時報》14(10)(昭和14年10月),頁191-192。【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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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3年4月21日(五)。【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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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生,〈東臺灣メ往ゑ〉,《臺灣地方行政》3(11)(昭和11年),頁58。【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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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港廳,《花蓮港廳管內概況及事務概要》十三,(昭和13年,成文本316號),頁38;竹本伊一郎,《臺灣經濟叢書》八(臺北:臺灣經濟研究會,昭和15年5月),頁185;石渡達夫,〈花蓮港築港ソ完成シ東部產業ソ將來〉,《臺灣地方行政》10(5)(昭和14年10月),頁4-10。【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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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1年1月25日(四)。【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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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大正十五年七月,臺北州技師宮上龜七至日本進行移民募集時即報告,高知縣持續有人口過剩問題,因此第一年的募集也以高知縣作為首要募集地。見:〈移民募集ズ出發〉,《臺灣水產雜誌》127號(大正15年8月),頁39。昭和7年新港計畫進行移民時,和歌山縣也因為漁業不振,先至新港進行調查,而確定新港優於日本漁港之後,決定移送漁民。(《臺灣日日新報》,昭和7年5月26日)結果,新港的第一批移民也以和歌山人為主。【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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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憲明,〈日本串木野之鮪釣漁業發展〉,《地理研究報告》32(2000年5月),頁5;《臺灣日日新報》,昭和2年10月5日(四)。【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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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3年8月3日(四)。【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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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移民問題的討論相當多,昭和十五年花蓮港廳長高原逸人所撰《東部臺灣開發論》是相當中肯的討論。(南方產業文化研究所,昭和15年10月,頁79-86)【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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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二年(1927)十月,臺北州宮上龜七技師到日本縣廳募集移民時,即有「為獎勵方法太優,故希望者極多」的說法。見:《臺灣日日新報》昭和2年10月5日(四)。【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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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註,昭和12年1月6日(八)。【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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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臺灣水產要覽》(臺北:小塚本印刷工場,昭和15年3月),頁12。【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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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越義秀,〈臺灣水產史〉(二),《臺灣水產雜誌》294號(昭和14年9月),頁4-5;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臺灣ソ水產》,頁5-6;《臺灣日日新報》,大正13年8月12日(四)。【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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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4年8月9日(四);《臺灣時報》14(10)(昭和14年10月),頁16-7。【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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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逸人,《東部臺灣開發論》,頁80-1。【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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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臺灣水產要覽》,頁113-4。【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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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二三(明治43年,成文本192號),頁312。【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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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臺灣水產要覽》,頁114。【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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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儀喜宣,〈臺灣ソ漁業移民ズ就サ〉,頁11-12。【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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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藏省管理局,《日本人ソ海外活動ズ關エペ歷史的調查》第一冊,頁363。【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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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州役所,《臺北州要覽》五(昭和4年,成文本204號),頁135-6。【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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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漁港ソ漁民〉,《臺灣水產雜誌》,120號(大正15年1月),頁46、121號(大正15年2月),頁48。【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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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註,125號(大正15年6月),頁55、127號(大正15年8月),頁39。【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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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佐木武治,〈蘇澳ソ漁港シ移住漁民ソ近況〉,頁12-3。【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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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臺灣水產要覽》,頁115。【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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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水產株式會社,《蘇澳漁港》,頁10。【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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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儀喜宣,〈臺灣ソ漁業移民ズ就サ〉,頁13-4。【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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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佐木武治,〈蘇澳ソ漁港シ移住漁民ソ近況〉,頁108。【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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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漁港ソ移民收容概要〉,《臺灣水產雜誌》201號(昭和7年7月15日),頁17。【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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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八年五月《臺灣水產雜誌》217號,又記載預定四年移植三十六戶。(頁6)似乎由三年至確定為五年計畫,是隨著移民成績好壞而產生的漸變過程。【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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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廳庶務課,《臺東廳管內概況及事務概要》八(臺東:臺東廳,昭和12年,成文本313號),頁42-3。【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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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3年1月16日(五)。【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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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註,昭和14年9月15日(二)。【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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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水產雜誌》,263號(昭和12年2月2日),頁28。【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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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7年6月23日(八)。【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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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島伊三,〈蘇澳メ根據シエペ漁業〉,頁50。【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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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港雖然也曾設置移民指導所,卻早於昭和八年(1933)關閉。臺東廳,《臺東廳要覽》二(昭和10年,成文本312號),頁96。【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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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4年4月26日(五)。【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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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1年1月25日(四)。【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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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港築港シ漁業移民計畫〉,《臺灣水產雜誌》252號(昭和11年3月),頁33-4。【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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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2年3月31日(八)。【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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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註,昭和13年5月13日(七)、6月30日(二)。【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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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公告首見於《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3年10月31日(二);同年十二月又見於《臺灣水產雜誌》285號,頁46-48。【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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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3年11月8日(五)。【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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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昭和17年,成文本192號),頁537;臺灣總督府,《臺灣統治概要》(東京:原書房,原刊昭和二十年,昭和四十八年覆刻),頁329。【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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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3年1月31日(二);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水產課,《臺灣水產要覽》,頁118。【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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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昭和14年7月29日(二)、9月15日(二)。【
有關東臺灣水產株式會社的成立與經營,參見:林玉茹,〈戰時經濟體制下臺灣東部水產業的統制整合──東臺灣水產會社的成立〉,《臺灣史研究》6(1)。【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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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佐木武治,〈蘇澳漁業移民ソ現狀〉,《臺灣水產雜誌》295號(昭和14年10月),頁20。【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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